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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歲送貨員被控煽動 辯方申轉高院審理被拒 5.19 區院提訊

22 歲送貨員被控煽動 辯方申轉高院審理被拒 官應控方要求 5.19 轉區院提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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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歲患自閉症的送貨員被指 2021 年 12 月在「連登討論區」及 Telegram 發文,呼籲市民參與「平安夜革命」,被控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及 3 項作出煽動意圖的行為罪。辯方反對 3 項煽動罪轉介區域法院審理,認為應在設有陪審團的高等法院審理。

案件周四(5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法律爭議。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聽畢控辯雙方陳詞,認為 3 項煽動罪應循簡易程序審訊,並與同案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一併轉介區域法院處理,並於 5 月 19 日再訊,被告續還押。

辯方:煽動罪應交可設陪審團高院審

控方由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張卓勤代表,他 4 月 12 日申請將案件轉介區域法院審理,但辯方大律師關文渭反對轉介 3 項作出煽動意圖的行為罪,法庭周四處理相關法律爭議。

辯方表示根據《裁判官條例》第 88 條指,「任何人如在裁判官席前被控任何可公訴罪行,而該可公訴罪行並不包括在附表 2 第 III 部所指明的類別內,須將與該可公訴罪行有關的控罪或申訴移交區域法院」,而「作出煽動意圖的行為罪」在附表 2 第 III 部,換言之,它屬於不須移交區域法院的可公訴罪行。

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聞言詢問,上述公訴罪行能否在裁判法院處理。

辯方指簡易程序罪行只能在裁判法院審理,而上述公訴罪行不可以簡易程序達至裁決,故不能在裁判法院審理。辯方續指,本案 3 項「作出煽動意圖的行為罪」應分拆交付設有陪審團的高等法院審理,而「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則留在區域法院審理。

控方:煽動罪屬簡易程序罪行 相似案在裁院審

控方則指「作出煽動意圖的行為罪」是簡易程序罪行,相似案件亦曾在裁判法院審理,「講得白話啲,呢條係『交通嘢』」。他指本案亦可以「大拖細」的方式,即被告被控另一條可公訴罪行時,針對該人的簡易程序罪行於區域法院審理。

官:法例無訂明煽動罪是否可公訴罪行

羅官聽畢控辯雙方陳詞,指本案的爭議點是裁判法院是否有司法管轄權,將煽動罪轉介至區域法院。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 10 條,法例沒有訂明該煽動罪是可公訴罪行,還是循公訴程序,而《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4A 條則指,除非該條文載有「循公訴程序」,否則只可循簡易程序審訊。換言之,煽動罪應循簡易程序審訊,並與同案煽惑罪一併轉介區域法院審理。

辯方強調煽動罪在「作出煽動意圖的行為罪」在《裁判官條例》附表 2 第 III 部,即屬於不須移交區域法院的可公訴罪行。但裁判官認為煽動罪並非可公訴罪行,故條例限制是不適用。他應控方申請,將案件轉介區院,並於 5 月 19 日再訊,被告繼續還押。

被告陳泰森(22 歲,送貨員)被控一項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3 項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罪。控罪指,他於 2021 年 12 月 13 日非法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另外 3 罪指他在 2021 年 8 月 19 日至 12 月 8 日期間,分別在「連登討論區」及 Telegram 頻道「LIBERKONG 公海」發表陳述,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述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引起香港居民的不滿或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WKCC511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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