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11.18油麻地|13人暴動罪成 被告供稱攝記、戴「PRESS」頭盔 官指沒穿反光衣拒接納

11.18油麻地|13人暴動罪成 被告供稱攝記、戴「PRESS」頭盔 官指沒穿反光衣拒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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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213 人涉在油麻地「圍魏救趙」被控暴動。其中一宗涉及 18 人的案件,5 人認罪,餘下 13 人經審訊後, 周六(20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被裁定罪成。當中 3 人另被裁定管武等罪成,還押至 6 月初分批判刑。

區院暫委法官嚴舜儀指,有被告組成傘陣,與警方對峙,亦有被告逗留暴動現場,以其衣著向其他暴動人士顯示自己是「同路人」,藉自己現身壯大聲勢。

9 名被告作供或傳召證人,以證明自己案發時僅工作、圍觀或被誤認為示威者,官指供詞不可信,拒納眾人證供。一被告供稱是攝影記者,當時戴「PRESS」頭盔,惟法官質疑他沒穿識別記者身分的反光衣,拒納證供,認為他並非以記者身分出現在暴動現場。
9 被告作供或傳召證人
官拒納證供

13 名不認罪的被告依次為鄧妙小(16 歲)、余柏鏗(20 歲)、施銘洋(21 歲)、李永賢(23 歲)、翟耀瑋(18 歲)、陳卓男(20 歲)、陳志遠(20 歲)、周豐德(20 歲)、周家豪(27 歲)、洪家穎(24 歲)、林煒綸(21 歲)、李傑思(18 歲)及黃添樂(25 歲),均為案發年齡。

本案共有 9 名被告作供或傳召證人,以證明自己案發時僅工作、圍觀或被誤認為示威者。區院暫委法官嚴舜儀裁決時指,他們供詞不可信,拒絕接納眾人證供。

被告供稱到場圍觀
官質疑何不到較遠處觀看

當中被告鄧妙小供稱,案發當晚往旺角逛街,即時興起到現場圍觀,又稱「不會衝」,沒想到有危險或被捕。法官指,當時煙火集中在窩打老道和彌敦道交界,質疑鄧「為何不多行幾分鐘到窩打老道,或在警方防線後面較遠處取更佳視野?」

法官又指,鄧知道示威者普遍穿著黑色衣物,惟她仍穿黑衣、背黑色背囊及帶備口罩進入人群,顯示她有計劃及有準備地往暴動現場,親身參與、體驗過程,非單純圍觀。

鄧另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指她管有 35 條索帶。辯方指有人將不屬於她的索帶放入背囊,法官認為本案沒有出現證物鏈中斷的情況,沒有第三者將索帶放入鄧的背囊。

她指,示威者利用索帶綑綁雜物、堵塞道路,認為唯一推論是,鄧意圖使用索帶或導致他人使用其損壞財產,裁定罪成。

被告供稱是攝記、戴「PRESS」頭盔
官質疑沒穿反光衣 拒納記者身分到場

被告李永賢供稱,自己是一名攝影記者,案發當日到場拍攝,並戴防毒面具、印有「PRESS」字樣的頭盔,頸上掛有記者證,腰間掛著對摺的反光背心。李指,人群轉身逃跑將他推倒,事後丟失了相機,而他因換了新電話,失去被捕前傳送相片給公司的 WhatsApp 紀錄。

法官質疑,李當時戴有頭盔和掛上記者證,唯獨沒有穿上識別記者身分的反光衣,並穿黑衣混入集結人群中間拍攝。

她認為,李並非以記者身分出現在暴動現場,其背囊內的反光衣、頭盔和記者證的作用,等同替換衣物,用作改變外觀、造型。法官指,唯一合理推論是李加入了示威者前排防線,與警方對峙。

官指證人迴避政治立場
裁供詞不可信

被告洪家穎供稱,不知道油麻地發生暴動,他為了玩「捉精靈」遊戲,一邊看手機屏幕玩遊戲,一邊用耳機聽音樂,完全沉醉在遊戲世界。法官不接納洪的說法,指其鋪墊均為了支持他被誤認作示威者,亦不接納他管有口罩、防霧劑及護手等物品是工作之用,質疑「為何沒有放(物品)在工場,為何不要求資方提供合適工作保護裝備? 」

被告陳志遠及其髮型師則供稱,陳於晚上 11 時 15 分離開髮型屋。法官表示,「證人(髮型師)迴避他的政治立場,也令本席對他證供可信性有保留」。她指證人同意其髮型屋不招待「忠誠勇毅、勁揪、藍血」的人,及髮型屋網頁標榜是「黃店」,又指「忠誠勇毅」是「周圍蝦蝦霸霸嘅人」。

法官認為,「忠誠勇毅」本身不含任何貶義,證人以此作貶義用,但又不表明因由,顯然是要隱瞞他引用此詞語的本意,影響他證供的可信性,裁定供詞不可信。

官:以衣著顯示為「同路人」、壯大聲勢

總括而言,法官認為 13 名被告早在警方推進前,已身處暴動範圍,當中被告李傑思配戴保護裝備,與其他暴動人士組成傘陣,與警方對峙。其餘 12 人則選擇逗留暴動現場,加入暴動人群,以其衣著向其他暴動人士顯示自己是「同路人」,藉自己現身壯大聲勢。就部分人的裝備可見,如生理鹽水、圍巾等,他們是預先謀劃,加入示威者的行動,裁定全部人暴動罪成。

至於被告余柏鏗及林煒綸,各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分別涉一支鐳射筆及一支金屬棒連六角匙。法官認為唯一不能抗拒的推論是,余意圖以鐳射筆照射警方,罔顧對警員造成的傷害;後者可用於「敲砸撬鑿」,事發一帶有鐵欄被拆除、地磚被撬起,認為有林意圖使用金屬棒或導致他人使用其損壞財產,裁定各人罪成。

13 名被告還押,分批在 6 月初判刑;法官另為鄧妙小索取教導所報告。鄧與余柏鏗、李永賢及陳志遠在 6 月 2 日判刑;施銘洋、陳卓男、周家豪、洪家穎、黃添樂在 6 月 5 日判刑;翟耀瑋、周豐德、林煒綸及李傑思在 6 月 8 日判刑。

同案 5 人開審前認罪
判囚 3 年半至 4 年

同案 5 名被告何健聰、李卓朗、梁健平、朱梓瑩和黎國文,在開審前承認暴動罪,被判囚 3 年半至 4 年。

DCCC788/2020、DCCC575/2021、DCCC832/2022 (Consolid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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