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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男認煽動、侮辱國歌國旗等判入教導所 官:踐踏國家尊嚴、挑撥仇恨

18 歲男認煽動、侮辱國歌國旗等判入教導所 官:踐踏國家尊嚴、挑撥仇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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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 18 歲男子被指在「連登」、YouTube 及 Discord 平台,發表「港獨」、「光時」口號,亦篡改國歌歌詞、製作並發布以粗口字眼取代國旗黃星的影片,早前承認煽動、侮辱國歌國旗等 4 罪,周三(14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入教導所。

《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判刑時指,被告發布的內容以粗口詛咒國家領導人、內地人及警員,令他們受威脅,挑撥市民對警方及內地人的仇恨,而國歌及國旗具象徵意義,涉案內容踐踏國家民族尊嚴,損害人民情感。裁判官又指,被告的心理報告顯示,他犯案源於反修例活動,認為若示威者的暴力行為奏效,便不會譴責示威者,可見他認同以暴力手段改變社會現象的歪曲思維。

辯方希望法庭索取勞教及更生中心報告,但裁判官認為未能反映本案嚴重性,終判被告入教導所。
辯方:被告沒強烈政治理念

辯方大律師關文渭進一步求情指,被告並非政治人物,沒有複雜或強烈的政治理念,案發時年僅 16 歲,並不成熟。法庭早前為被告索取教導所報告,但辯方認為,教導所一般羈留期約為 18 個月,未能適切反映被告的認罪扣減。辯方另引用案例指,更生中心的羈留目的適用於本案,可引導年輕人重回正軌,希望法庭可再索取有關報告作判刑考慮。

辯方續引述被告的背景指,他自小成長路並不平坦,在單親家庭由母親獨力撫養,被診斷患專注力不足及過度活躍症。他在紐西蘭求學時受欺凌,與母親關係一度破裂,但後來被告了解母親對他的關愛,之後卻因本案而被捕。

裁判官問,辯方對判入勞教中心有何看法。辯方指早前認為被告身體未必合適,所以沒有提及勞教中心,但若法庭認適合,亦希望法庭索取相關報告以作考慮。

官:內容踐踏國家民族尊嚴

裁判官最終即場判刑,指被告利用互聯網發布煽動訊息,令訊息可迅速及廣泛流傳,具延續及永久性,其他人可隨意瀏覽。被告在 18 個月內發布 29 則相關帖文,其內容以反政權為主,以粗口詛咒國家領導人、內地人及警員,令他們受威脅;以及宣揚港獨、篡改國歌歌詞及以國旗發表侮辱內容,挑撥市民對警方及內地人的仇恨。如不及早遏止這些思想,將會令社會不穩定及分裂。

法官提及,國歌及國旗具象徵意義,涉案內容踐踏國家民族的尊嚴,損害人民情感。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以警剔他人切勿仿效,才符合整體社會利益。

官:被告認同以暴力改變社會

法官續指,被告因專注力不足而令其學業及操行不佳。而其教導所報告顯示他因一時貪玩、不成熟及想表達不滿以犯案;但其心理報告則指,他犯案源於反修例社會運動,他雖然不贊同暴力行為,但如果認為示威者的暴力行為奏效,便不會譴責他們,可見他認同以暴力手段改變社會現象的歪曲思維。

法官認為,教導所提供就職培訓及品格培育等,適合被告,而勞教及更生中心則未能反映本案嚴重性,終判他入教導所。

官裁:屬持續犯罪 沒超檢控時限

辯方早前指煽動罪所涉的 29 則帖文中,僅 3 則帖文在被捕前半年內發布,而部分並非在香港發出,爭議檢控期限和域外法律效力。裁判官早前裁定,被告涉案行為屬「持續犯罪」,故控罪沒超檢控期限,又指構成煽動的活動是在香港發生,故法院有權處理案件。

案情:篡改國歌歌詞 警誡下稱「記得嗰時唔喺香港」

案情指,被告分別在「連登」和 Discord 發表「香港獨立,唯一出路」和「光復香港,時代革命」。被告亦詛咒警察和中國人嚴重受傷或死亡,又曾發表經篡改的國歌歌詞,製作並發布名為「『刁』你人民共和國『刁』你軍進行曲」的 YouTube 影片,片中以粗口字眼取代國旗的黃星。

被告被捕下承認涉案帳戶由他擁有,但稱「我記得嗰時唔喺香港」。

被控「故意發布經篡改國歌歌詞」等 4 罪

被告徐凱駿(18 歲,兼職侍應)被控「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控罪指他在 2020 年 5 月 28 日至 2022 年 9 月 27 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LIHKG (香港連登討論區)、Discord 和 Youtube 提供及/持續提供陳述、相片、片段及/或圖片。

徐另外被控一項「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經篡改的國歌歌詞」罪、一項「意圖侮辱國歌而故意發布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的情況」罪,以及一項「意圖侮辱國旗而故意發布侮辱國旗的情況」罪。

3 罪案發時間分別為 2020 年 6 月 12 日至 2022 年 9 月 27 日、2020 年 9 月 10 日至 2022 年 9 月 27 日,以及 2021 年 10 月 8 日至 2022 年 9 月 27 日。

WKCC350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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