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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理大|涉聲援校內示威者被控非法集結 控方質疑被告身上安全套用以製水彈

11.18理大|涉聲援校內示威者被控非法集結 控方質疑被告身上安全套用以製水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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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示威者,有巿民在尖沙咀科學館一帶聲援,事後多人被控非法集結等罪。其中一宗涉及 20 人的案件,一人認罪判囚 9 月 2 周,餘下 19 人不認罪受審,案件周一(21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踏入第十六日審訊。

案發時 24 歲的註冊社工供稱,女友胞弟與家人因社會事件爭執,及後失聯,故他與女友打算租住鄰近理大的酒店,希望可盡快接弟弟離開。惟他到達科學館廣埸後,人群湧近令他無法離開。他指,因被胡椒噴霧噴中,而將生理鹽水放入背囊,哨子和手套等則是山藝活動常用裝備。

控方完成盤問後,暫委法官嚴舜儀指控方依賴的證物,包括在被告身上搜出的安全套,詢問控方會否就此盤問。控方思考片刻後,向被告指出,「安全套係用嚟裝水彈掟警方」,律師席一度傳來笑聲,部分人掩臉竊笑;被告表示不同意。案件周二(22 日)續審。
被告指女友胞弟疑被困理大
打算租住鄰近酒店尋人

案件由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審理,控方由外聘大律師張建波、大律師余偉彥代表。

案發時 24 歲的註冊社工鄧耀雄供稱,他於 2019 年 9 月辭去正職,從事山藝歷奇的自由工作。他指,案發前一日與女友約會,傍晚時女友家人告知,女友胞弟與母親因社會事件而爭執,至晚上仍未有回家,無法聯絡胞弟。

鄧稱,認為女友胞弟或參與示威,擔心尖沙咀及佐敦一帶示威激烈,故與女友在太子租訂酒店,期間在藥房購買口罩、水及安全套等物,辯方呈上酒店的電子預訂紀錄。直至凌晨時分,家人成功聯絡胞弟,但弟弟未有透露是否身處理大,鄧遂於 11 月 18 日清晨前往尖沙咀,打算租訂最接近理大的 Hotel Icon ,若弟弟身處理大,離開時可即時接其離開。

鄧指,地鐵站有日常上班人流,他與女友於早上約 8 時出閘後沿金馬倫道,經百周年公園步行至 Hotel Icon ,當時百周年公園沒人示威或聚集。他沿公園小徑行至科學館廣場,行車路泊滿車輛,亦見有零星人士行走,沒人穿著示威者常見的黑衣,亦沒人叫喊口號。

被告指行經科學館廣場被捕
拿取生理鹽水洗臉

當鄧行至華懋廣場停車場出入口時,他聽到人群叫喊「1、2,1、2」,前方人群向後退,有人跑向百周年公園。鄧指,當時距離 Hotel Icon 不遠,打算先在凹位暫避,待人群走過後才離開。

鄧續指,在凹位看到警員到達 Hotel Icon 一帶,他認為已無法再走近酒店,遂原路折返。惟人群湧近,令鄧被夾在牆邊。警員到場後發射胡椒噴霧,指令在場人士蹲下,鄧被胡椒噴霧噴中臉部及頸部,令他感到刺痛。

鄧指,當時情況混亂,有警員情緒激動,稱「理大學生係咪好威」、「射弓箭」等。他由背囊拿出毛巾抺臉,及後有人拿出生理鹽水,鄧協助傳遞鹽水,並拿取兩支清臉,之後將另外兩支鹽水放進背囊,以便警察放行後繼續清洗。鄧另供稱,背囊內的哨子、手套及帽均是山藝活動常用裝備,而他出遠門時均習慣攜帶該背囊。

控方指女友弟失聯或「諗唔通自殺」
被告稱「咁又未至於」

控方外聘大律師張建波盤問指,被告當時與弟弟失去聯絡,問有否想過報警?鄧稱沒有,指一般需失蹤 24 小時後才可報警。控方遂問:「唔驚細佬諗唔通自殺?」鄧指「咁又未至於」,認為弟弟的情緒未至於會自我了斷。

控方質疑,為何鄧會認為弟弟被困理大。鄧指,當時聯絡到弟弟後,對方沒直接承認或否認是否身處理大,加上他稱「無事」、「唔使擔心」等,故認為弟弟或身處理大。

控方另問及,鄧到達科學館廣場時,在場逾 50 人有何行動。鄧指,當時看見人群「行行企企」,沒有常見示威者裝束或叫喊口號。及後因有人大叫,加上看見人群向後退,他擔心被誤認為人群之一。

控方續指,鄧與女友均是年輕人,當時可輕易離開現場。鄧指,現場有不少障礙物,認為應先「避一避」,又指估計繼續向 Hotel Icon 前行或會遇到警員。控方聞言稱「你嘅估計咁厲害啊」,鄧回應稱「唔算厲害,嗰時(2019 年)係常識。」

控方質疑身上安全套用以製水彈

控方最後指出案情,指鄧當天清晨到科學館廣場參與非法集結,並帶備示威使用物品,包括縮骨遮、手套、口罩、哨子及生理鹽水;鄧不同意。

控方遂表示已完成盤問,暫委法官嚴舜儀關注,控方依賴的證物,包括由被告身上搜出的安全套,詢問控方會否就該盒安全套盤問。

控方代表張建波思考片刻,向被告指出,「安全套係用嚟裝水彈掟警方」,律師席一度傳來笑聲,部分人掩臉竊笑;被告表示不同意。

20 人被控非法集結
1 人開審前認罪

被告依次為吳肇韜(19 歲,學生)、何兆川(23 歲,道具製作)、陳思晨(22 歲,無業)、高敬希(18 歲,學生)、曾曉琳(20 歲,學生)、陳綺敏(37 歲,無業)、王穎彤(21 歲,學生)、許巧靜(22 歲,售貨員)、洪妙賢(24 歲,電視製作)、陳東城(43 歲,清潔工人)、鄧耀雄(24 歲、社工)、鄭肇其(52 歲、廚師)、施雄國(36 歲、地政總署測量員)、鄭瑞琪(30 歲、文員)、陳正雯(20 歲、學生)、蔡蒨盈(28 歲、無業)、程曉君(27 歲、文員)、鍾靜純(28 歲、項目幹事)、江麗華(27 歲、活動幹事)、劉頌祈(27 歲、無業);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曾曉琳於開審前認罪,於 8 月 11 日被判囚 9 月 2 周。

各人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在一起。

DCCC855/2020、DCCC475/2021、DCCC609/2021 (Consolid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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