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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荃灣|事隔2年半再被捕 20歲男生非法集結判囚5月 官接納檢控延誤酌情減刑

11.10荃灣|事隔2年半再被捕 20歲男生非法集結判囚5月 官接納檢控延誤酌情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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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 10 日,有市民發起「八區開花」及「和你 Shop」反修例示威活動,一名 20 歲男學生被捕,被指在荃灣荃新天地內參與非法集結。他事隔兩年半後再被捕,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成,還押至周五(3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囚 5 個月。

辯方求情指,被告「讀書唔係話好叻,呢幾年嘅轉變好大」,於 2022 年獲浸大學士課程取錄,並呈上兩封浸大教授親撰的求情信,指被告是社會資產,「系嘅部門都全力支持佢」。

就辯方稱檢控延誤,控方解釋 2019 年後案件增加,兼疫情下政府人員須在家工作。裁判官李志豪打斷指「其實我認同辯方嘅說法」,籲控方「你要公平啲」。裁判官考慮到被告沒悔意,當時正值社運高峰,加上報告指他不適合判入勞教中心,因應延誤減刑 1 個月後,判處被告監禁 5 個月。
求情:被告獲浸大學士課程取錄

辯方求情指,被告生於草根家庭,父母、兄弟關係非常好,向法庭呈上他們撰寫的求情信。辯方形容被告「讀書唔係話好叻,呢幾年嘅轉變好大」,於 2020 年入讀副學士學位,「成績相當好」,並於 2022 年獲學士課程取錄。

辯方又指,過去數年發生的事,「對一般人都唔容易,何況對一個年輕人」,提到被告於家人、師長、朋輩眼中品格良好,除學習以外,被告參與學生會、幫助師弟師妹面對學習困難,以及參與院校內實習、編輯刊物等。

浸大教授求情信指被告是「社會資產」

辯方又呈上兩封浸會大學教授親撰的求情信,稱於校內接觸被告時,看到他熱心學習,課餘時間亦主動協助他人,於編輯工作中表現出色,形容「被告對社會嚟講係一個資產,系嘅部門都全力支持佢」,盼法庭讓他「盡快融入社會、貢獻社會」。

官接納檢控有延誤

裁判官詢問控方,就刑期有否建議。控方指,不接受案件有不合理延誤,指事件於 2019 年 11 月發生,同年有大量社會事件的案件,律政司、法庭須處理的案件相當多,又指 2020 年開始爆發疫情,政府人員有一段時間須在家工作。裁判官打斷稱「其實我認同辯方(案件延誤)嘅說法」,籲控方「你要公平啲」。

辯方補充指,「好似我啲咁嘅年紀」,如延誤 4、5年可能不算多,但「佢(被告)喺黃金歲月、最緊要佢喺學習階段…有機會為社會出自己一份力,發自己一份光」。

辯方盼官按《罪犯自新條例》判刑 助被告重投社會

辯方又指,案件涉及的非法集結只持續短時間,即使有一眾人等集結,並無任何暴力行為,警察到場他們便散去。即使被告持有雨傘,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被告有使用它,盼法庭考慮涉案為溫和集會,被告沒積極行為,亦非主動或領導角色。

辯方又指,雖然報告指被告因身體問題,不適合判入勞教中心,但希望法庭能根據《罪犯自新條例》判處較輕刑期,助被告重投社會。惟裁判官拒絕,指此選項不在考慮範圍。

根據《罪犯自新條例》,如被告是初犯,被判處不超過 3 個月監禁,並於 3 年內不再犯案,其案底可被視為「已喪失時效」。

官指被告無悔意 無其他減刑理由

裁判官表示,被告經審訊被定罪,沒有悔意可言,考慮其背景、經歷,亦無減刑理由,雖然現場集結規模不大,亦無證據顯示涉及極端暴力或武器,但當時正值社運高峰,故以 6 個月為量刑起點,因應檢控延誤酌情減刑 1 個月,終判處被告監禁 5 個月。

被告事隔 2 年半再被捕

被告黃曉鴻(20 歲,學生)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0 日,在荃灣禾笛街荃新天地 1 期地下 G16B 鋪外參與非法集結。庭上早前披露,被告於案發當日被捕後曾獲准保釋,並於同年 12 月 3 日,毋須再負上任何擔保條件。警方於 2022 年 7 月 22 日再次拘捕被告,落案檢控非法集結罪。

WKCC279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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