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11.18理大|4人暴動罪成、2人無罪 官信納1人為急救員「有救無類」

首宗涉理大內暴動案|6 人罪成 官:被告更換衣物隱藏身分 逗留理大壯大聲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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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人不認罪受審

本案原涉 19 名被告,其中 13 人早前承認暴動等罪,5 人被判入救導所,另 8 人還押至案件審結後判刑。

餘下 6 人不認罪受審,為盧可文(21 歲,學生)、鄺小凡(20 歲,無業)、柯仁龍(18 歲,學生)、陳俊榮(29 歲,設計師)、吳日軒(18 歲,學生)及黃文浩(22 歲,學生),均為案發時年齡。

6 名不認罪被告均選擇出庭作供,法官林偉權裁定,盧可文和陳俊榮暴動罪不成立,但盧另被控的蒙面罪成。鄺小凡、柯仁龍、吳日軒及黃文浩則暴動、蒙面等罪成。

官接納被告到場勸男友離開

被告盧可文早前供稱,男友案發時打算到理大擔任急救員,她因而到現場勸籲男友離開。辯方呈上盧與友人的 WhatsApp 對話紀錄,以佐證她並非到場參與暴動。

法官林偉權信納該些 WhatsApp 對話為案發時的即時對話,認為看來自然流暢,不似劇本,不相信盧在進入理大前已預計受困,懂得自然地撰演對話。官續指,信納盧的證供,裁定她並非參與暴動,而是希望拉男友離開惟被困;官亦信納,盧離開時害怕受傷而穿上防護物品,裁定她暴動罪不成立。

至於盧另被控的蒙面罪,法官指她戴上防毒面罩遮蓋口鼻,阻止別人識別其身分,裁定她蒙面罪成。

官裁蒙面罪成罰 5,000 元
指不理智地入理大找男友

辯方求情指,盧為家中獨女,父母均為殘疾人士和須領取綜援。辯方指,盧於草根家庭成長,靠自身努力入讀中大英文系,現為補習老師。辯方指,盧沒意圖參與暴動,案發時只想帶男友離開,因害怕受傷而戴上防毒面具,希望可判處非監禁式刑罰。

法官聽取求情後指,基於案情而言,盧當時只是「傻、無知、不智」而到理大找男友,不打算判監,終判罰款 5,000 元。判刑後,法官對於盧家境不好,但仍聘請私人律師表示不解,指應該理智地作任何決定,提到盧案發時決定找男友便是不理智,否則不會惹上是次官非。官續指,控方可覆核判決,日後盧或會再被帶上法庭,著她將金錢留予孝順父母,比花錢聘請昂貴律師更有價值。

官納被告為急救員

被告陳俊榮供稱,於反修例運動中擔任急救員,本著扶危救急、「有救無類」的宗旨,強調並非鼓勵或支持暴動者,案發時因知悉理大欠缺醫療人員而前往,而非參與暴動。

法官指,信納陳有愛心,有意成為職業救護員,是「有救無類的人道主義者」,基於仁濟理念而到理大救治傷者。官續指,信納陳忙於救護工作致未能及早離開,並接納他基於防護而戴上頭盔和面罩,裁定他暴動罪不成立。

至於他被另控的「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法官信納他當時替另一名救護員保管背囊,不知內有對講機,故同樣裁定罪名不成立。

官指示威者各有打扮
「有人會扮得像個戰士」

被告鄺小凡指,當日打算到尖沙咀買滑板,為省錢而到理大飯堂吃免費餐,嘗試離開時被捕。法官認為其說法不合理,指她已到滑板店附近,但不先購買滑板,反而走到理大。

就辯方指鄺當時穿露臍裝和化妝,打扮不似示威者。法官認為,示威者可各有打扮,「有人會扮得像個戰士,但也有人穿得隨便,如日常般。」至於辯方指鄺曾因另一社會事件被捕,擔心再度被捕而沒及早離開。法官指說法難以令人信服,認為她若真是擔心再度被捕,則不會在非常時期為吃免費餐而進入理大,故裁定她暴動罪成。

官拒納被告行經理大、為功課找靈感

被告黃文浩指,當日準備到灣仔接女友放工,他由紅磡住所出發,打算經理大步行至尖沙咀碼頭乘船過海。因女友遲放工,黃遂在理大校園逗留,為功課報告找靈感和資料,嘗試離開時被捕。

法官指,其路線不尋常和耗時,不信納他以上述路線到灣仔;而其功課報告亦非關於社會事件。法官指,肯定黃知悉理大發生暴動,仍犯險進入校園參與暴動,即使沒親自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但屬藉身處現場鼓勵其他暴動者,裁定他暴動罪成。

官裁被告與黑衣人同夥
拒納到理大靜坐

被告柯仁龍供稱,到理大是為其網上專頁尋找資料,撰文報道社會事件,後來被困校園及被捕;又稱為免被黑衣人針對而穿上黑衣和手袖。法官指,其解釋牽強,會令警方以為他是示威者而採取行動,認為他是與黑衣人同夥,裁定暴動及蒙面罪成。

被告吳日軒表示與朋友到理大靜坐,受困後嘗試離開不果,最終被捕。法官指,當時理大事件如火如荼,校園一帶有明顯動亂,其說法令人費解,故不接納其證供,裁定暴動及蒙面罪成。

DCCC733/2020, DCCC61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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