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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元朗|青年涉肩撞飛警員 襲警罪成 官:捏造抗辯理由、辯方專家修飾證供

12.24 元朗|青年涉肩撞飛警員 襲警罪成 官:捏造抗辯理由、辯方專家修飾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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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平安夜,網民發起元朗形點商場舉行「和你 Sing 」示威活動。一名案發時 19 歲的男子被指用肩膊撞向防暴警員,令警員「飛起」向後跌,該男子逃避其他警員追捕時,跨過玻璃圍欄跌落商場下一層的平台。

經審訊後,裁判官陳炳宙周三(21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裁定被告襲警罪成,案件押後至 10 月 5 日判刑,並下令為其索取勞教中心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

裁判官拒接納被告受驚恐突襲(panic attack)影響,認為他「捏造抗辯理由」,裁定他案發時奔跑逃避,蓄意用身體出盡全力撞向警員,如「好大嘅拳頭撼落警員度」。裁判官又批評被告審訊時「不忘抹黑警員」,指不宜判處社會服務令。
辯方:被告沒意圖撞警 受恐慌突襲影響

裁判官引述案情指,本案爭議點為被告是否有意圖襲警。辯方指被告案發時驚恐突襲,事出突然及希望逃避警員,才「意外撞向警員」,並無襲擊意圖。辯方又傳召精神科醫生證明辯方的說法。

裁判官綜合現場片段,裁定案發時防暴警員正在截查一名戴「V 刹面具」的人,被告與一名年輕人經過,二人並肩而行,而一名防暴警員捉着與被告同行的年輕人,被告拔足狂奔,期間閃避途人。

聲稱受襲的警員曾彼得,左右伸展雙臂嘗試截停被告,而被告則用左肩衝向曾,令他雙腳離地「飛起」向後跌,再向後滑約一米才停下來。另一名警員亦加入追截被告,被告最終跨過玻璃圍欄,跌向商場一樓。

辯方:被告到商場散心 官拒絕納

至於辯方爭議被告案發時受驚恐突襲影響,被告指當時因社運新聞令他情緒低落。他案發時為舒緩抑鬱及焦慮而前往形點,因商場大,適合散心。辯方又傳召精神科醫生作供。

裁判官質疑,被告選擇前往人多及有示威發生的商場,「公園又大,山又大」,但他亦沒有前往,並非合理解釋。官續指,被告一時稱因散心而到場,及後又表示到場買鞋、看衣服,批評原因前後不一致,「捏造證供,自相矛盾」。

裁判官又分析,被告稱案發時患驚恐突襲,但當警員開始截停「V 剎面具」人士時,被告亦若無其事,認為若因防暴警而發作,當時便應會發作,又質疑他目睹另一隊防暴警時亦沒有發作,但卻在被警員截停時才稱發作。

被告:案發時視線模糊、屬病徵之一
官拒接納:高速奔跑左穿右插沒撞途人

針對被告聲稱他案發時視線模糊,屬驚恐突襲的病徵。但裁判官形容他奔跑時,多次在人群中左穿右插,沒有撞到人,故不接納其說法。裁判官又指,被告奔跑時可避開途人,反應敏捷,但不能避開警方。

裁判官認為相關說法「站不住腳」,指被告以巨大力量衝向身形並不單薄的警員,令其飛起向後跌,相信被告「全力出擊」。警員倒地後亦嘗試兩次才可重新站起,有短暫暈眩,可見其衝力之大。而被告在剎那間垂下頭屈起上身以左肩撞警,集中力量,可反映被告的意圖。

官:辯方專家「為被告修飾證供」
非持平中立

裁判官續指,由於辯方精神科專家周醫生依賴被告供詞作基礎,但被告的證供不可信,故專家供詞毫無參考價值。

裁判官又批評,周醫生「為被告利益避重就輕」,對於可推翻被告患驚恐突襲的證據「視而不見」。例如,周曾建議被告前往人少地方散步。但在盤問時,周指環境是否輕鬆因人而異,人多或人少未必有分別。

裁判官批評,醫生自相矛盾,「為被告而修飾證供」,並無提供持平及中立的意見。

官:警口供不能盡信 違反幾何常識

至於聲稱受襲警員曾彼得,指稱自己曾經叫「警察,停低!」但裁判官指片段並無收錄相關語句。曾又稱,案發時為更接近被告而「打橫行」,但裁判官形容他是向右前方跑了 4 步,批評其口供「違反幾何常識定律」,不能盡信。

裁判官裁定,被告深知警員正在執行職務,奔跑逃避警員,蓄意用身體出盡全力撞向警員,裁判官又自言此推論「穩如磐石」。被告施行非法武力,毆打警員,令他手肘擦傷。

對於辯方爭議,被告事後跨欄跌落下層的舉動,顯示他專注力受影響。裁判官認為,他只是高估自己能力,在千鈞一髮、後有追兵之時,跨過圍欄。他只是判斷錯誤,而非受精神病影響。裁判官又肯定被告案發時並無精神問題,只是「以過往的經驗捏造抗辯理由」。

辯方:被告手腕骨碎、脊骨爆裂

辯方求情指,被告並無預謀襲警,亦沒有使用手中雨傘施襲。被告亦因案而令其手腕骨粉碎,脊骨爆裂,須接受半年的物理治療,希望法庭可判處社會服務令。

官:被告審訊不忘抹黑警員

裁判官認為被告的身體如「好大嘅拳頭撼落警員度」,再批評他審訊時「不忘抹黑警員」,看見示威者沒有對他構成影響,「但看見保障生命財產、維持治安的警員就出現驚恐突襲」,「辯方叫我畀改過自身嘅機會佢,我願意呀」,並下令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同案男生 2021 年認非法集結

本案原涉及兩名被告,分別是林姓學生(16 歲)及周俊榮(21 歲,地盤工)。周被控 2019 年 12 月 24 日在元朗形點 II  2 樓襲擊警員 7272 曾彼得。林 2021 年承認同日參與非法集結,被判入更生中心。

FLCC73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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