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歲女縱火等罪成囚34月 上訴得直還押待重審決定、原定下月刑滿 官令即時獲釋

20歲女縱火等罪成囚34月 上訴得直還押待重審決定、原定下月刑滿 官下令即時獲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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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名男女被指 2020 年 2 月,在油麻地掟汽油彈,及酒店藏汽油彈等。案中唯一不認罪的女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縱火等兩罪罪成,判囚 34 月。她自 2022 年 10 月起服刑,其後不服定罪提上訴,於 2024 年 3 月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及判刑,但須繼續還押,以決定需否發還重審。上訴庭周四(30 日)裁定案件毋須重審,並批准她即時獲釋。

上訴庭認為,若然純粹基於原審法官的錯誤,導致被告無法獲公平裁決,甚至面對重審,她所獲的認罪刑期扣減將會比原審少。上訴庭又指,重審後的刑期一般不會超過原審幅度,考慮到被告最快可於下月中旬獲釋,故下令重審已再無實際意義。

上訴人 2022 年服刑至今

上訴申請人林天詠(案發時 20 歲)經審訊後,被裁定各一項「縱火」罪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成,判囚 34 個月,由 2022 年 10 月服刑至今。本案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彭寶琴審理。

上訴庭在書面判決書表示,雖然涉案兩罪性質嚴重,但各被告似乎只是想達到製造事端,和截斷交通的目的,並非以人或特定建築為目標,亦沒有造成太大的實質破壞。

上訴庭續指,林知道事情對錯,但她案發時年紀尚輕,原生家庭背景複雜,有「依賴性人格障礙」,相信受當時男友、即同案被告影響,在案中擔任「追隨者多於領袖」的角色。上訴庭進一步考慮到案中證據,指林最直接參與的,只有在街上放汽油彈一幕,沒有製造或整理汽油彈的照片。

上訴庭:不認為公共利益要求必須重審

上訴庭認為,雖然林抗辯理由較控方證據弱,但抗辯屬其基本權利,且合理期望案件會得到公平裁決。然而,如純粹出於原審法官的錯誤,導致相反的結果出現,並可能因此重審,林只能面對兩個進退維谷的選擇:頂住二次壓力繼續抗辯,或因戰略理由乾脆認罪。若然她選擇後者,享有的刑期扣減會比原審認罪時少。

上訴庭又稱,兩罪合共 34 個月的刑期不算嚴厲,控方從未提出刑期覆核,考慮到重審定罪的刑期,一般不會超過原審幅度,加上林最快可於下月中旬獲釋,故下令重審已再無實際意義,又指不認為有公共利益,要求本案必須重審,最終批准被告即時獲釋。

上訴庭斥原審官多次介入提問

上訴庭在 2024 年 3 月,裁定林上訴得直,並在判詞中批評原審法官練錦鴻,在開審前處理認罪被告判刑,發現同意案情提及不認罪被告的姓名,卻沒要求控方修改,有違法庭判例。

判詞又指,原審多次介入證人作供,並對辯方失結案的最後發言權視若無睹,很難不懷疑法官早已認為證據確鑿,不認罪受審是浪費時間,「所以根本無需顧及她,對整個庭審程序的觀感,和無需認真審視她的辯護理由」。

同案另 5 被告認罪
判勞教中心、囚 4 年 2 個月

原案有 6 名被告,除本案上訴人林天詠外,其餘 5 人即陳鴻基(24 歲,無業)、陳國強(27 歲,運輸工人)及劉智曦(17 歲,中四生)、莫熙陽(案發時 16 歲)、陳鴻輝(案發時 16 歲),先後承認縱火、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等罪,2 名成年被告被判囚 4 年 2 個月, 3 名未成年被告則判入勞教中心。

CACC184/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