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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港人|鄭子豪、廖子文認管汽油彈判囚27至28月 不服刑期提上訴

12 港人|鄭子豪、廖子文認管汽油彈判囚27至28月 不服刑期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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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港人」中的鄭子豪、廖子文,被指 2019 年在灣仔庫倉內管有汽油彈原材料,早前承認屬交替控罪的「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今年 7 月分別被判囚 28 個月及 27 個月。

高等法院資料顯示,二人已於 8 月 5 日就刑期提出上訴。

鄭、廖早前另就 12 港人潛逃案,承認「妨礙司法公正」罪,各被判囚 10 個月。審理二人汽油彈案的法官游德康,考慮量刑整體性,把兩宗案件總刑期訂為 31 個月。

同案「12港人」正在內地服刑

本案 5 名被告依次為:鄧棨然(31 歲,推銷員)、鄭進(34 歲,時裝設計師)、鄭子豪(18 歲,港鐵技術員見習生)、李威龍(28 歲,廚師)及廖子文(18 歲,學生)。他們同被控「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罪」,以及屬交替控罪的「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除正於內地服刑的另一「12 港人」鄧棨然外,其餘 4 人先後承認交替控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9 月 30 日在灣仔駱克道金樂大廈一單位內,管有玻璃樽、汽油和打火機油等;縱火罪則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情指,鄧、鄭進事發前曾在 TG 群組,討論製造汽油彈及在公眾活動中投擲警方,並落實案發當日製造汽油彈,供同年 10 月 1 日的公眾活動之用。鄭進、李的手機,分別存有多段製造及投擲汽油彈片段及相關搜索紀錄,同時有多幅闡述汽油彈成份、示威裝備的照片等。

CACC 115/2022(原案件編號:DCCC 32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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