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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中環|設計師管有3把扳手判囚9月 提定罪上訴即日被拒

11.13中環|設計師管有3把扳手判囚9月 提定罪上訴即日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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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 13 日,網民在中環發起「和你 Lunch」,爆發警民衝突。案發時 34 歲設計師被指管有 3 把扳手,被裁定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成,判監 9 個月。她不服定罪提上訴,周四(21 日)在高等法院處理。

申請方認為,申請人並非必然知道現場有人進行非法行為,又指原審錯誤拒絕接納扳手作工作之用。律政司一方則指,考慮當時申請人管有的物品、現場情況等因素,能夠達致原審推論。上訴庭法官彭寶琴聽畢雙方陳詞,即日拒絕批出許可。

法官指,根據案發整體環境,原審絕對有權裁定申請人管有扳手的目的,是為了非法用途。儘管申請方指,原審沒明確拒納申請人就攜帶有關物品的辯解,「但遺憾地,這說法顯然與原審法官的事實裁斷不符」。

申請方:原審錯誤拒接納申請人供詞

申請人呂傑靈(34 歲,設計師)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成,判囚 9 個月,現已服刑完畢,周四(21 日)到庭旁聽。呂在原審作供指,案發當日從位於天后的寫字樓前往中環,與同事傾談公事。她因工作時需調校兩組燈光,隨意拿走工具箱內 3 把扳手,及戴上口罩避免吸入催淚煙。

申請方指,原審錯誤地拒絕接納申請人供詞,上訴庭法官彭寶琴關注,若申請人要調校兩組燈光,為何會帶 3 把扳手。申請方指,雖然申請人是設計師,但亦要監督拍攝工作,案發當日曾向攝影師反映燈光鬆脫,惟對方愛理不理,因此帶扳手到場處理,又指「有時會用上多把扳手,索帶都係帶多、帶定」。

申請方:僅管有扳手沒其他證據

申請方續指,從案發片段顯示,中環路面平靜,沒有暴力行為發生,因此申請人不是必然知道有人進行非法行為,加上她抵達後留在行人路,避免接近路面,「除咗僅僅管有(扳手),似乎冇其他證據支持(犯案)意圖」。

她又指,原審沒有明言挑戰索帶等涉案物品的用途,惟彭寶琴引述判詞指,「3 支士巴拿、一包兩個過濾式口罩濾罐、一對灰色工作手套及 4 包未開封索帶,上述裝備不是一個人在平常情況下,會隨身攜帶或穿戴的東西,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需要,或合法理由如此裝備自己﹐本席不信納被告辯解」,質疑「同你喺法庭嘅陳詞係南轅北轍」。

律政司一方則認為,申請方將每一個證供拆開批評,但若考慮當時申請人管有的物品、現場情況等所有因素,能夠達致原審推論。

判詞:申請人說法與案中證據不能磨合

彭寶琴即日頒判詞指,證據顯示案發當日下午,人群已在中環皇后大道中一帶設立路障,癱瘓路面交通,地鐵站出入口被人縱火等,警方晚上開始清場及拘捕,與申請人聲稱,傍晚獲同事告知中環平靜的說法,顯然與案中整體證據有不能磨合之處。

至於申請人管有扳手的意圖,彭寶琴認為根據案發整體環境,申請人戴口罩,袋內攜帶手套、索帶和防毒面罩濾芯等物品,原審絕對有權裁定申請人管有扳手的目的,是為了非法用途,而非如申請人所指,只是為了替他人調較燈光。彭重申,儘管申請方庭上指,原審沒有明確拒納申請人就攜帶有關物品所作出的辯解,「但遺憾地,這說法顯然與原審法官的事實裁斷不符」。

總括而言,上訴庭詳細考慮原審裁斷理由後,並無發現當中有任何值得詬病之處,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案件原涉 8 名被告
港大生被判無罪

案件原涉 8 名被告,依次為江偉文(19 歲,學生)、黃朗勤(20 歲學生)、蕭振灝(19 歲,港大生)、葉栢良(23 歲,冷氣技工)、黃鋆國(23 歲,招待員)、劉好途(21 歲,保險經紀)、李浩章(19 歲,無業)及呂傑靈(34 歲,設計師),均為案發年紀。

首 7 被告被控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11 月 13 日在中環一帶參與非法集結。劉好途及李浩章另被控一項刑事毀壞罪,指他們同日刑毀中環站一幅牆壁。蕭振灝及呂傑靈各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指蕭於同日在置地廣場外管有一罐噴漆;呂於同日在戲院里管有 3 支扳手。

蕭振灝罪名不成立;江偉文及葉栢良認罪,與另外不認罪 5 人,於 2023 年 1 月 21 日被判監禁 9 至 18 個月。原審法官林偉權指,本案被告並非僅「行行企企」,象徵性地參與集結,而是有實質擾亂秩序的行為。

CACC22/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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