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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元旦遊行|涉設置無線電及管武等 4 男女判囚 12 周至 15 月

2020 元旦遊行|涉設置無線電及管武等 4 男女判囚 12 周至 1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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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陣於 2020 年發起「元旦大遊行」,4 名男女在跑馬地及西營盤,被搜出對講機、鐳射筆及氣槍等物品,4 人早前承認無牌設置或維持電訊設施罪,其中 1 人另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及經審訊後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及仿製火器罪罪成。4 人周一(2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監 12 星期至 15 個月。

裁判官指,被告設置的無線電系統引致的潛在風險嚴重及廣泛,考慮整體案情嚴重,須判處阻嚇性刑罰。
官:不接納無線電為協助遊行人士疏散

裁判官劉綺雲判刑時指,涉案無線電系統運作正常,在第 4 被告的住所如廣播室般運作,可發放語音訊息,廣播至廣大市區範圍。裁判官質疑,辯方指稱廣播只是為當日協助義務急救員及遊行人士平安疏散,惟遊行只是在港島區,而被告設置的無線電系統則覆蓋港島及九龍大部份地區,加上遊行有獲發不反對通知書,第二被告理應知道警方會管理秩序,毋需他協助遊行人士疏散。

裁判官又指,被告發放的信息涉警方佈防資訊,第 2 被告知道收到信息的人會轉發他人,令現場情況更複雜,影響警方部署。裁判官指,雖然不接納被告稱要協助遊行人士疏散,但不會因此加重其刑責。

官:3 被告刑責相約

裁判官續指,考慮到無線電系統的規模、廣播室的運作、向激進示威者發放警方訊息等,認為會嚴重危害公眾安全,第 1、第 2 及第 3 被告均屬涉案討論設置無線電系統的 TG 群組成員,3 人理念相同,將群組討論的事付諸實行,積極參與及扮演不同角色,認為 3 人刑責相約。

至於第 4 被告並非該 TG 群組成員,但容許第 3 被告在其家中設置系統,必然知道涉及相當大型的廣播,但接納其案中參與程度較低及較被動。

官:非監禁刑罰不足以反映嚴重性

裁判官指,案發當日的暴力事件,是被告被捕後才發生,但無線電引致的潛在風險是嚴重及廣泛,考慮整體案情嚴重,須判處阻嚇性刑罰,認為非監禁式的刑罰不足以反映嚴重性。

裁判官就 4 人承認無牌設置或維持電訊設施罪,以 10.5 個月為量刑起點,第 1 及第 2 被告除認罪減刑三分一,考慮二人所面對的精神壓力及年長才首次犯事,分別減刑 2 個月,判監 5 個月;第 4 被告亦獲認罪扣減刑期,以及錄取了無損利益證供指證第 3 被告,獲百分之 45 的刑期扣減,判監 12 星期。

至於第 3 被告,早前承認無牌設置或維持電訊設施罪,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裁判官分別就兩罪判監 7 個月及 10 星期,兩罪刑期同期執行;至於他被裁定罪成的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仿製火器兩罪,考慮到物品的使用意圖、種類及性質等,包括一支氣槍附 6 粒鋼珠,可對人構成傷害,分別判監 12 個月,兩罪刑期同期執行。法官再考慮總刑期因素,4 項控罪有 3 個月刑期同期執行,即總刑期為 15 個月。

3 被告求情稱有健康問題

裁判官判刑前引述各被告的求情,指首被告曾因淋巴問題接受化療及因膽結石需切除膽囊,左心房有健康問題,他亦持業餘無線電牌照;次被告退休前任職電訊行業,案發後被貼街招人身攻擊受困擾,去年確診肝周囊腫問題;第 3 被告母親患胰臟線癌;第 4 被告則曾協助警方錄取無損利益口供,指證第 3 被告,獲控方接納是實在及有誠意的證供。

4 人被控無牌設置或維持電訊設施

4名被告依次為陳良新( 71 歲,退休人士)、余敬邦( 62 歲,工程師)、繆日謙( 34 歲,售貨員) 及甄淑儀( 33 歲,文員),同被控於 2020 年 1 月 1 日,無牌設置或維持電訊設施,即三部無線電收發器,裝設有兩條未經批准頻道;繆另被指在西營盤僑發大廈一單位內管有一支鐳射筆、 一支伸縮棍、6 把摺刀、 1 把匕首、 1 把開山刀、 4 把斧頭及一支氣槍,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仿製火器,即繆在本案共被控 4 罪。

EACC109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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