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次家訪沒應門遭收回公屋單位 住戶提司法覆核被駁回 判詞:房委會沒程序不當

18次家訪沒應門遭收回公屋單位 住戶提司法覆核被駁回 判詞:房委會整理考慮所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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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受查時照顧母親減少用水
平常不開冷氣、在胞妹家洗澡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鄧慧賢,答辯人是香港房屋委員會。申請人鄧慧賢早前陳詞提到,房委會調查她用水量的時段,正值其母親在深圳接受白內障手術,她忙於照顧母親,用水量減少,後來有回復用水量。

申請人又指,她在家中使用充電式燈泡,購買兩年一直毋須充電,家中亦沒有家居電話、Wi-Fi。她在胞妹家中洗澡、洗衣服,由於家中沒有食物,亦沒有使用雪櫃。申請人又質疑,房委會在她解釋自己早出晚歸後,沒安排凌晨家訪,便斷定她不在單位居住,決定不合理。

判詞:房委會非只考慮家訪結果

針對申請人質疑,房委會的突擊家訪檢查不全面、程序不當,指職員 18 次家訪時,她都剛好不在家,不代表她並非居於單位。判詞反駁指,房委會作出判決時並非只考慮家訪結果,同時亦有整體考慮所有因素,例如長時間零耗電及耗水量,認為房委會決定合理,沒有程序不當。

就長時間零耗水量的情況,申請人提到因其水錶失靈。惟判詞質疑,水務署的信件是指,申請人家中水掣失靈,而非水錶失靈,認為水掣失靈並不影響水錶讀數。判詞又提到,申請人的耗電量低,在查訪期間共 144 天錄得零耗電量、163 天零耗水量。法官認為房委會決定並非錯誤,沒有程序不當。

判詞:突擊家訪更能反映真實情況

至於申請人指房委會罔顧其作息時間,拒絕她預約家訪的要求。判詞形容,突擊家訪在租客沒有準備的情況下進行,更能反映真實情況。法官重申,房委會是整體考慮所有因素而作出此決定,終駁回司法覆核,申請人另須付訟費。

HCAL953/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