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1 月理大爆發衝突,逾 200 人被控暴動。當中一名案發時 16 歲的理大男生於開審前承認一項暴動罪,今(20 日)於區域法院被判入勞教中心。法官練錦鴻表示,年輕並非減刑理由,但認為當時有不少成年人呼籲參與示威,「應該要罰嘅係呢啲成年人」。法官考慮整體情況,指雖然判監符合法律原則,但法庭應該法外施仁,希望刑期不會對被告一生軌跡造成重大挫折,最終判被告入勞教中心,並須付一萬元堂費。
法官判刑後指,現年 18 歲的被告黃銘昊有實際參與暴動,雖然沒有證據顯示他親手投擲汽油彈,破壞公共設施;但令到其他示威人士恃人多勢眾,為所欲為,「呢樣嘢你要反省」。法官最後叮囑被告要感謝家人及師長的幫助。
被告成績出眾 立志成物理治療師
辯方求情指,今天有「一大片人海」到庭支持被告,包括他的同學、中學校長及大學教授等。其報告內容均非常正面,「學業、品行、人緣樣樣都好好」,認為勞教中心比教導所更適合被告。
辯方續指,被告現就讀理大物理治療一年級,學業成績出眾,今屆成績達到「A+」。希望將來可成為物理治療師,如果被判監將會影響其註冊。辯方又指,被告本質不壞,坦白認罪,在案中並非重要角色;即使被扣留仍參與考試,若被判勞教中心可於 9 月繼續學業,望法庭考慮。
官:被告曾還押 受案件困擾 3 年
法官今早表示,被告很大機會因社會氣氛、受到不負責任的人宣傳而犯法,自以為可改變世界。法官向被告表示,年輕並非減刑理由,但他接納當時有不少成年人呼籲參與示威,稱「應該要罰嘅係呢啲成年人」。
但法官指,考慮被告已被案件困擾 3 年、曾被還押,並得到家人及師長求情。綜合整體情況,雖然判監符合法律原則,法庭應該法外施仁,希望刑期不會對被告一生軌跡造成重大挫折,終判入勞教中心,被告須付一萬元堂費。
官:年輕沒案底非減刑理由
法官重申,年輕只是階段,大部分人都會克己守禮、依法行事、裝備自己作出貢獻。他強調,年輕並非成就,沒有案底也不值得驕傲,因為市民有責任奉公守法,因此並非減刑因素。被告恃人多勢眾,以達到心中自以為高尚目的,法庭不能姑息此等行為,否則社會便不能運作。而香港和平、務實的國際都會聲譽,將會蕩然無存。
本案 2 人認罪 8 人不認罪
男生黃銘昊(現 18 歲)與同案被告送貨員區海峰(現 23 歲)早前承認暴動罪。案情指,當晚有逾一千人於佐敦聚集,以雜物築起路障。警方發射催淚彈警告後,部分示威者拒絕離開。警方於驅散期間拘捕黃銘昊,於其背囊搜出 V 煞面具及護目鏡。
本案不認罪的 8 名被告為張永尚(案發時19 歲)、林阡晴( 23 歲,學生)、廖康良( 20 歲,學生)、李屏樂( 61 歲,公司經理)、易卓邦( 26 歲、商人)、李家維( 24 歲、無業)、朱偉雄( 42 歲、清潔工)和潘永杰( 20 歲)。他們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DCCC 63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