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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理大|7人否認非法集結 首被告傳同行友人作供 官提醒或自招嫌疑

11.18理大|7人否認非法集結 首被告傳同行友人作供 官提醒或自招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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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圍堵理工大學,有巿民在尖沙咀科學館一帶聲援被困校內的示威者,7 人否認非法集結,案件周二(19 日)在區院踏入第 11 日審訊。

案發時 20 歲的次被告於盤問下指,當日帶口罩、生理鹽水等,為遇催淚煙時保護自己。控方質疑和平示威何需工具?次被告解釋稱,「因為和平嘅係市民,警察都有可能唔知點解放咗粒催淚煙出嚟」。

首被告一方另傳案發日同行的友人作供。辯方指,證人明白自己的案件正在調查,而她索取法律意見後「依然願意為被告作供」,法官則提醒她有機會自招嫌疑。友人供稱,當日相約首被告吃早餐,途中遇催淚彈,自己「當刻好辛苦,其實行唔到路」。

控方質疑為何帶裝備
次被告稱以防中催淚彈

案發時 20 歲的次被告鄭康成於周一(18 日)供稱,有朋友談及擔心學生被困理大,兩人遂結伴到附近觀望情況,打算離開時一度走錯路,後遭警方包圍及拘捕。他又於盤問下供稱,沒了解當日有否不反對通知書,「因為呢個唔係一個遊行或者集會囉」,並稱當時不知道有網上呼籲到理大附近「圍魏救趙」。

鄭於周二繼續接受控方的盤問,指當時帶備口罩、生理鹽水等,其目的為保護自己,如遇到其他有需要的人,亦會借用給他們。控方問,當中是否包括示威者?被告否認,表示「覺得佢哋自己都會有」。

控方進一步詢問,「去理工大學睇下咋嘛,點解要帶呢啲嘢過去呢?」,鄭強調「帶咗好過唔帶,萬一中咗催淚煙,就會後悔唔帶㗎喇」,又指如遇催淚煙,可以將物品分發給途人、記者或老弱婦孺。

控方則認為,鄭打算提供裝備予有需要的人,即示威者,而非無辜途人或市民。鄭重申「第一,身處現場就會有中催淚彈嘅風險;第二,我試過行商場中催淚煙;第三,攞咗都好過冇攞嘅」。

控方質疑和平示威毋須派發裝備
次被告:「和平嘅係市民」

控方又反駁,鄭提及該些被搜出的裝備,為之前參與遊行時由他人分發,詢問他有否想過為何有不反對通知書的和平示威,需要用生理鹽水、「豬咀」等?鄭指「喔,因為和平嘅係市民,警察都有可能唔知點解放咗粒催淚煙出嚟」。

控方即指「你係冇講真話,和平示威係冇可能派呢啲嘢」,鄭不同意。控方總結指,鄭帶工具到案發現場,屬存心參加抗爭,而他實際上亦有參與科學館廣場的示威活動;鄭一概否認。

首被告同行友人作供
官提醒有機會自招嫌疑

鄭作供完畢,辯方再展開首被告王晋彥的案情。王上周五(15 日)作供,指他與女友人事發日約在尖沙咀吃早餐,中途到案發地附近吸煙時遇示威者,其後因人流擁擠以致無法離開,最後被捕。控方質疑為何他不跑走,王稱要顧及友人「唔可以由得佢自己一個跑咗去」。辯方當日亦透露,王欲傳召上述友人作供,而友人當時一同被捕,惟未被檢控。

辯方周二指,經控辯雙方溝通後,該名蔡姓友人現已得悉律政司的立場,明白自己當日的案件正處於調查階段,而她索取法律意見後,「依然願意為被告作供」。

暫委法官黃士翔提醒,控方尚未決定是否起訴,蔡作供「有機會自招嫌疑」,其證供有可能影響該決定、也有可能不會,她在作供時可選擇是否回答一些問題。

蔡:相約當日吃早餐
途中遇催淚煙

蔡作供指,案發時就讀中大附屬學院健康護理高級文憑課程,案發日需上學,而中學同學、即王則相約自己到尖沙咀吃早餐,途中王欲找地方吸煙,於是她帶王到南洋中心前吸煙,並聽到科學館廣場十分嘈吵,走近發現有人於華懋廣場內與警方對峙。

蔡續供稱,兩人原來打算回去吃早餐,但突然聽到警方施放催淚彈的一聲巨響,自己的口水、鼻涕隨即流出,又有人從新文華中心向他們衝來,於是被堵塞了去路,及後兩人一同被捕。

蔡稱不知道有「圍魏救趙」
事發時與首被告從側面觀察

控方盤問蔡時質疑,為何約王在當日吃早餐?友人解釋自 9 月開學後,他們一直「各忙各」,最終相約 11 月再聚。控方再指,社交媒體已廣泛報道理大事件,她同意;控方稱政府已呼籲一般市民盡量避免到附近地點,以及有人在網上呼籲「圍魏救趙」。蔡稱不清楚及不知道。

控方提及案發地有許多人叫喊口號,十分嘈吵,蔡稱不知道他們在幹什麼,加上有人流和車輛阻擋視線,於是上前探看情況,而「班人係對住科學館道嘅位置,正面睇淨係睇到佢哋嘅背脊」,故王帶她到「華懋廣場對住嘅行人路嘅位 」,從側面觀察他們,之後看到有警察衝出。

蔡:中催淚煙後「其實行唔到路」
否認為助首被告而隱瞞

控方另外問及她聞催淚煙後的情況,蔡強調「當刻好辛苦,其實行唔到路」,因中催淚煙而閉眼數秒,張開眼發現人群距離自己約 10 米。控方問,「現場有冇同差人講唔舒服,要睇醫生?」,她指「冇,唔知道有得講」。

控方總結指,「你係為咗幫第一被告,你係冇講出事實嘅全部」,而被告實際上參與了當時人群的示威,蔡均不同意。首被告的案情完結。

第四被告作供 任護士逾 9 年

第四被告賴恒基(28 歲,註冊護士)選擇作供,指 2014 年從護理系高級文憑畢業,其後於東區醫院擔任專科護士逾 9 年。他周三將繼續作供。

9 人被控 7 人不認罪

 9 名被告依次為王晋彥(案發時 20 歲,無業)、鄭康成(20 歲,網頁設計員)、鄧朗言(16 歲;現 19 歲,學生)、賴恒基(28 歲,註冊護士)、吳鎮鋒(19 歲,學生)、趙穎琪(22 歲,無業)、葉佩珊(24 歲,文員)、羅芷君(21 歲,學生)及文王伊婷(28 歲,文員)。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鄧、吳認罪,鄧獲准保釋,吳則還押。其餘 7 名被告不認罪受審。

9 人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王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鐳射筆。

DCCC85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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