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8理大|12人開審前認暴動、其中1人另認「傷人17」 案情指全於理大正門外被捕

11.18理大|12人開審前認暴動、其中1人另認「傷人17」 案情指全於理大正門外被捕

分享:

2019 年 11 月 17 日,警方開始包圍理大附近一帶,稱會以暴動罪拘捕所有離開理大的人。翌日清晨 5 時許被警方於理大對出暢運道拘捕的多人,被控以暴動等罪。其中涉及 18 人的案件周一(17 日)在區域法院開審,當中 12 人認罪。

案情指,警方於 11 月 18 日清晨沿兩路向理大正門推進,並當場拘捕各被告。其中一被告另承認俗稱「傷人 17 」的「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案情指示威者欲扯走被制服的男子,期間被告以錘攻擊警員頭盔和頭部右側,又打向警員背部,致其頭部裂傷和挫傷,最終被告當場被制服。據法例,「傷人 17 」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

有辯方律師期望可盡快處理求情,以趕及為部分認罪被告索取院所報告。法官林偉權批准部分認罪被告繼續保釋,待播畢涉案片段,正式定罪後才處理求情。
案情:示威者擲汽油彈
致裝甲車着火焚燒

本案原涉 19 名被告,案發時 18 歲的李家樑 2022 年承認暴動罪,被判入教導所;而同案 12 人周一開審前認罪。

案情摘要指,控方指稱的暴動範圍包括理大校園 D、P、Y 座及暢運道正門;暢運道天橋、漆咸道南,及科學館道一帶。警方自 2019 年 11 月 11 日起,多次公開呼籲公眾人士不要前往理大一帶,及至 11 月 17 日晚上 7 時開始,在理大範圍外的不同位置,共設立 14 道防線,全面圍封理大。

案情指,示威者於 11 月 17 日晚上在理大一帶集結,有人焚燒天橋上的雜物,製造大量濃煙,及放置大量雜物阻礙警方推進。有示威者自製「大型投石器」,嘗試將點燒的汽油彈擲向警方,惟最終意外擲到另一示威者致其身上着火。

在晚上 8 時許,警方「銳武」裝甲車沿暢運道天橋向示威者推進,示威者投擲汽油彈致裝甲車着火焚燒。及至 11 時,示威者佔據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交界的行車線,以雨傘及木板等雜物築起路障與警方對峙,期間示威者不斷投擲汽油彈;警方則多次施放催淚彈,使用水炮車發射藍色水柱,示威者未有散去,繼續停留於現場。

案情:警清晨展拘捕行動
示威者焚燒理大入口

案情續指,警方於 11 月 18 日清晨 5 時起展開拘捕行動,先以水炮車於柯士甸道及暢運道交界連續發射水炮,分散示威者注意力。及後警方沿科學館道向暢運道交界推進,警告示威者停止襲警及投降,示威者逐漸退回理大內,期間約 20 名示威者以汽油彈焚燒理大入口。

案情指,有警員雙手多次遭示威者投擲的物品擊中,其後診斷為手指筋腱斷裂;另有警員嘴唇遭硬物擊中致流血不止。銳武裝甲車車身着火焚燒,維修費約 19 萬元;理大校方估算校園維修工程約為 3 億元。

案情:示威者欲救走被制服男子
一被告以錘襲擊警頭部

案情指,警員 SPA4 在理大 A 座外巴士站看到數十名示威者跑回理大校園。當時有 1 名男子跌在地上,警察 X 遂上前將其撲倒在地,有人試圖扯走該男子,被告溫皓忠則打向警察 X 背部 4 次,及揮動錘仔攻擊警察 X 的頭盔和頭部右側位置。SPA4 其後將溫制服,並以暴動罪拘捕他。

案情續指,警察 X 受襲後被送往養和醫院治理,醫療報告指其右眼角和右上耳間有裂傷和腫脹,有挫傷痕跡,其右側額葉亦有輕微傷勢,須接受手術並於翌日出院。法官一度關注受襲警員的傷勢,要求控方提供進一步資料,例如對其日常工作有否重大影響,用以評核此控罪的嚴重性和判刑考慮。

案情指,被告譚俊輝案發時正跑向理大正門方向,被警員拘捕時不斷掙扎及擺動身體,警員將他按在地上。被告馬健文被制服時向其他示威者求救,有人從高處向警員投擲汽油彈,數人曾嘗試拉走他不果。被告陸偉恒曾叫囂及舉起自製盾牌,林浩陽被捕時頭部和臉部染血,掛有染血護目鏡。

各認罪被告於理大正門外
及科學館道一帶被捕

案情指,12 名認罪被告均於清晨約 5 時半警方拘捕行動期間,在理大正門外的暢運道及科學館道一帶被制服和拘捕。

被告依次為陳浩漁(17 歲,學生)、盧可文(21 歲,學生)、禤曉諾(18 歲,學生)、鄺小凡(20 歲,無業)、黃雅穎(16 歲,學生)、李沛珊(22 歲,旅行社職員)、柯仁龍(18 歲,學生)、陳俊榮(29 歲,設計師)、温皓忠(26 歲,文員)、譚俊輝(18 歲,學生)、謝兆龍(19 歲,學生)、吳日軒(18 歲,學生)、黃文浩(22 歲,學生)、馬健文(17 歲,學生)、梁錫俊(22 歲,無業)、陸偉恒(20 歲,學生)、鄭梓顥(16 歲,學生)及林浩陽(25 歲,文員),均為案發時年齡。

除溫皓忠和林浩陽外,10 名認罪被告均各被控 1 項「在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罩或圍巾;上述控罪同獲存檔法庭。

溫皓忠另承認 1 項俗稱「傷人 17 」的「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此例最高刑罰可判處終身監禁。溫另被控 1 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獲法庭存檔,即保管或控制一把鉗、一把鎅刀、一把剪刀、5 卷電線、一包索帶及一條麻繩。

黃雅穎( 16 歲,學生)則另承認 1 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案情指黃被捕時管有一樽含汽油的液體、一支噴劑含汽油、噴漆、火紫盒和螺絲批。黃另被控「沒有遵從要求出示身份證以供查閱」,獲法庭存檔。

6 人不認罪受審 包括穿反光衣急救員

至於餘下 6 名不認罪被告,其中 3 人另否認使用蒙面物品,開案陳詞指柯仁龍戴著防毒面罩、盧可文戴上防毒面罩和圍巾,吳日軒則戴著黑色面罩,被捕時不斷試圖推開警員,及後被押倒在地上和鎖上膠索帶。

陳俊榮被捕時身穿反光衣有急救字樣,背囊內有一部對講機,他另否認 1 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黃文浩被捕時不斷反抗,及後被警員以身體壓在地上和鎖上膠索帶。

同案另一被告李家樑(現年 20 歲,學生)去年承認暴動罪,被判入教導所。

19 人被指於或約於 2019 年 11 月 17 日至 18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黃雅穎另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及「沒有遵從要求出示身份證以供查閱」。

温皓忠另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及「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陳俊榮被控「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本案共有 13 名被告被控各 1 項「在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罩或圍巾。

DCCC 733/2020、 DCCC 617/2021 (Consolid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