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2荃灣|男生非法集結等無罪裁決遭撤銷 高院拒批上訴證明書 指申請方重複論點

11.12荃灣|男生非法集結等無罪裁決遭撤銷 高院拒批上訴證明書 指申請方「新瓶舊酒」重複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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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官可限制判決追溯力
避免審訊不公

本案申請人為案發時 20 歲、報稱學生的葉澤深,由大律師田奇睿代表。

高院法官郭啟安早前裁定律政司勝訴,在判詞提及終審法院在「盧建民案」已釐清「參與」非法集結定義以及集結的流動性,認為原審裁判官運用了錯誤的法律原則,達致「有悖常理」的裁定。

申請方則認為,本案是在「盧建民案」之前發生,將案件發還原審繼續處理會構成不公。

判詞引述申請方指,根據《裁判官條例》第 119 條,法庭在處理案件呈述上訴的法律問題時,即使裁定控方得直,不代表法庭必須撤銷原審無罪裁決,以及發還原審處理。申請方又指,除了考慮原審繼續審理能否有公平審訊外,法庭亦應考慮案件性質、嚴重程度以及時間等因素。

申請方又指,法官可考慮行使「預先推翻判決」的權力,以限制判決的追溯能力,避免申請人因「盧建民案」所澄清的法律原則,與原審時所理解的法律原則有所不同而受屈。

律政司:動議不涉及法律觀點

律政司一方則認為,申請人所提出的動議根本不涉及法律觀點,指申請方只是質疑「撤銷無罪裁決並發還原審審理」的命令,是否一個「公正的處理」。

律政司一方重申,終院在「盧建民案」只是釐清法律原則的誤解;故法庭撤銷本案的無罪裁決,只是順理成章,沒有構成新的法律觀點。

官:以「糖衣」包裝法律觀點
骨子裡重複論點

法官在判詞指,完全同意律政司一方的陳詞,指申請方雖然力陳動議涉及法律觀點,「但說穿了在這所謂法律觀點的『糖衣』包裝下,骨子裡,申請方只是重覆(複)上訴聆訊時的論點。」

法官又指,他於裁定原審裁判官法律出錯的判詞中,已經處理將案件發還原審審理,會否對申請人造成不公的議題。若申請方仍然不服,認為法庭的考慮不周或出錯,「大可以依據『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這理由上訴」,但須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不可循高院申請上訴證明書。

官:公平考慮須平衡個人、公眾利益

對於申請方認為法庭可行使「預先推翻判決」的權力,法官引述一宗終院案例,指法庭行使這項特權必須極謹慎,有關情況必須特殊至極為罕見。

法官續指,不認為續審命令引致的「所謂不公平情況」,屬極為特殊罕見,「所謂的不公平其實只是申請方一廂情願希望法庭能維持他在控罪一無罪的裁決,換句話說,申請方只想仍然依賴原審裁判官的無罪裁決」。

判詞強調,法庭對於公平的考慮,「必須同時平衡個人利益及公眾利益」,又指申請方一直強調的不公平,「只側重在申請人之個人利益之考慮,絕不可取」。

官:申請方提出的法律觀點
「新瓶舊酒,老調重彈」

法官最後指,申請方所動議的法律觀點,根本早已被確立,不屬「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亦非合理可爭辯,「根本不用勞煩終審法院不厭其煩的重申有關重審的法律原則」。

法官又指,申請方提出的法律觀點,「其實只是不斷重複他在上訴時的主張,新瓶舊酒,老調重彈。裁判法院上訴法庭並不是提供給申請人作出沒完沒了爭拗的殿堂,終審法院更加如此。」

一被告已離港 律政司棄上訴

被告葉澤深(案發時 20 歲,學生)、陳皆橋(22 歲,社工)及陳約信(20 歲,補習教師)。3 人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2 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參與非法集結,以及使用面罩作為蒙面物品。

3 人經審訊後於 2021 年 6 月獲原審裁判官劉淑嫻裁定無罪,當庭釋放。律政司一方透露陳約信在裁決後離港,不會繼續針對陳的裁決上訴。

HCMA122/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