綽號「第二代美國隊長」的馬俊文,被指多次叫喊港獨口號,「煽動分裂國家」罪成判囚 5 年。馬原定今年 3 月在行為良好減刑下提早獲釋,惟在「23 條」新安排下,未能提早釋放,最遲延至 2025 年 11 月刑滿。
馬俊文不滿安排,入稟申請司法覆核,周二(22 日)在高等法院審理。馬一方質疑,懲教於 3 月 23 日通知馬不能提早獲釋時,僅口頭通知他評審委員會的考慮,未有給予書面解釋,便要求馬簽署通知書,涉程序不公,並要求傳召會見馬的塘福懲教所監督盧浩權接受盤問。
盧確認,事隔兩日在馬提交書面申述反對後,才予他書面解釋。申請方另質疑,兩人在 3 月 23 日的會面只有 30 秒,而盧當日僅稱「3 月 25 號唔走得,一年後再評估,有冇申訴」,未有交代「23 條」下國安罪行囚犯獲釋的新安排;盧一概否認。案件周三(23 日)續審,由懲教署一方陳詞。
申請人馬俊文沒戴眼鏡,身型清減不少,穿着灰色無帽衛衣出庭,由大律師關文渭、黃雅斌、梁麗幗及高麟代表;建議答辯人為懲教署長,由資深大律師呂世杰、大律師何卓衡代表,案件由法官李運騰審理。

申請方獲批傳召懲教人員
針對署方告知馬俊文不能如期獲釋的情況,馬一方申請傳召塘福懲教所監督盧浩權盤問獲批。李運騰強調,盤問內容範圍僅限於 2024 年 3 月 23 日至 25 日,即馬被告知無法如期獲釋,至馬提交申述的時段。
盧在大律師關文渭盤問下講述與馬會面經過。3 月 23 日,他收到馮姓高級監督致電,馮將懲教署評審委員會的考慮撮要英文版告訴他,稱基於馬在獄中表現,例如曾在牆上寫字句、更生進度和心理評估,不信納提早釋放馬,不會不利於國安。
懲教人員:口頭告知馬委員會考慮撮要
盧續指,馮着他告訴馬有關委員會的考慮,又稱若馬有意申述,需於一日內提出。盧同日將委員會的考慮撮要告訴馬,並着他在通知書上簽署,整個會面歷時 5 至 10 分鐘。盧指,馬聞訊情緒低落,雖然沒哭泣及「發癲」,但他「擔心夜晚有事情發生」,故安排馬入院。
3 月 24 日,馬要求更多時間處理申述獲批,並在翌日早上交書面申述。同日下午 1 時 35 分,盧將委員會的書面考慮撮要中文版交予馬。約 3 小時後,盧口頭通知馬,指署長不信納提早釋放他,不會不利於國安,不建議將其個案轉介監管釋囚委員會,作提早釋放考慮。
申請方質疑懲教事後撰紀錄「加鹽加醋」
大律師關文渭向盧指,根據盧於 2024 年 8 月及 10 月存檔的誓章,他稱於 3 月 23 日向馬表示,根據《監管釋囚條例》第 6(3A) 條,「如某囚犯因被裁定國安罪行而服刑,除非署長信納提早釋放該囚犯,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將該囚犯的個案轉介予委員會考慮」。
惟在馬的服刑紀錄,盧僅寫上《監管釋囚條例》第 6(3)條,而非第 6(3A) 條,質疑盧從沒向馬提及後者,盧稱「(誓章)寫法有少少唔同」。關形容,盧在事發後數月,才在誓章提及第 6(3A) 條,是「加鹽加醋」。盧不同意,指非一字一句記下對話內容,重申有向馬提及第 6(3A) 條。
關再指,馮姓高級監督沒有提及改過自新決心、國安風險等內容,但盧在馬的服刑紀錄寫了上述因素,盧稱「我諗所謂改過自新,就係更生進度」。關指出,兩人在 3 月 23 日的會面只有 30 秒,盧僅稱「3 月 25 號唔走得,一年後再評估,有冇申訴」;盧不同意。
關最後指,盧根本沒在 3 月 25 日與馬會面,而是一名負責保安的懲教人員接觸他;盧不同意。
申請方:馬對提早獲釋有合理期望
關另陳詞指,懲教署長在考慮應否將犯國安罪行的囚犯、轉介予委員會考慮時,除了考慮是否不利於國安,亦應按監管釋囚委員會職能,考慮「確使囚犯改過自新及重新融入社會的適宜性」、「保護公眾人士免遭罪犯嚴重傷害的需要」。
他續指,馬對行為良好減刑下提早獲釋有合理期望(legitimate expectation),認為署長有酌情權處理。他重申,署長考慮過程並非單一步驟(single step),要考慮各種因素。李運騰聞言稱,這樣會將署長及委員會的職能重疊,亦使情況變得複雜。
針對法律確定性(legal certainty),大律師黃雅斌補充指,若有權力能剝奪一個人的自由,那麼該權力不能太廣泛及不精確,否則很容易被濫用。黃續指,若權力取決於官員判斷,必須受法律充分約束。
HCAL979/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