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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大埔|五旬婦襲警、阻拘捕示威者罪成判囚 4 月 提上訴遭駁回 即時服刑

11.3 大埔|五旬婦襲警、阻拘捕示威者罪成判囚 4 月 提上訴遭駁回 即時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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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 3 日,網民在各區發起「反警暴」示威,五旬婦被指在大埔超級城襲警,阻止警方拘捕示威者,被裁定「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罪成,判囚 4 個月。她不服定罪提上訴,高等法院周四(13 日)駁回申請,須即時服刑。

法官黎婉姫在判詞指,上訴人「外形頗具獨特性」,與呈堂片段中的人士完全相同,又指她彎身拾物、向警員擲物後,轉身企圖離開現場,「其一連串的動作,證明她是蓄意加入包圍警員及涉案男子的人堆」,裁定上訴人的定罪是安全及穩妥。
上訴方:以片段辨認被告不穩妥
官:被告外形與片中人完全相同

上訴方指,原審裁判官黃國輝以呈堂影片,對上訴人鄭玉珍(55 歲,保安)的身份作出辨認是不穩妥,又指他在沒有足夠證據基礎的情況下,裁斷上訴人有意圖防止涉案男子受到合法拘捕。

法官黎婉姫在判詞指,片段清晰顯示上訴人右手向後拗、作出像開弓的動作,向前掟出一件物件,隨即遭警員捉住,整個過程只有 2、3 秒。換言之,警員由觀察她舉手掟物,至捉住她的過程,只是歷時短短數秒,「重點是證人一直都有望著掟東西的手」。

法官又認同原審分析,指上訴人體型較為短小肥胖,並蓄有一頭灰色短髮,「其外形頗具獨特性」,與片段中的人士、上訴人被捕後的相片完全相同。法官指,片段本身並不是針對上訴人的唯一證據,控方依賴的是警員證供,認為上訴理據不成立。

官:被告一連串動作證蓄意入人堆

她續指,上訴人彎身拾物、向警員擲物後,轉身企圖離開現場,「其一連串的動作,證明她是蓄意加入包圍警員及涉案男子的人堆」。她認為,唯一合理的推論是,上訴人在「共同犯罪」原則下,與其他人共同襲擊警員,意圖防止涉案男子受到合法拘捕,裁定上訴人的定罪是安全及穩妥,駁回申請、維持原判。

同案另兩被告判囚 4 及 5 個月

案件原有 3 名被告:陳美霞(50 歲,家庭主婦)、鄭玉珍(55 歲,保安)及陳君怡(27 歲),同被控「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罪」,指她們於 2019 年 11 月 3 日,在大埔超級城 C 區地下中庭,與其他人士意圖防止李光祐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高級警員 58690。

陳君怡另被控「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罪」,指她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人意圖防止鄭玉珍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警員 7308。3 人 2021 年 10 月 30 日在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

陳美霞、鄭玉珍於 2021 年 11 月 18 日,被判監禁 4 個月;陳君怡則被判監禁 5 個月。

HCMA56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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