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條生效約半年,按《法庭線》紀錄現有 3 宗新煽動罪的起訴個案。其中,58 歲男子涉在今年 3 月 至 6 月在 YouTube 等網上平台發布包括「革命無罪造反有理」等陳述或相片,他周五(20 日)認罪,被判囚 14 個月,是新罪第三宗判刑。
辯方大狀關文渭原擬爭議控罪合憲性,但稱因「譚得志案」就同一議題被拒批終極上訴許可,本案被告因而改為認罪,同時續主張新煽動罪最高刑罰調高,不等於要量刑隨之而增加,另又提出新煽動罪非預防性罪行,法庭須看實際煽惑結果考慮判刑。
同時負責新煽動罪 3 案的總裁判官蘇惠德維持看法,即更嚴峻的刑罰強化了預防性,以判囚 18 個月為量刑起點。《法庭線》比較發現,該量刑水平與舊罪譚得志案一樣。
辯方:因「譚得志案」上訴情況改認罪
被告區健威由大律師關文渭、梁麗幗及司徒子朗代表。關指,辯方原擬提出合憲性的法律爭議,但終審法院今年 8 月在「譚得志案」,拒就合憲性爭議批出上訴許可(但就其他議題批出許可),故本案被告改為認罪。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李庭偉指,被告有舊煽動罪的案底。
關文渭先就被告個人背景求情,指與上次改變不大,現年 58 歲,仍舊是獨身、獨居;受社交技巧所礙,難融入社會,自 2001 年即 35 歲起失業,至今仍靠父親及綜援接濟,沒甚麼朋友,只靠網友社交,沒政治背景及聯繫。
案情方面,關指本案所涉的煽動文字大多重複,就算不是完全重複,亦屬概念上重複。被告持有 4 個社交媒體帳戶,總共僅 20 個追隨者,「數目少得可憐」,情況狀似「回聲室」(Echo Chamber),供志同道合者聽相同想法,並非說服他人認同其理念或政治宣言,也沒鼓吹使用暴力。另被告沒試圖隱藏身分,以真名示人,亦望法庭不要對其判「壓碎性」的量刑起點。
關文渭:積犯才可加刑
判刑方面,關提出三大法律陳詞。第一,法庭就前一天同類案(諸啓邦案、鍾文傑案,關同樣代表辯方)判刑時,稱認為可以保障公眾為理由,就案底加刑。蘇惠德打斷指,保障公眾利益為量刑考慮之一,沒視被告為積犯。
關指,以公眾利益為由加刑,被告應要是積犯。若不是積犯,就不應把保護公眾利益列入考慮,因為法庭判刑時已考慮了維護國家安全,而國家意指所有人民共同體,故已有所涵蓋,因此被告必須是積犯,法庭才可以公眾利益為由加刑,並強調此是比例問題。
關:最高刑罰調高 不等於量刑要隨之增加
第二,關指舊煽動罪中重犯者最高刑罰會由判囚 2 年增至 3 年;而在新煽動罪中則沒有重犯的分野,最高刑罰直接為 7 年。關在諸、鍾兩案,皆呈交了「李天生案」,指最高刑罰的增加,只是代表最高刑罰不足以反映控罪嚴重性,調高後不代表整體刑罰要增加;而官在「諸啓邦案」判詞中,引「Chan Kwok Fai 案」反駁說法。
關對此陳詞指,雖然此爭議沒有定案,但指「李天生案」是由 2 名上訴庭法官、1 名資深原訟庭法官審理,較只涉兩位法官處理刑期爭議的「Chan Kwok Fai 案」更具份量。
關:新罪非預防性罪行 須看實際結果判刑
第三,新煽動罪不是預防性罪行,故被告行動實際造成的結果,才是法庭應考慮的量刑因素。關解釋,裁判法院多稱煽動罪是預防性罪行,並引「馬俊文案」為佐證。
關續指,不過煽動罪是源自普通法,英文是 Seditious,它不是預防性罪行;惟內地法律的行文沒有「煽惑」,故《國安法》就以「煽動」統稱,指若參見官方英譯版採用「Incite」,即普通法下未完成罪行「煽惑」。關指,煽惑才是預防性罪行,煽動不是。
蘇惠德問,關是否意指「馬俊文案」把煽動、煽惑「撈亂咗」?關稱不是,因馬被控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英譯版是「Incite」,故實際上判詞說煽動要預防,是指「Incite」,不是本案的 Seditious。
官以判囚 18 個月為量刑起點
蘇惠德押後約半小時後,即日判刑,採用的量刑起點與同樣干犯過舊煽動罪的諸啓邦一樣,訂為判囚 18 個月,另因區健威在 2023 年 12 月就舊煽動案獲釋不久,就開設本案的 4 個社交媒體帳號發帖,就此加刑 3 個月,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最終刑期為 14 個月。
《法庭線》比較舊煽動案判刑數據,見本案的量刑起點,與舊煽動罪的「譚得志案」一樣(見另稿)。而本案被告曾因在 FB、X 發布煽動言論,承認舊煽動罪,被判囚 6 個月;該案同樣由蘇惠德處理,蘇當時以判囚 9 個月為量刑起點。
