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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學生被指秀茂坪藏噴漆 事隔逾兩年半被控  開審前認罪保釋候判

18歲學生被指秀茂坪藏噴漆 事隔逾兩年半被控  開審前認罪保釋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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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現年 18 歲學生,被指於 2019 年 12 月,在秀茂坪順利商場行人天橋外藏有 2 罐噴漆,以摧毀商場一幅牆,事隔逾兩年半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原定周四( 26 日)於觀塘裁判法院開審,被告開審前改為認罪。

被告在警戒下承認案發當晚,在商場行人天橋噴上「五一」、「光時」等政治口號。辯方求情稱被告受社會氣氛影響、一時衝動,絕非處心積慮、十惡不赦,現就讀浸大社會科學副學士,努力進修、冀成為社工,又指被告願意賠償 3,000 元清潔費。

暫委裁判官黎匡晉押後案件至 2 月 21 日判刑,期間准被告保釋,以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並促被告「好好配合感化官」,但警告仍有機會判囚。
被告警誡下認攜噴漆助陌生人噴牆

案情指,有市民途經順利商場一期三樓的天橋時,發現有 10 名年約 15 至 20 歲、穿深色衣物人士將貼紙貼到牆上,當時附近無示威、公眾集會。該市民因擔心安危,報警後回家。

商場保安於凌晨 1 時 30 分,發現牆上被噴政治口號和貼上海報,包括「五大訴求,缺一不可」、「順利連儂牆」、「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香港人反抗」、「give me freedom or give me death」、「不自由毋寧死」等。保安稱看不到事發經過,附近亦沒有閉路電視紀錄到,控方指相關清理費用為 9,500 元。

1 名警員當時在附近巡邏,期間截停 6 人包括被告,懷疑他們與牆上噴漆有關。警員其後在被告背包內搜出紅色和黑色噴漆兼 1 對手套。被告在警誡下承認負責帶噴漆給其他不認識的人噴牆,之後保持緘默。

求情:被告未因案件放棄求學

辯方求情指,被告於內地出生,與父母、妹妹同住,就讀浸會大學社會科學副學士,沒有任何定罪紀錄。辯方盼法庭考慮其年紀輕、是次犯案有違他以往的性格,可網開一面。辯方又指,被告於中學期間積極參與課外活動,雖於考取 DSE 期間干犯本案,但未有放棄求學,仍努力進修考上副學士,日後希望成為社工。

辯方強調,被告僅一時衝動,受社會氣氛影響,絕非處心積慮、十惡不赦。父母求情信亦指,當時與被告溝通不足,未能引導被告應對當時的社會氣氛,現感到十分後悔,承諾被告在他們的教導下不會再干犯罪行,今亦有到庭旁聽支持;被告親撰的求情信則指,自己未有三思而後行,將於承擔刑責後照顧妹妹和父母。

辯方續指,被告願意賠償 3,000 元清潔費,解釋被告出生基層家庭,現居公屋,已盡能力賠償,望法庭考慮被告的悔意。

官批索社服令、感化令後判刑
警告仍有機會判監

辯方另透露,被告早於上周告知認罪決定,並盡早通知控方,以節省法庭傳召證人的時間,雖明白排至開審才認罪、將不獲全數認罪扣減,但盼法庭助被告更新。

裁判官向控方確定被告案發時僅 15 歲,加上被告於審訊前認罪、過往無定罪紀錄等,批准索取社會服務令和感化報告後判刑,被告准以原有條件擔保。裁判官促被告「好好配合感化官」,警告如感化報告指被告不合適,將循報告建議判監。

被告何卓霖(現年 18 歲,學生)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2022 年 8 月 22 日首次提堂。控罪指,他在 2019 年 12 月 14 日,在秀茂坪利安道 15 號順利商場(一期)3 樓行人天橋保管兩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順利商場的一幅牆。

KTCC143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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