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歲男生認「串謀分裂」 官指為「積極參與者」參與「建國聯」運作判囚42個月

16歲男生認「串謀分裂」 官指為「積極參與者」參與「建國聯」運作判囚4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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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被告、案發時 15 歲男學生(現年 16 歲)由大律師馬維騉代表,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庭偉代表。案件由法官練錦鴻審理。被告周一穿藍色西裝外套、留平頭裝,開庭前向旁聽席揮手。

辯方望判法庭不接納報告
判被告入教導所

官早前為被告索取背景、教導所、心理、精神科報告再作判刑。判刑前,辯方提及教導所報告,指被告自小患有自閉症。由於教導所要求被告與懲教署人員、同學之間互動,教導所的模式有機會令被告的自閉問題有影響,報告不建議被告進入教導所。

辯方要求法庭不要接納報告中相關的內容,指被告一直在主流學校,與人相處融洽,成績優良,不需要額外照顧,雖然被告有自閉症的問題,但不會影響他與其他人溝通。而且另一份報告顯示,被告有進步空間,可以克服自閉症的問題。

官質疑辯方的陳詞,稱其陳詞一方面指被告的罪責或與自閉症有關,但又提及自閉症不會影響他在教導所的表現。辯方強調,被告在合適的指導下,可以重回正軌,並希望法庭可以判處被告入教導所。

官:積極參與討論並提建議

法官判刑時指,「串謀分裂國家」與「分裂國家」罪刑責一致。官引述案情指,「建國聯」及「香港議會」旨在排斥中共在國際的影響力、招攬外國勢力分裂國家,而「香港議會」是推動香港獨立的手段,務求在國際間建立可以代表香港市民的議會,令香港獨立,從中國分裂。

官續指,被告積極參與組織的宣傳與討論,向非法組織的動向提出建議,從中協助組織的文書工作。被告案發時主動接觸「建國聯」的創辦人姜嘉偉,聲稱他可以自己的才能,協助組織運作。被告亦為「建國聯」的黨徽設計、名稱、內部運作提出建議,更建議成立情報部門,亦有份討論香港獨立後政府的運作、外交關係處理、應對在港中資的建議。

官:被告為「香港議會」參選人背書

官亦指,被告在社交媒體上宣傳「建國聯」、「香港議會」的黨綱,其社交媒體帳戶曾上載「建國聯」黨徽的草圖、宣傳「香港議會」的貼文、為「香港議會」參選人背書。

官:角色不只是吶喊助威

官指,雖然沒有證據指明「建國聯」、「香港議會」的行為成功,但被告是「建國聯」的秘書處及評議會成員,定期在群組內提出討論議程,6 次參與相關討論,其行為不單是參與,是「扎扎實實」提供協助,將「建國聯」的行為付諸實行,其角色不只是吶喊助威,罪責僅次於「建國聯」創辦者姜嘉偉之下,屬於《維護國家安全法》第 22 條中「積極參與者」的級數。

官續指,被告的行為協助「建國聯」從事分裂國家的非法活動,令組織進一步走向不法的宗旨。雖然案發期間社會氣氛稍為平靜,但仍有逃避刑責的人在海外,延續分裂國家的行為。

官指,雖相關貼文只有 47 個讚好、5 個轉發,但「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法庭必須在未燎原(前)將之消滅」,而唯一方法是處以重罰。

官:被告頭腦清晰且成熟
自閉症不構成減刑因素

官考慮將量刑起點訂在 66 個月。官指,被告家人、教會團契成員等為被告撰寫求情信,對被告美言有加。而早前法庭為被告索取的報告內容指,被告雖有自閉症類群障礙,或受網上言論影響而犯案,但心理報告指被告頭腦清晰且成熟、情緒穩定,可見他不是因滿腔熱血,而盲目參加他認為是可行的政治活動。

官亦指,被告在案中相信自己的分析、演講才華可貢獻「建國聯」。被告案發時只有 15 歲,但種種行為均指他不是少不更事,他亦嘗試在與警方的錄影會面中企圖避開刑責。

官認為,案中沒有證據能證明被告在案發時是被誤導,而《維護國家安全法》第 33 條中提及 3 個的減刑因素,均不適合於被告,而辯方提及被告患有自閉症,希望因此減刑。官引述辯方早前陳詞指,自閉症不影響被告的成績,認為自閉症不能在案中構成減刑因素。

官指,基於被告屬於「積極參與者」,而法庭沒有行使酌情權的空間,將被告的刑期減至「積極參與者」框架之下。被告及早認罪,刑期可獲三分一扣減至 44 個月監禁,而由於被告年輕可再獲 2 個月扣減,總刑期為 42 個月監禁。

被告離開前,高舉左手揮向旁聽席,多人靜默揮手回應。

兩組織被禁止在港運作

保安局於 12 月 2 日刊憲,禁止「香港議會」、「香港民主建國聯盟」在港運作。當局指,相信禁止兩個組織在香港運作,屬維護國家安全所需。這亦是保安局首次動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 60 條所賦予的權力,刊憲禁止組織在港運作。

3 人被控串謀分裂國家

被告依次為 15 歲 (起訴時年紀,其他如下)男學生、陳泰森(26 歲,報稱速遞員)、伍始東(25 歲,報稱侍應)。陳與伍的案件,將於明年 1 月 22 日再訊。

3 人同被控於 2024 年 11 月 6 日至 2025 年 7 月 9 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國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或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DCCC1367/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