官駁回辯方說法
蘇在判詞拒納辯方說法,重申煽動罪行具備預防性要旨,防止犯案者透過煽動性的作為,引起、激起、煽惑或感染他人產生或認同犯案者的信念,從而以不合法的手段實現主張,故量刑須以阻嚇性刑罰為首要考慮。
對於辯方稱,就最高刑罰「李天生案」份量較重,蘇重申最高刑罰反映罪行嚴重性及普遍性,是量刑的一貫原則,而最高刑期的調高,亦反映立法機關對控罪的立場,藉更嚴峻的刑罰去強化預防性,消除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秩序的風險。
至於辯方引「馬俊文案」稱本案不是預防性罪行,蘇認為該案字面意義相同,煽動是包含鼓動、煽惑的意思,而阻嚇元素是早已確立的一般量刑原則,蘇遂認為預防性是量刑的考慮之一。
至於被告曾犯舊煽動罪,蘇稱考慮控罪嚴重性時,不會視被告為積犯,但有類同紀錄,可視為加刑因素,重申維護國家安全是煽動罪的首要目標。
官:隱身犯案目無法紀、反覆主張革命
蘇續指,案中被告經 3 個廣為全球網民使用的網上平台,在 3 個月內發布 239 則訊息,平均每天不止一個,共吸引 66 個「讚好」,並非完全沒有網民注意。縱使他人對被告人的煽動行為反應冷淡,只代表本案不具備加重刑責的因素。另他沒刻意隱藏身分下犯案,代表被告視法律如無物、目無法紀。
內容上,帖文主張推翻中央政權、特區政府,又提及台灣問題、敏感日子等,明顯是挑戰國家主權,當中亦多次詆毀及咒罵領導人、特首以及執法部門,目的是挑起他人的離叛和蔑視。
官指,被告反覆主張以革命去實現其理念,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相關的內容雖然是轉載,但他把部份內容配上歌曲、影像等,有加工製作的成份。縱使內容重重複複,頗為單調,但因不停重複,形成「洗腦式」的效果。
案情:被告警誡下承認發帖 包括政治宣言
案情指,被告在 Facebook、X、YouTube 共設 4 個帳號,於 2024 年 3 月 23 日(23 條生效當天)至 6 月 19 日(被捕日),合共發布 239 則煽動陳述、照片、圖片、影片。他在住所附近被捕,警誡下稱「明白,我係用呢四個帳戶出帖文,多數係啲片嚟」。
案情續指,帖文可分成兩大類,第一類是被告以中文或韓文歌曲製音樂錄像,加插煽動陳述圖片;第二類為轉發。涉煽動意圖訊息,舉例如下:
(a)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共產黨下台 天下太平;習近平下台 台灣太平…人不反共 自絕天地」
-「中共邪惡政權長期存在 是現代文明世界的莫大恥辱」
(b)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及/或;
-「李家超下台…獨裁者李家超下台」
-「黑白魔警混 魔行捕殺民 警暴日子逝」
(c) 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革命無罪 造反有理」
錄影會面下,他稱帳戶旨由他一人持有,所有訊息由他發布。而「革命無罪造反有理」、「共產黨下台」是他發表其政治宣言,其政治宣言則是「共產黨下台、習近平下台、李家超下台」。
被控新煽動罪
被告區健威(58 歲,無業),被控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 24(1)(b) 條下「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指他於 2024 年 3 月 23 日至 2024 年 6 月 19 日期間,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該等刊物,即在 YouTube、Facebook 及 X 發布陳述、相片及/或圖片,具意圖:
(a)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b)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及/或;
(c) 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控罪書指,案件由國家安全處調查及行動 Y3b 隊負責。
WKCC2719/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