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1 月,兩名男子被指在荃灣參與非法集結及違《禁蒙面法》,2021 年獲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上訴得直,高院發還原審處理。兩人不認罪,案件周三(15 日)完成第二日審訊,押後至 12 月 4 日作結案陳詞。
社工次被告時任上司供稱,知悉他曾勸年輕人勿用非法手段表達訴求,而次被告被捕後曾匯報案發當日往荃新天地「關心青少年」,她亦認識個案的青少年「May」。對於控方質疑次被告帶眼罩等裝備到場,上司表示不奇怪,稱「當時好多集會都會有施放催淚彈嘅情況,帶著呢啲裝備都係自我保護」。
首被告葉澤深由大律師黃纓淇代表;次被告陳皆橋由大律師吳宗鑾代表。
早前庭上指,不會重開控方案情。周二審訊時,次被告陳皆橋供稱,平日會勸喻年輕教友或學生,不要以激進手段表達訴求。案發當日,他見教友有所隱瞞,出於擔心故前往荃新天地,想勸教友回家。(見另稿)
上司:次被告工作對象為青少年
辯方周三傳召中華基督教會青衣全完堂牧師楊淑芳作供。
楊供稱,在次被告就讀中五時已認識他,當時約為 2014 至 2015 年,2018 年次被告完成社工高級文憑課程後,她遂經全完堂聘請他任職事工幹事,直至案發當日 2019 年 11 月 12 日,她仍為其上司。
楊續指,次被告的工作對象包括中華基督教會燕京書院學生、教會內外的青少年,他每周需工作 12 節,每節為 4 小時,另他可因應工作情況,彈性安排工作時間。楊又指,若次被告在一般工作時間以外需約見年青人,毋須事前向其申請,但會在事後向她匯報。

次被告供稱到場找「May」
上司稱是次被告曾負責的個案
楊淑芳供稱,知道次被告 2019 年社會運動期間,曾以事工幹事的身分,在學校外向年青人作出勸喻,著他們不要用非法手段去作出訴求,她認同次被告的做法。
楊憶述,次被告曾匯報,稱曾勸喻燕京書院學生李國永(Lunch 哥)不要在示威現場叫喊口號,亦曾成功帶李離開集會現場。楊另稱,有印象次被告曾處理部分參與集會的青年個案,包括燕京書院學生「Herman」和「Derek」,以及校友「May」等,她亦認識上述青年。
楊續指,次被告在被捕後曾匯報,他於案發當日 2019 年 11 月 12 日前往荃新天地「關心青少年」,包括勸喻「May」,但其後受傷及被捕。
控方質疑次被告帶備裝備到場
上司:相信為自保
控方盤問楊淑芳時,關注次被告有否向她提及案發當日見到「May」。楊表示,忘記次被告當時有沒有說見到,以及案發期間的情況,而他亦沒解釋為何當日帶備護眼罩、防毒面具、黃色雨傘等裝備到場。
楊同意次被告為人正義,會為不公平的事挺身而出,故對他帶備上述裝備前往荃新天地勸喻「May」並不感到奇怪,稱「當時好多集會都會有施放催淚彈嘅情況,帶著呢啲裝備都係自我保護」。
控方問楊,當時會否與次被告討論社會事件。楊稱會,又指次被告認為在和平、理性、非暴力下可表達自己意見。
控方問「和平、理性都唔使帶呢啲裝備?」裁判官劉淑嫻打斷,稱「呢樣嘢唔係佢答」。
辯方完成次被告案情,官押後至 12 月 4 日作結案陳詞。

一被告已離港 律政司棄上訴
被告依次為葉澤深(20 歲,學生)、陳皆橋(22 歲,社工)及陳約信(20 歲,補習教師),均為案發年齡及職業。3 人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2 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參與非法集結,以及使用面罩作為蒙面物品。
3 人經審訊後,於 2021 年 6 月獲原審裁判官劉淑嫻裁定無罪。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並透露陳約信已離港,不會繼續就其裁決上訴。葉澤深曾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被拒絕。
WKCC231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