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首宗司法覆核|行為良好不獲減刑 馬俊文指通知程序涉不公 懲教稱有交代23條新安排

23條首宗司法覆核|行為良好不獲減刑 馬俊文指通知程序涉不公 懲教稱有交代23條新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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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馬俊文沒戴眼鏡,身型清減不少,穿着灰色無帽衛衣出庭,由大律師關文渭、黃雅斌、梁麗幗及高麟代表;建議答辯人為懲教署長,由資深大律師呂世杰、大律師何卓衡代表,案件由法官李運騰審理。

塘福懲教所監督盧浩權(《法庭線》記者攝)
申請方獲批傳召懲教人員

針對署方告知馬俊文不能如期獲釋的情況,馬一方申請傳召塘福懲教所監督盧浩權盤問獲批。李運騰強調,盤問內容範圍僅限於 2024 年 3 月 23 日至 25 日,即馬被告知無法如期獲釋,至馬提交申述的時段。

盧在大律師關文渭盤問下講述與馬會面經過。3 月 23 日,他收到馮姓高級監督致電,馮將懲教署評審委員會的考慮撮要英文版告訴他,稱基於馬在獄中表現,例如曾在牆上寫字句、更生進度和心理評估,不信納提早釋放馬,不會不利於國安。

懲教人員:口頭告知馬委員會考慮撮要

盧續指,馮着他告訴馬有關委員會的考慮,又稱若馬有意申述,需於一日內提出。盧同日將委員會的考慮撮要告訴馬,並着他在通知書上簽署,整個會面歷時 5 至 10 分鐘。盧指,馬聞訊情緒低落,雖然沒哭泣及「發癲」,但他「擔心夜晚有事情發生」,故安排馬入院。

3 月 24 日,馬要求更多時間處理申述獲批,並在翌日早上交書面申述。同日下午 1 時 35 分,盧將委員會的書面考慮撮要中文版交予馬。約 3 小時後,盧口頭通知馬,指署長不信納提早釋放他,不會不利於國安,不建議將其個案轉介監管釋囚委員會,作提早釋放考慮。

申請方質疑懲教事後撰紀錄「加鹽加醋」

大律師關文渭向盧指,根據盧於 2024 年 8 月及 10 月存檔的誓章,他稱於 3 月 23 日向馬表示,根據《監管釋囚條例》第 6(3A) 條,「如某囚犯因被裁定國安罪行而服刑,除非署長信納提早釋放該囚犯,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將該囚犯的個案轉介予委員會考慮」。

惟在馬的服刑紀錄,盧僅寫上《監管釋囚條例》第 6(3)條,而非第 6(3A) 條,質疑盧從沒向馬提及後者,盧稱「(誓章)寫法有少少唔同」。關形容,盧在事發後數月,才在誓章提及第 6(3A) 條,是「加鹽加醋」。盧不同意,指非一字一句記下對話內容,重申有向馬提及第 6(3A) 條。

關再指,馮姓高級監督沒有提及改過自新決心、國安風險等內容,但盧在馬的服刑紀錄寫了上述因素,盧稱「我諗所謂改過自新,就係更生進度」。關指出,兩人在 3 月 23 日的會面只有 30 秒,盧僅稱「3 月 25 號唔走得,一年後再評估,有冇申訴」;盧不同意。

關最後指,盧根本沒在 3 月 25 日與馬會面,而是一名負責保安的懲教人員接觸他;盧不同意。

申請方:馬對提早獲釋有合理期望

關另陳詞指,懲教署長在考慮應否將犯國安罪行的囚犯、轉介予委員會考慮時,除了考慮是否不利於國安,亦應按監管釋囚委員會職能,考慮「確使囚犯改過自新及重新融入社會的適宜性」、「保護公眾人士免遭罪犯嚴重傷害的需要」。

他續指,馬對行為良好減刑下提早獲釋有合理期望(legitimate expectation),認為署長有酌情權處理。他重申,署長考慮過程並非單一步驟(single step),要考慮各種因素。李運騰聞言稱,這樣會將署長及委員會的職能重疊,亦使情況變得複雜。

針對法律確定性(legal certainty),大律師黃雅斌補充指,若有權力能剝奪一個人的自由,那麼該權力不能太廣泛及不精確,否則很容易被濫用。黃續指,若權力取決於官員判斷,必須受法律充分約束。

HCAL979/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