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近年引用煽動罪控告多人,現行條文雖沒中國政府或中央機構的字眼,但在「古思堯抬棺材示威案」及「譚得志案」,法庭指中共在憲政上有獨特地位,已裁定「打倒共產黨」等言論屬違法。
今次 23 條立法諮詢文件,建議「完善」煽動罪,擴闊至涵蓋「國家根本制度」及國家機關、中央駐港機構等,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國主席、國務院、中央軍委、中聯辦、國安公署、外交部特派員公署、駐港解放軍等,日後相關言論亦會受規管。
翻查資料,2003 年就政府的 23 條草案,立法會曾討論「根本制度」是否包括「共產黨領導」。全國人大於 2018 年通過修憲,加入「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
23 條立法報道:
23條煽動罪|快必案爭議須證煽暴意圖 上訴庭或諮詢期後裁決 政府未明確答參考否
政府公布23條立法文件 諮詢期一個月 建議立新例、改例重點一覽(附圖輯)
現行條文列 7 項煽動意圖
沒中國政府或中央機構字眼
現時《刑事罪行條例》第 9 條,訂出 7 項煽動意圖,包括引起對香港政府、司法的憎恨(詳見下表),而第 10 條則規管具煽動意圖的行為、發表、發布刊物及管有煽動刊物。雖然條文中沒有中國政府或中央機構的字眼,但近年法庭已裁定有些涉中共言論屬違法。
古思堯案「打倒共產黨」
官裁定具煽動性
例如社運老將古思堯,被指計劃於 2022 年北京冬奧開幕前抬棺材抗議一案,他經審訊後被裁定「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罪成,判囚 9 個月。
時任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在判詞中指,古在棺木和布條上寫上「打倒共產黨」、「結束一黨專政」、「屠夫政權,遺臭萬年」等字句,並解釋字句是出於對中央及共產黨的不滿。羅指,從古使用「打倒」、「結束」等字眼看來,這非單純批評或表達不滿,「從整體案情看,毫無疑問,寫該些字句和他最終目的是希望改變,甚至推翻國家憲法中所訂立之安排。」
羅又指,國家《憲法》已清楚訂明,共產黨在憲政上有特定之地位及角色,「若果以任何方式去改變,甚至推翻憲法上之制定,無疑會影響到國家安全」,亦有違一國兩制下《基本法》原意。
![古思堯擬區選前到選舉處抗議 被控企圖煽動 被拒保釋還押候明年訊](https://thewitnesshk.com/wp-content/uploads/2023/12/46-1024x538.jpg)
譚得志案爭議中共不等於中央政府
法官不接納
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被指 2020 年在街站發表煽動性言論,經審訊後裁定 11 項「發表煽動文字」罪成,判囚 3 年 4 個月;他提出定罪及刑罰上訴,正待上訴庭頒判決。
案件原審時,辯方曾爭議,譚針對共產黨的言論,並不屬條文定義下的「煽動文字」,因共產黨只是領導中央政府的黨派,而涉攻擊共產黨的言論,並不等於攻擊中央政府。據庭上證供,譚的相關言論包括「反對國安法,打倒共產黨」、「支持我會入去立法會,打建制派,打倒共產黨」、「消滅共產黨」等。
區院法官陳廣池不接納辯方說法,並在判詞中指,「眾所周知中國共產黨在中國憲法的憲政地位」。陳又認為,就算刪除譚涉及攻擊共產黨的文字,他仍具意圖煽動打擊特區政府,故至少具備條文中其中一項煽動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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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條諮詢提「完善」煽動罪
倡擴闊至國家根本制度、國家機關
政府的 23 條諮詢文件,建議「完善」煽動罪,並納入到新訂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中。
文件指,《憲法》明文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而《香港國安法》禁止推翻或破壞中國根本制度、推翻中央政權機關,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汲取過往經驗」,建議把煽動引起對國家根本制度、《憲法》規定的國家機關、中央駐港機構,以及香港特區憲制秩序的憎恨,納入到煽動意圖相關罪行,並列出 6 項擬訂的煽動意圖(見下表)。
擬訂新條文涵社會主義制度
國家主席、國務院及中央軍委
翻查資料,港府 2003 年提出 23 條立法條例草案時,建議訂立「顛覆罪」,時任立法會議員李卓人、何俊仁及曾鈺成,曾討論「根本制度」是否包括「共產黨領導」、「一黨專政」。2018 年,全國人大通過《憲法》修正案,包括在第一條中,「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一句後,加入「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
政府的 23 條諮詢文件指,「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至於「《憲法》規定的國家機關」,翻查資料,包括全國人大、中國主席、國務院、中央軍委、地方各級人大和地方各級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監委會,及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中央駐港機構則為中聯辦、國安公署、外交部特派員公署及解放軍駐港部隊。
就「香港特區憲制秩序」,文件建議由其中一項煽動意圖涵蓋,即意圖引起「對香港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倡改動辯護條款部分字眼
諮詢文件建議保留現時的辯護條款,僅改動部分字眼。例如現時條文指,如任何作為、言論或刊物是為了指出香港政府、憲制、法例或司法的錯誤或缺點,「而目的在於矯正該錯誤或缺點」,則不屬煽動意圖;諮詢文件建議修訂為「而目的是完善該制度或憲制秩序」。
倡加重罰則
未提幅度
諮詢文件又指,考慮到國安罪行的嚴重性,以及「過去幾年間相關行為對香港特區造成的傷害及破壞」,建議提高「煽動意圖」罪及相關「管有煽動刊物」罪的罰則,惟未提幅度。
按現時條文,「煽動意圖」罪,首次定罪最高可判囚 2 年,其後定罪最高囚 3 年;管有煽動刊物罪首次定罪最高可囚一年,其後定罪最高囚 2 年。
文件另指,過往經驗顯示,雖然煽動不一定涉煽動暴力或擾亂公共秩序,「但放任這些煽動行為不理,日積月累的後果便是令大規模暴亂一發不可收拾。」(見另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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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保安局網頁簡介,公眾可於 1 月 30 日至 2 月 28 日,以郵寄、電郵或傳真遞交意見。諮詢文件全文載於保安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