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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理大外|4人科學館廣場非法集結罪成 判囚9至14個月

11.18理大外|4人科學館廣場非法集結罪成 判囚9至1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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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被告求情信提出望判囚
官提醒「要諗清楚」

就首被告吳肇韜早前索取的勞教中心報告,法官關注其求情信指希望判監,而非勞教中心,強調准索報告因為被告年輕、背景良好,才給予多一個判刑選項。

辯方解釋,判入勞教中心的話一般不會少於 10 個月,亦不會因行為良好獲刑期扣減,獲釋後更可能受一年監管,而他從理大化驗本科畢業,欲到墨爾本大學繼續就讀本科碩士學位。

法官強調,「勞教中心唔係一個監禁嚟嘅,但係喺呢個案件入面,(如判囚)唔會低過 3 個月」,高聲道「所有被告日後嘅發展,我可以畀到佢哋、我畀佢哋…所以呢一個真係要諗清楚」。辯方索指示後,確認被告仍傾向判監。

辯方指
第十五被告獲海外課程取錄

第十五被告陳正雯的代表則指,本案暴力程度較低,警方驅散時,示威者迴避及離開,而非繼續對峙,對公眾地方影響不太大,沒人受傷,財物損失很低;陳並非領導或號召角色,參與程度低。

辯方續指,陳為基層家庭的學生,「好希望透過自己嘅努力考上大學…改善屋企同自己嘅生活」,而本案差點讓她過往的努力付諸流水,幸得家人及朋友支持,她於今年收到澳洲一所大學碩士課程的入學通知,望給予扣減,讓她盡快服刑完畢到海外進修。

第十一被告書面陳詞
稱望重返社工界

官又讀出第十一被告鄧耀雄一方的書面陳詞,提及沒證據顯示其擔任領導或號召角色。辯方口頭補充指,他年輕但思想成熟,望定罪不會太阻礙他繼續在社工界貢獻,而業界人士均歡迎重投,雖不能確定牌照問題,但會盡力處理,並指他望服刑後成家立室。

官:首被告案發時身沒裝備
第九被告屬次要角色

法官判刑時先引述被告的陳詞,指首被告獲師長求情,疫情期間到新冠病毒化驗室工作,而羈押期間遵守規則。他案發時身上沒裝備,可見沒計劃破壞,亦無刻意遮掩身分,並且不知他參與時間多長。

就第九被告洪妙賢的陳詞,官指,她從大學畢業後完成電影課程,現從事美術指導、製作助理,親人及男友等為她求情,望給予機會自新。洪於警方推進前不久才參與,僅帶有手套、帽等,屬次要角色。

官比較同事件另兩案量刑
分析案情指「唔可能係突然發生」

法官判刑時引述同一事件另外兩案,指法官練錦鴻以判囚 24 個月為量刑起點,而法官李俊文則以 6 個月為量刑起點。官指,兩案起點差距大的原因是,李俊文認為即使當時正值理大衝突,沒證據證明該案與其有關聯,傾向接受事件為「突然發生、突然變壞」。

法官強調,部分前排示威者打開雨傘,喊釋放理大示威者,案發後亦遺留大量裝備,包括十多把雨傘,雖無證據顯示示威者有詳細、精密計劃,但推斷他們「預先計劃、有備而來」,否則沒可能於短時間聚集多過百人,又帶裝備等,「唔可能係突然發生、突然變壞」。

法官續指,陳正雯及洪妙賢穿著黑色衣物,顯示自己為集結的一份子,而 3 名被告帶其他保護衣物,並認同練錦鴻指,本案直接起因為有人佔據理大,而有人網上呼籲聲援,「任何與此有關嘅非法集結均有極高風險」,屬公開挑戰警方執法權力,對社會造成進一步傷害。

被告案發時18歲、
候審間積極生活獲減刑

法官指,以 15 個月量刑起點足夠反映罪責;另就沒有帶任何裝備的吳肇韜,採取 12 個月量刑起點,雖認同勞教中心可加強吳的守法意識,及符合公眾利益,但他因個人學習計劃而不同意。

官另指,陳正雯案發時 18 歲,因為性別緣故,勞教中心不適用,她與吳案發時同為 18 歲,酌情給兩人 2 個月扣減,加上 4 名被告在候審期間積極生活、學習,重犯機會極微,再酌情給予 1 個月扣減。

最後吳肇韜判囚 9 個月;洪妙賢判囚 14 個月;鄧耀雄判囚 14個月;陳正雯則判囚 12 個月。聽取判刑後,吳朗聲指「明白」。旁聽席近乎滿座,被告離庭前,有旁聽人士揮手稱「保重身體」。

19 人不認罪受審
一人開審前認罪

本案有 20 名被告,均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在一起。當中一人開審前認罪,其餘 19 人不認罪,經審訊被裁定罪成。

開審前認罪的被告,被判監禁 9 個月零 2 星期。上述 4 人周五被判 9 至 14 個月監禁,餘下 15 人則還押至周六(9 日)處理,其中一人早前獲法庭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DCCC855/2020、DCCC475/2021、DCCC609/2021(Consolid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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