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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油麻地|6人暴動罪成判囚43至51月 官:受政治黑手唆擺 終獨自面對沉痛後果

11.18油麻地|6人暴動罪成判囚43至51月 官:受政治黑手唆擺 終獨自面對沉痛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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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第三被告有 9 支生理鹽水
暴動參與程度非最低

法官判葉偉成(現 28 歲,學生)監禁 4 年,翁耀揚(30 歲,髮型師)及尹亦慷(27歲,侍應)監禁 3 年 9 個月,溫燿輝(28 歲,學生)及黃俊輝(22 歲,學生)監禁 3 年 7 個月,姚梓駿(25歲,秘書)監禁 4 年 3 個月。

針對第三被告葉偉成,法官提及他被捕時背囊內有 9 支生理鹽水,屬兩個不同牌子,顯示其暴動參與程度,並非最低的那一種。而他找朋友為其作供說「開脫說話」,結果「越描越黑」。法官指,本案暴動屬十分暴戾,有規模及策劃的暴動,當晚超過 200 人被捕。法官考慮其求情、管有生理鹽水等整體情況,以監禁的 4 年 3 個月作量刑起點,考慮審訊時同意大部分案情,扣減 3 個月,判囚 4 年。

官:第五被告似乎不知「錯在哪裡」
有否知道自己是「政治博弈下的棋子」

法官引述指,第四被告翁耀揚為家中獨子,母親患病需要他人照顧。辯方指他受社會氣氛影響,一時衝動犯案,重犯機會微。法官形容翁被捕時背囊內僅得一個口罩,他的裝備容易把其暴動角色「漂白」。法官最後以判囚 4 年作量刑起點,因同意大部分案情,減刑至監禁 3 年 9 個月。

至於第五被告尹亦慷,法官引述辯方指他畢業於城大,屢獲獎學金,曾任西貢區議員助理。他充其量屬鼓勵角色,另獲西貢區議會主席周賢明及區議員撰寫求情信。法官認為,尹試圖以在居酒屋下班途經現場為由,解釋他為何身在現場。至他的辯方證人供稱二人曾一同吸煙,但尹身上並無香煙及打火機等物品,與辯方說法不符。法官指,正如裁決時所言,其證人可能犯法,尚待警方調查。如有進一步結果,尹可能面對另一刑責,但非本案考慮因素。

法官又形容,尹似乎並不知道「錯在哪裡」,有否知道自己是「政治博弈下的棋子」。至於他的老師求情信指他「絕非有惡意」,法官批評說法「完全忽略當晚暴動的激烈。」終以監禁 4 年作量刑起點,因同意大部分案情,減至 3 年 9 個月。

官:第六被告求情信令人動容
惟未能說出錯在哪裡

辯方指第六被告温燿輝於港大畢業,成績優異,事件打亂其人生發展,但他沒有自暴自棄,仍修畢人工智能課程。法官引述温的求情信指,温形容被捕後「平淡生活遭逢巨變,前途未卜,我一度被排山倒海的不安、恐懼和絕望情緒淹沒」,家人及伴侶的支持令他有勇氣面對未來。温指,在「夜闌人靜時,父母在廳中默然拭淚的畫面歷歷在目,作為兒子,作為兄長,實令他十分慚愧內疚。」他「對世界一直有所期盼,然而世界卻不一定會如想像一樣,面對現實,我別無選擇,只能接受」。而他選擇了面對事件的方式,並為此竭盡全力。温強調,「如果歷史可以重來,我決不會重蹈覆轍」。他會放眼未來,重新出發,回報愛他的人,「火苗再小,都會反覆點燃」。

法官形容,温的求情信無疑令人動容、自我勉勵,但他卻未能說出錯在哪裡,為何身為大學生,仍受政治推手唆擺,令自己身陷囹圄、摧毀愛惜他的家人、伴侶對他的期望和生命中的成就。法官以監禁 4 年為起點,因同意案情,及考慮現時的政治氛圍,對家人的關愛、對女伴的感激,法官相信他會重新做人,改造慘痛歷史,再酌情減刑,判監 3 年 7 個月。

官:第十五被告裝備明顯較多

第八被告黃俊輝,辯方指他案發時因社會氣氛影響犯案,沒管有任何攻擊性武器和裝備,重犯機會微乎其微。法官指黃被捕時是中學生,僅 18 歲,如果控辯雙方及早處理他,或有可能被判處教導所。法官同以 4 年為起點,考慮其同意案情及年紀,酌情減刑,判監 3 年 7 個月。

第十五被告姚梓駿案發時則穿白色上衣,管有剪刀、麪粉、砂糖等,法官指其裝備明顯較多,以 4 年半為起點,因同意案情而減至 4 年 3 個月。

同案 9 人認罪
8 人判囚、1 人入教導所

同案認罪 9 人為:胡海維(現 23 歲,學生)、翁永勝(22 歲,學生)、溫育賢(26 歲,學生)、許鵬毅(30 歲,文員)、葉穎燊(24 歲,裝修工人)、張芷晴(23 歲,無業)、周鳳彥(30 歲,編輯)和鄧浚傑(28 歲,電工)。鄧另涉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獲存檔法庭。8 人被判囚 32 至 45 個月不等。20 歲的護理系學生鄔梓龍,早前被判入教導所。

DCCC84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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