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0又一城|男子獲裁襲警、搶犯無罪 法庭指律政司未妥為送達文件 駁回上訴

11.10又一城|男子獲裁襲警、搶犯無罪 法庭指律政司未妥為送達文件 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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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已離港

案件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彭寶琴審理;律政司一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黎劍華代表。法庭另委任資深大律師黃佩琪和大律師彭浩原為「法庭之友」,就缺席聆訊的問題和律政司一方提出的上訴理由,協助法庭。

庭上早前透露,答辯人即原審獲裁無罪的被告韋穎恆已經離港,早前聆訊時亦未有到庭。判詞指出,就缺席聆訊的問題可分為兩方面,包括上訴本身是否應該獲准進行;以及如律政司一方上訴成功,法庭是否應該下令重審,而關鍵則在於上訴文件是否妥為送達。

律政司一方:
答辯人毫無疑問逃避上訴

判詞指出,答辯人在 2022 年 4 月 21 日獲裁定無罪。律政司司長於同月 27 日,以書面形式向原審法官申請進行案件呈述上訴。同月 30 日,答辯人離港。

律政司一方指,答辯人在律師收到案件呈述上訴申請書的副本後兩天離港,「毫無疑問是在逃避上訴」,不過律政司一方「仍然盡力在每一階段把事情的進展和相關的文件通知及/或致送答辯人」。

警方知悉與答辯人有關的地址有 3 個,包括他報稱與母親同住的單位、其位於興業街 THE WAVE 的工作地址,以及他位於觀塘太平洋貿易中心的公司貨倉。

警員在 2023 年 3 月前往太平洋貿易中心的單位,派發案件呈述草本,但找不到答辯人,並發現單位已改變用途;警員亦到 THE WAVE 派送,但職員表示不認識答辯人及拒收文件;報稱與母親同住的單位則無人應門。

警員於 4 月及 5 月到與母同住單位,但均無人應門;5 月亦兩次將已簽署的案件呈述副本、信件副本,放置在 THE WAVE、報住單位的信箱、鐵閘及木門之間。

8 月 21 日,律政司司長去信高院司法常務官,表示上訴文件已妥為送達,同日警員到與母同住單位派送信件的副本,答辯人的母親同意接收,但拒簽收據。

判詞引法庭之友:送達不符要求

判詞引述「法庭之友」一方提及,答辯人知悉律政司司長的上訴,以決定是否和如何答辯,是上訴能夠公平展開和不致辯人利益受損的重要保障,故案件呈述上訴的文件是妥為送達,「就是必須經過嚴謹驗證才能過關的問題」,並認為本案的送達不符合要求。

上訴庭指,「法庭之友」的意見是正確,指 THE WAVE 是否可視為答辯人最後或通常的辦公地址,是有疑問,因 THE WAVE 似乎從未出現於公司註冊資料,派送的警員並未說明有核實上址由什麼公司營運,認為 THE WAVE 只是答辯人單方面報稱的工作地點。

至於其住址資料,判詞指「也是同樣地模糊不清」,指答辯人向公司註冊處提交的申報表,填寫的地址是土瓜灣偉恆昌新邨一單位;答辯人約 3 個半月後被捕,與母同住單位則出現在其書面警誡會面紀錄,但事後發現其母是唯一登記的住戶。

上訴庭不同意
律政司對「掛號郵遞」要求的解讀

另外,律政司一方認為,警員把文件留置在 THE WAVE 和與母同住單位的木門和鐵閘之間,符合條文要求,做法在當時的環境下亦屬最為穩妥;又引裁判官條例提到「掛號郵遞」,以及文件一經寄出後便當作妥為送達,主張將文件送達至答辯人最後的居住或辦公地址,不一定須由掛號郵遞完成。

不過上訴庭不同意律政司一方主張,指黎是基於條文中文版本的表面字意的其中一個解讀方式作詮釋,「力圖繞過條文有關『掛號郵遞』的適用」。

判詞並引「法庭之友」指在條文中英文版本的互相對照下,「意思其實是非常明確的」,就是「掛號郵遞」同時適用於對懲教署署長(即受羈押地點)和對答辯人居住或辦公地址的送達。上訴庭進一步指出,「掛號郵遞」不是唯一能完成送達的方法,而是能引發相關的「當作」送達的機制,「不以掛號郵遞致送文件就不能受惠於那個機制的效用」。

判詞續指,「掛號郵遞」的另一好處,是發件人可追踪文件的下落,指若文件最終折返,發件人就可向法庭申請進行刊登廣告和張貼告示等終極替代方案,以讓送達的事情得到解決,「律政司司長既然沒有這樣做,就不能引用有關的設置,亦即沒有盡其所能妥善送達文件」。

判詞:若上訴能展開
相當可能裁定原審裁決有悖常理

判詞指,綜合一切考慮,不認為律政司司長已根據法例把本案呈述上訴的上訴文件妥為送達,故裁定律政司司長不能展開這次上訴,亦毋須再處理具體的上訴理由。

惟上訴庭亦指出,「假若上訴能夠展開,本庭會相當可能裁定原審法官的裁決是有悖常理,須予干預。」

原審裁定襲警等 5 罪不成立

答辯人韋穎恆(案發 36 歲)否認 4 項襲警及一項協助、教唆、慫使或促使合理羈押下逃離罪,即於 2019 年 11 月 10 日在九龍塘又一城商場 L1 層襲擊警務人員 A、B、C 及 D,並協助、教唆、慫使或促使一名女子及一名男子逃離警員的羈押。

經審訊後,區院暫委法官許肇強於 2022 年 4 月 21 日裁定他所有罪名不成立,拒接納控方證人警員的認人,因案發現場混亂,他們僅觀察襲警男數秒,閉路電視片段亦未能清楚拍到男子樣貌及車牌。

CACC92/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