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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沙田|咬斷警手指判囚5年半 杜啟華申上訴許可被拒

7.14 沙田|咬斷警手指判囚5年半 杜啟華申上訴許可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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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7 月 14 日,沙田新城巿廣場爆發警民衝突,港大畢業生杜啟華被指咬斷警長的無名指,被裁定襲警、傷人等 4 罪成,判囚 5 年半。杜啟華不服定罪提出上訴,周四(16 日)在高等法院處理上訴許可申請。

上訴方指,杜啟華當時被 3 至 4 名警員制服及向後拖拉,有人按著其面部,杜或未能在少於 1 秒的時間,意識到自己口中異物是甚麼,認為他要先確認口中是警員手指,才能建立傷害警員的意圖。法官彭寶琴質疑,「有人塞嘢入你口,你會唔會咬咗先?」她聽畢控辯雙方陳詞,認為案件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拒絕批出上訴許可,並在 3 個月內頒布書面理由。

杜啟華身穿深藍色西裝出庭、神情輕鬆,膚色比以往黝黑。逾 20 名親友及旁聽人士到庭,杜遂打招呼及擺出心心手勢,有人向他說「瘦咗」。杜開庭前閉目休息,審訊時抄寫筆記,聞判決後一臉平靜,繼續抄寫資料。

官關注被告無作供、僅靠案發影片
「點睇到佢自主定非自主」

上訴方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大律師高麟代表,就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及有意圖傷人兩罪提出上訴;律政司一方由副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譚耀豪代表,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寶琴審理。

雙方早前已呈交書面陳詞,周四(16 日)作口頭補充。就有意圖傷人罪,上訴方表示,辯方在審訊時指杜啟華的咬噬行為屬反射動作,惟原審法官陳仲衡錯誤理解「非自主行為(Automatism)」,認為杜並非完全失去自我控制能力,當時是有意識及自主。

法官彭寶琴關注,被告沒有作供,專家證人僅依賴案發片段提供意見,形容情況屬紙上談兵,「佢(被告)冇講腦海一片空白、唔知點解咬落去,起碼有啲證據加埋專家證人證供,先滿足到門檻」,單憑影片「點睇到佢自主定係非自主」。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指,辯方專家證人是針對咬噬時間作出分析。

上訴方指被告沒意識是警員手指
官指「唔知係咩點解要咬」

至於意圖方面,彭耀鴻指杜啟華當時被 3 至 4 名警員制服及向後拖拉,有人按著其面部,質疑杜能否在少於 1 秒時間、隔著口罩,意識到自己口中物品是警員手指。他續指,即使杜的咬噬是自主,不代表要做出傷害警員的動作,舉例指他被拖拉時可以「咬緊牙關」、「咬牙切齒」。法官聞言謂:「襲擊通常都係電光火石之間,殺人都係一刀」。

彭耀鴻指,杜要先確認口中物品是警員手指,才能建立傷害警員的意圖。法官表示無意淡化上訴方的陳詞力度,惟質疑「如果係自主行為,佢唔知係咩嘢,點解要咬呢?有人塞嘢入你口,你會唔會咬咗先?」彭耀鴻強調,控方不能證實杜在 0.66 秒之間,確認口中物件是警員手指才咬噬。

律政司一方則指,原審在裁決時已提及「本席肯定於被告人大力咬噬口中異物時,他預見該異物必然是其中一名嘗試制服他的警員手指」,認為上訴方理據不成立。

就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彭耀鴻認為原審錯誤考慮事主復原時間的比重,認為每人的復原情況不同,最重要是傷勢本身。法官指身體傷害包括精神傷害,「影響幾遠、幾耐復原係好難一概而論」。她聽畢控辯雙方陳詞,認為案件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拒絕批出上訴許可,表示會在 3 個月內頒布書面理由。杜啟華聞判決一臉平靜,繼續抄寫資料。

原審法官指被告兇殘 判囚 5 年半

上訴人杜啟華(案發時 24 歲),被控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襲警、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及有意圖傷人共 4 罪,指他於 2019 年 7 月 14 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內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襲擊警員 20335 葉卓軒、非法及惡意對梁子健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及意圖使梁啟業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

原審法官陳仲衡判刑指,雖然被告並非主動咬噬,但形容動作大力、兇殘,對受害人構成傷害及後遺問題,考慮到受害人為執行職務中的警員,認為有需要加刑,最後決定判囚 5 年半。

CACC6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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