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林卓廷披露游乃強受查案 律政司不服林上訴得直 申上訴至終院許可證明書

林卓廷披露游乃強受查案 據了解律政司不服林上訴得直 申上訴至終院許可證明書

分享:

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被指披露負責元朗 7.21 事件的警司游乃強,被廉署調查一事,被裁定 「披露受查人身分」罪成,判囚 4 個月。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本月裁定林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兼獲原審及上訴的訟費。

律政司不服裁決,提出上訴。據了解,其理據指稱游德康涉錯誤解讀涉案條文。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案件將在 3 月 7 日展開約 30 分鐘聆訊,性質為「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律政司回覆《法庭線》查詢時確認,已向原訟庭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案中林卓廷被控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30(1)(b) 條「披露受查人身分罪」。

根據高院判詞,本案所涉控罪,立法原意是限制他人披露,有人正受廉署就《防賄條例》下「賄賂」相關罪行調查;但林披露游因「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受廉署調查,該罪並不在《防賄條例》中,故林沒觸犯法例。

不過法官並不接納,林卓廷辯稱他當時披露出於條文所訂的合理辯解,即「公開一項對香港的公共秩序或安全的嚴重威脅」,指此舉會增加廉署調查和蒐證難度,並加大證據被毀滅或埋沒的風險,有「百害而無一利」。

HCMA34/2023
焦點
最新文章
最新影片

訂閱支持,撐起《法庭線》

所有報道免費向公眾開放,
有賴讀者付費月訂或年訂支持營運。
全部訂閱收入均用於營運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