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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太古|5人非法集結等罪成 2人分別阻差罪成、認無牌管無線電

8.11太古|6人非法集結等罪成還押 另一人認無牌管無線電保釋 官押8.3一併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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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8 月 11 日,港九兩區大遊行後演變成多區快閃堵路行動,港鐵太古站多人被捕。7 人否認非法集結等罪,經審訊後,當中 5 人周五(14 日)被裁定非法集結等罪成,另 2 人則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惟分別阻差罪成及早前承認無牌管無線電罪,全部押後至 8 月 3 日判刑。

裁判官劉淑嫻指,非法集結罪成的 5 人被搜出防毒面罩及勞工手套等物品,代表他們預示會與警方有衝突,又指案發當日疫情尚未開始,但被告卻帶備口罩,是為了遮蓋面容,指他們的參與意圖「昭然若揭」。

官讀出 7 人裁決理由,至晚上 8 時半才散庭。官在最後讀出被告控罪時出錯,控方提出希望可作澄清,官回應指「唔好意思,太疲累」。
音響工程人員兩罪不成立
官接納前僱主供詞

案件周五在觀塘裁判法院裁決。被告林韋丞(24 歲,音響工程人員)早前供稱,案發當日下班後到太古一帶排舞,後到休憩處一角吸煙,突然看到有 3 架警車出現,情急之下跑到太古站 C 出口後被捕。就管有士巴拿及對講機,他供稱物品為他翌日須到紅磡體育館為演唱會進行音響工程的裝備。

裁判官指,雖然他穿著黑衫、黑褲及黑背囊,但身上沒有頭盔及護目鏡,不足以證明他有意圖參與非法集結,控方亦無證據證明他與集結人士有聯繫。官並接納其前僱主供詞指員工須自行帶備士巴拿等物資,裁定林非法集結及管武兩罪不成立。

林日前承認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周五續准保釋,候 8 月 3 日與其他被告一同判刑。

電腦軟件工程師
非法集結無罪、阻差罪成

就被告文城康(23 歲,電腦軟件工程師),官指他身穿黑衣在現場出現行為可疑,但控方並沒有關於他參與非法集結的開始及逗留時間的足夠證據,故裁定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

至於文被控阻撓警務人員罪,官信納警長的證供,指他用右手扯警長的左肩,從呈堂片段亦能看到他與警長互相拉扯,且警長事後左邊肩章破損。官認為,文已令警員的執法行為變得不易,指他明明聽到「警察,咪郁」,仍故意作出阻礙行為,裁定阻差罪成。

另 5 人非法集結等罪成
官指參與意圖「昭然若揭」

就另外 5 名被告,裁判官指他們在案發時穿著黑色衣物,衣著與示威者相若,並被搜出防毒面罩及濾罐、護目鏡、頭盔、勞工手套等物資,是代表他們預示會與警方有正面衝突,因以上物資只會在非法集會中使用。

官又指,案發當日疫情尚未開始,被告卻被搜出口罩,認為是為了遮蓋面容,避免讓警方識別出身份,參與意圖「昭然若揭」,透過逗留現場,達到人多勢眾和鼓勵其他人的效果。

官不接納戲院經理供詞
指防毒面罩不在合法集會用得上

被告黎卓然(30 歲,戲院經理)早前供稱,案發當日原欲參與位於維園的合法集會,所以身上帶備衣物等物資,而加班後按原訂計劃到維園,發現集會已結束,後經太古返回位於北角的家時在地鐵站被捕。

官不接納黎的證供,指他帶備 3M 手套及防毒面罩,但這些用品不會在合法集會用得上。而案發當時還未有疫情,他卻帶備黑色及白色口罩,相信是用來遮蓋面容,指他絕非旁觀者,而是有備而來,參與非法集會,裁定其非法集結罪成。

侍應供稱乘車回家
官指說法不合理

就被告謝誠謙(28 歲,工程師)及戴偉軒(29 歲,侍應),官認為,他們帶備口罩及手套等物資,並不是單單在場,而是有意識、有意圖參與非法集結。

對於戴供稱出現在現場是為乘車回家,官指他明明可以直接從銅鑼灣乘坐港島線,卻選擇「上上落落,冒著被警方噴催淚煙嘅風險」到太古,說法不合理,終裁定兩人非法集結罪成。

案發時 16 歲學生
非法集結罪成、管武罪不成立

被告陳堃榮(18 歲)早前供稱逗留在現場為滿足好奇心,看不到有人聚集,而身上被搜出的鐳射光束裝置,則是為觀星活動而購買。

官指,考慮在陳身上搜到示威物資,裁定非法集結罪成,但認為 16 歲的陳有機會不認為鐳射光束可傷人,法庭亦未能夠肯定他是有意圖傷人,裁定管武罪不成立。

銷售員兩罪成
官推論有意圖用彈射器攻擊

被告陳朝安(28 歲,銷售員)被控非法集結及管武兩罪。官指他帶備 1 個彈射器及 1 袋金屬彈丸,認為從背囊中取出物品「不費時費力」,裁定他與物品有密切聯繫。官又指,他管有上述物品在現場出現,是預示會與警方有衝突,故推論他意圖用彈射器作出攻擊,裁定兩罪罪成。

6 人還押至 8 月初判刑

官押後至 8 月 3 日求情及判刑,期間為案發時 16 歲學生索取勞教中心、教導所及更生中心報告,其他被告則索取背景報告。除首被告林韋丞外,其餘 6 人須還押。

共 10 人被控
3 人早前已認罪

本案原涉 10 名被告,其中 2 人已在 2021 年判刑。餘下被告依次為林韋丞(24 歲,音響工程人員)、黎卓然(30 歲,戲院經理)、文城康(23 歲,電腦軟件工程師)、陳堃榮(18 歲)、謝誠謙(28 歲,工程師)、余巧茵(21 歲,學生)、戴偉軒(29 歲,侍應)及陳朝安(28 歲,銷售員),同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8 月 11 日,在港鐵太古站 C 出口參與非法集結。以上均為被控時年齡。

林韋丞、陳堃榮、陳朝安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控罪指同日同地,林韋丞和陳堃榮各管有 1 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陳朝安管有 2 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 個彈射器及 1 袋金屬彈丸。

文城康另被控一項故意阻撓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即在同日於太古站出口內的扶手電梯阻撓警長 59103 。林韋丞另亦被控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指他同日同地管有一部無線通話機;林早前已認此罪。

余巧茵則於開審前改認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其案將在 7 月 27 日判刑。

ESCC177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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