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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中環|8人暴動等罪成 判囚2年9個月至3年9個月 官接納求情酌情減刑

11.12中環|8人暴動等罪成 判囚2年9個月至3年9個月 官接納求情酌情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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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被告演藝夢幻滅
跌入人生低谷

暫委法官彭亮廷判刑時引述各辯方求情稱,首被告吳智杰畢業於多倫多大學,主修英語,其後回港成為演員,有接拍廣告、電影、電影劇等,並指他因本案遭經理人公司解約,品牌公司亦抽起其廣告,因本案令其演藝夢幻滅,跌入人生低谷。

次被告陳維聰案發時任職米芝連法國餐廳廚師,因本案主動請辭,並指他由捕後有巨大壓力,更患上甲狀腺的格雷氏症,體重減了 20 公斤等;辯方又指,他當時受現場氣氛才參與暴動,持有的手套、口罩是由在場人士派發。

有被告還押期間分娩
夫手抱嬰兒旁聽

第五被告蔡綺洛還押翌日,其父因為工業意外去世,蔡對此感耿耿於懷,認為父親因擔心自己分神而發生意外。蔡的求情信亦指對參與暴動感萬分悔疚,故認罪承擔後果。另蔡還押期間發現自己懷孕,於 2 月底誕下嬰兒,現由丈夫照顧,其夫亦有手抱嬰兒出庭。

對於辯方指,蔡懷孕是意料之外,重申無意博取法庭同情,官則指對蔡懷孕一事抱中性態度。

有被告為社工、放射治療師、教師
料因本案失資格或受影響

第四被告李晁鋒案發時為服務幹事,2023 年初因本案辭任,其社工牌照或因本案註銷。李被裁定案發時為「哨兵」,辯方求情指他當時沒有用手機與他人聯絡,且他逗留時間短,指他參與程度低。

第七被告陳灝良為放射治療師,案發時就讀碩士課程,因本案退學及辭去醫院的工作,其後於醫療中心任職,指他將來未必可返回放射行業。

第八被告梁升彥案發時於學校任教,但因本案被校方停薪留職,梁其後主動辭職,或失去教師資格。梁離職後開辦教育中心,為基層學童提供教育及補習服務。其前上司、同事、父母朋友均指他對教育有熱誠、有責任感。

第三被告陳敦涵曾代表香港參加排球比賽,獲教練等人撰寫求情信,指他為人率直認真。第六被告林梅嘩從事美容及曾任銷售員。林直至認罪前才告知母親透露被控,令其母每日以淚洗面。

官:參與示威者有備而來
暴動「絕對屬於嚴重級別」

法官判刑時稱,中環為香港核心地區,亦設有很多銀行總部,而當日暴動歷時 3 小時,高峰期人數約過百至過千,塞滿畢打街的行人路及馬路,有人高呼「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等口號。

官續指,有示威者破壞交通燈、巴士、掘去路磚等,亦有示威者架設傘陣、燃起火堆、投擲雜物及汽油彈等,指參與人士是「有備而來」,官認為是次暴動,「未至最嚴重,但也絕對屬於嚴重級別」。

官:根據各人裝備
推論可上前線、補給物資

對於辯方求情時引述同日暴動的判刑案例, 法官李慶年將被告個人罪責分為 3 個類別,如罪責較低的蓄意留守,壯大聲勢、罪責中度的間接參與暴動、罪責較高的直接參與暴動。

惟官指,本案被告各有些裝備,如有圍巾、手套、口罩、雨傘、黑色衣物等,不如在中環工作的白領人士,故認為難以斷定屬蓄意留守或中度級別。官又指,根據各人裝備,合理推論是他們可上前線、補給物資的後勤角色。

官接納人生計劃被打亂等
酌情減刑 3 個月

官認為,各人參與程度絕對不屬最低或低,亦不同意辯方求情指,有被告當時僅在行人路上行走,沒作出任何特別舉動,考慮本案背景,認為量刑起點應為 4 年。

惟官接納,各被告干犯本案與其良好品格不符、重犯機會低、由被捕至候審期間,被告及其家人均面對心理、精神煎熬、眾被告因被捕起訴及定罪,被解僱或失去工作機會等,令其人生計劃被打亂,甚至有被告失去專業資格,遂酌情減刑 3 個月,除此之外沒有其他扣減。

官就不認罪的吳智杰、陳敦涵、李晁鋒、陳灝良、梁升彥,判囚 3 年 9 個月,蒙面罪判刑 6 周,兩罪同期執行。陳維聰、蔡綺洛、林梅嘩開審前承認暴動罪,獲四分一減刑,判囚 2 年 9 個月。

8 人被控暴動罪
3 人開審前認罪

8 名被告依次為吳智杰(29 歲,Viu TV 演員)、陳維聰(29 歲,西廚)、陳敦涵(26 歲,酒店接待員)、李晁鋒(28 歲,社工)、蔡綺洛(27 歲,售貨員)、林梅嘩(27 歲,美容師)、陳灝良(28 歲,放射治療師)和梁升彥(28 歲,教師);上述為現年年齡。

他們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2 日,在中環畢打街與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參與暴動,及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陳維聰、蔡綺洛、林梅嘩開審前承認暴動罪,他們另被控的「在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以及陳被控的「管有危險藥物」罪、蔡被控的「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均存檔法庭;吳智杰、陳敦涵、李晁鋒、陳灝良、梁升彥,受審後被裁定暴動及蒙面罪成。

DCCC35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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