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法庭新聞時,不時會看到上訴庭在駁回上訴許可申請後,會同時向上訴人發出「減時命令風險警告」,提醒上訴人有權再上訴,但假若上訴再次被駁回,法庭有權頒令,不將其等候上訴期間的關押時間計算入刑期,變相會被「加監」。
為甚麼法庭會作出這種俗稱的「扣時」或「減時命令」(正名為「已羈留時間不予扣除的命令 order for loss of time」)?背後有何考慮及目的?
閱讀法庭新聞時,不時會看到上訴庭在駁回上訴許可申請後,會同時向上訴人發出「減時命令風險警告」,提醒上訴人有權再上訴,但假若上訴再次被駁回,法庭有權頒令,不將其等候上訴期間的關押時間計算入刑期,變相會被「加監」。
為甚麼法庭會作出這種俗稱的「扣時」或「減時命令」(正名為「已羈留時間不予扣除的命令 order for loss of time」)?背後有何考慮及目的?
案發時 29 歲放射師,於 2019 年 12 月在「連登」帖文留言提及「殺狗」等字眼,被指煽惑他人襲警,事隔近 3 年被起訴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而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2024 年 9 月被判監 13 個月。他不服定罪提上訴許可申請,今年 6 月被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即日駁回。官周一(25 日)頒判詞,稱上訴理據不具合理爭拗之處。
法官批評,申請方把留言斬件式,或分拆式考慮,「對其他整體情況置若罔聞的做法,根本不切實際」,又指申請人沒作供,法庭毋須憑空為其想像答辯理由。官並同意原審裁斷,申請人案發前後其他帖文,曾多番以相同侮辱字眼稱呼警員,反映涉案留言並非因一時意氣或情緒失控,心態和意圖「無所遁形,昭然若揭」。
法官另向他發出「減時命令」,即他有權再提上訴許可申請,惟若被駁回,上訴庭有權把他聽候上訴裁定的扣押期,不計算在他刑期之內。
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大內的示威者,213 人涉在油麻地「圍魏救趙」被控暴動。其中一案 11 人經審訊後被裁罪成,被判監 51 個月至 55 個月。當中兩男不服定罪,申請上訴許可。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周五(20 日)在高等法院聽畢雙方陳詞,指二人上訴理據沒有合理可辯之處,即日拒批許可,將於 3 個月內頒下判詞。
案發時 22 歲的申請人自行陳詞指,案發當天頭暈不適及患背痛,被捕位置距離廣華醫院僅 5 分鐘路程,原審官不能排除他正前往求醫。法官反駁,他並無出庭作供、接受盤問,法庭不能為被告想像各式各樣的辯解。律政司則形容案發現場烽火連天,火光熊熊,「簡直戰場一樣」。任何不想參與暴動或被誤當暴動者的人,都不可能在現場出現。
2019 年 9 月 29 日「全球反極權遊行」,金鐘政總爆發警民衝突,被判囚 30 個月的自由身藝術工作者不服暴動定罪,周四(21 日)申請上訴許可;高院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即日拒批。
原審辯方案情指申請人在現場為做「田野錄音」(field recording)及拍照,並無參與暴動。法官認為 ,原審拒信她「聽唔到睇唔到、傻更更」走近暴動「核心範圍」,分柝並無不妥,並認為可推論她明知發生暴動仍刻意置身現場。
官又指,申請方「憑空構建理據」,證供「丁點不可信」,而申請人留在暴動現場以示鼓勵,再「順道」進行錄音,兩者並不矛盾。彭拒批許可,並發出「減時命令風險警告」,即若申請人再提上訴被駁回,法庭有權頒令在聽候期間的關押不計作刑期。
2019 年 10 月 1 日國慶日,多區發生衝突,當中中五生「健仔」在荃灣中槍。同區 4 人否認暴動罪,早前被裁定全部罪成,判囚 4 年 3 個月至 4 年 8 個月不等。當中兩人不服定罪,早前申請上訴許可。高院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周五(23 日)頒下判詞,拒絕向二人批出上訴許可。 上訴方爭議,法庭單憑二人衣著及在場被捕,並不能作入罪推論。判詞反駁指,即使每一項單獨可作無罪推論,但均是「一條索中個別的綹子」。而這些事實以「幾何級數」累積起來,足以令原審官摒棄其他可能性,而作出有罪推論。法官又認為,二人的上訴理由沒有合理可辯之處,終拒絕發出上訴許可,並同時發出「減時命令」風險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