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11.18油麻地|兩男暴動罪成囚4年半 不服定罪申上訴許可被駁回

11.18油麻地|兩男暴動罪成囚4年半 不服定罪申上訴許可被駁回

分享:

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大內的示威者,213 人涉在油麻地「圍魏救趙」被控暴動。其中一案 11 人經審訊後被裁罪成,被判監 51 個月至 55 個月。當中兩男不服定罪,申請上訴許可。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周五(20 日)在高等法院聽畢雙方陳詞,指二人上訴理據沒有合理可辯之處,即日拒批許可,將於 3 個月內頒下判詞。

案發時 22 歲的申請人自行陳詞指,案發當天頭暈不適及患背痛,被捕位置距離廣華醫院僅 5 分鐘路程,原審官不能排除他正前往求醫。法官反駁,他並無出庭作供、接受盤問,法庭不能為被告想像各式各樣的辯解。律政司則形容案發現場烽火連天,火光熊熊,「簡直戰場一樣」。任何不想參與暴動或被誤當暴動者的人,都不可能在現場出現。

官發「減時命令風險警告」

申請人方淦輝(案發時 23 歲)及何仲玹(案發時 22 歲)被裁定一項暴動罪成,同被判囚 4 年半。二人不服定罪申上訴許可被拒,法官另發出「減時命令風險警告」,意味他們有權就法庭決定再提上訴,但假若上訴再被駁回,法庭有權頒令,他在聽候上訴期間的關押不計算入刑期。何仲玹沒有法律代表,自行陳詞。

官:案例說明毋須證暴動角色

申請人方淦輝的代表大律師熊雪如指,即使接受原審法官的事實裁斷,亦不足以支持有罪推論。本案證供上,方首次出現時已在臨時羈留區,沒有被捕時間地點等,亦沒有證據說明他被捕前的行為,原因及去向未明。

法官反駁指,上訴庭已有案例說明,毋須有證供顯示被告的暴動角色,或是否積極參與暴動。根據本案背景、現場環境、他當時的衣着,被捕地點,為何法庭不能推論他在場有意圖參與暴動。而方作供時已說明自己在窄巷被困,及後被帶出拘捕。當時現場環境「沸沸揚揚」,方作供稱到場找朋友的說法不被原審官接納,他身上有裝備,原審已裁定他非無辜途人。

官:被告沒作供 
法庭不能為被告想像辯解

而何仲玹沒有法律代表,自行陳詞指,本案中雖然政府曾發公告呼籲公眾切勿造訪理大附近地區,但當中不涉及油麻地地區,而他當天沒帶電話出門,可能不知道相關呼籲。

法官質疑,當天附近已封路,港鐵又不停油麻地站。何續指,他當天背痛及感頭暈不適,原審官卻沒考慮廣華醫院在 5 分鐘路程之內,不能排除他途經現場前往求醫。法官反駁,他並無出庭作供、接受盤問,法庭不能為被告想像各式各樣的辯解。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莫韻妍重申,案發現場烽火連天,火光熊熊,不斷有人掟磚及汽油彈等,不斷爆炸,「簡直戰場一樣」、「都幾可怕」。任何不想參與暴動或被誤當暴動者的人,都不可能在現場出現。

原案 11 人暴動罪成

原案 11 名被告依次為陳建熹(18 歲,學生)、陳子健(22 歲,分析員)、鄭浩麟(25 歲,教師)、鄭偉傑(23 歲,無業)、張浩然(24 歲,售貨員)、張元山(23 歲,電腦技術員)、周明摯(41 歲,文員)、方淦輝(23 歲,學生)、馮天程(21 歲,汽車技工)、何焯銘(34 歲,司機)、何仲玹(22 歲,學生),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上述年齡均為案發年齡。

暫委法官徐綺薇裁定他們暴動罪成,於 2023 年 3 月判他們監禁 51 個月至 55 個月。

CACC58/2023
焦點
最新文章
最新影片

訂閱支持,撐起《法庭線》

所有報道免費向公眾開放,
有賴讀者付費月訂或年訂支持營運。
全部訂閱收入均用於營運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