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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油麻地|6人暴動罪成還押9.22求情 官稱從衣著、裝備可達唯一不可抗拒推論

11.18油麻地|6人暴動罪成還押9.22求情 官稱從衣著、裝備可達唯一不可抗拒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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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213 人涉在油麻地「圍魏救趙」被控暴動,分成多案審理。當中一宗涉及 9 人的案件,除 3 人開審前認罪,餘下 6 人經審訊後,周三(26 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暴動罪成。當中一人被控「管有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則不成立,各人還押至 9 月 22 日求情。

法官謝沈智慧裁決時,逐一反駁被告及辯方證人供詞,批評他們謊話連篇。她指,案發時為「槍林彈雨」,沒有人會步向示威者所在的地方。而被告以深色衣物作標記,與示威者標記吻合,唯一不可抗拒推論是,6 人穿著深色衣物、裝備身處現場,是故意鼓勵及參與暴動,裁定罪名成立。

被告陳彥宏、張穎瑜、朱國智、杜文曉、高天祐、林鳳芝不認罪受審。法官謝沈智慧裁決時,逐一反駁被告及辯方證人供詞,認為他們並非誠實可靠,不接納其供詞。例如,被告陳彥宏與其父親供稱,陳案發時是 17 歲的學生,自理能力極低、不會收拾,各物品才會一直留在背囊。

官拒接納被告及辯方證人供詞

陳又稱有游泳習慣,但因沒有整理背包,裡面才會有泳鏡。 法官質疑﹐若按他的說法,背包內留下游泳用品,當中應包括泳褲,然而案發時沒有檢取到相關物品。加上涉事泳鏡沒有膠邊,不能作防水之用,案發時亦繫於陳的腰間。法官又指,案發時溫度約 20 度,質疑陳沒有合理原因戴頸巾,批評其謊話連篇。

為被告杜文曉作供的梁姓證人指,自己是某理髮集團的股東,被告為髮型師,集團要求所有髮型師工作時穿黑衣、戴口罩。法官質疑,被告已戴一整天口罩,下班後沒理由繼續帶口罩,加上當時《禁蒙面法》生效,拒絕接納其證供。

官稱被告身上「絕對是示威者常見裝備」

就辯方指被告是無辜途人,法官認為現場是公眾地方,有途人不足為奇,但不代表被告沒參與暴動。官又指案發時,示威者投擲多枚汽油彈,情況極度暴力及危險,在「槍林彈雨」下,沒有人會步向示威者所在的地方。

法官引述控方指,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的所作所為,邀請法庭從衣著、裝備推論。法官指被告穿著黑衣、戴手袖等,至於杜當時只有一個藍口罩,法官認為「絕對是示威者常見裝備」。她認為被告以深色衣物作標記,與示威者標記吻合,唯一不可抗拒推論是,6 人穿著深色衣物、裝備身處現場,是故意鼓勵及參與暴動,裁定罪名成立。

一被告涉管螺絲批 管武罪名不成立

至於陳彥宏涉藏有螺絲批,被控《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 17 條「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 控方指物品可用作「撬開封閉空間」。法官根據「陳俊傑案」,指控罪中的「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應只涵蓋「束縛人身」、「傷害人身」及「入侵處所」, 這 3 類「非法用途」的物品。

她續指,螺絲批不屬於上述 3 種物品,亦沒證供顯示被告用螺絲批損毀交通燈,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不成立。

判刑後,代表陳彥宏的大律師向法官指﹐陳案發時年齡是 17 歲零 1 個月,法官聞言稱「So?」,辯方續表示他現時「差幾個月先 21 歲」,希望法庭考慮教導所報告。法官指判處教導所,無法反映本案嚴重情況,拒絕索取相關報告。

3 人開審前認罪 判囚 3 年 9 月

案件原有 9 名被告,依次為陳子謙(24 歲)、陳彥宏(17 歲)、張穎瑜(19 歲)、朱國智(27 歲)、朱盛軒(25 歲)、杜文曉(17 歲)、高天祐(18 歲)、郭曉泰(31 歲)及林鳳芝(18 歲),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陳子謙、陳彥宏及朱盛軒,另被控於或約於 2019 年 11 月 19 日,在油麻地彌敦道寶靈大廈外,分別管有 4 包索帶、一枝螺絲批及扳手;郭曉泰則被控管有 2 包索帶。

陳子謙、朱盛軒及郭曉泰開審前承認暴動罪,判囚 3 年 9 個月,他們所面對的「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等罪存檔法庭。

DCCC75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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