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歲社民連前成員周劍豪,被指 2024 年 3 月至 11 月期間,在 Facebook、Instagram 及 Threads 發布 145 則帖文,涉及「消滅共產黨」、「共產黨食屎啦」,周二(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維護國安條例》(俗稱 23 條)下的「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被判監禁 12 個月。
辯方求情指,被告使用真名發帖,因真誠不知道犯法,又指帖文內容重複,當中三成完全沒有人回應。總裁判官蘇惠德指,涉案帖文涉大量謾罵,以推翻中共政權為主調,語帶挑釁提及開戰、制裁等行動,又指法庭自 2020 年起出現多宗煽動案,煽動罪亦於去年作修訂,認為「在這情況下,被告根本不可能不知他的作為是觸犯法律」。
另外,休庭期間有旁聽人士投訴遭司法機構職員拍攝,現場一度混亂。「阿牛」曾健成庭上向官提及事件,希望法庭跟進。官指,事件非發生在司法程序進行期間,建議事主向司法機構政務長投訴。《法庭線》已就事件向司法機構查詢。
案情:被告發布「消滅共產黨」等帖文
案情指,警方在被告的 Facebook、Instagram 及 Threads 帳戶網上巡邏時,發現他於 2024 年 3 月 26 日至 11 月 12 日期間,分別發布 74 個、37 個及 34 個煽動性陳述、相片、圖片或影片,合共 145 則帖文,均由被告發布,公眾可在社交平台上瀏覽。
涉及引起對國家憎恨或藐視的字眼包括:「消滅共產黨」、「共產黨食屎啦」、「夠膽就開戰啦炮灰」、「共產黨就係邪惡軸心國代表」、「共產黨犯法係理所當然嘅事」、「好想睇共產黨滅亡」、「炸北京」。
另外,涉案帖文提到:「因為共產黨 香港畀人制裁」、「獨裁殺人政權操控香港 令香港經濟一片死淨」、「共產黨嘅畜牲係冇人性存在」、「一國兩制已死共產黨已經獨裁管治香港」、「輸出恐怖主義的畜牲國家」、「一個用謊言治國的地方」、「中國只有奴隸制」,被告另轉發顯示「光時」的影片。
控方指被告宣揚革命、「台獨」
案情指,針對港府、官員及所推行政策的字眼則包括:「香港人要緊記 19 年 獨裁政權 殺害香港人」、「智能監獄的形成」、「(警察)知法犯法已經是常態」、「之前唔知你咁契弟真係投靠共產黨」、「依家已經清楚晒你(李家超)都係應該受到制裁」。
另外,涉及煽惑他人不守法,即宣揚革命、造反及「台獨」的字眼包括:「革命無罪」、「造反有理」,被告另於轉發寫有「美國已經立法 台灣不屬於中國」的圖片時,指「共產黨呢啲契弟有膽就出兵打台灣啦仆街講咁撚多」、「唔知以為台灣真係屬於你呀乞衣」,轉發「中國要求美國反對『台獨』」圖片時,則寫上「不知廉恥的共產黨」。
警方於 2024 年 11 月 12 日在被告住所附近拘捕他,被告警誡下指「啲帖文係我用電話發布嘅」,又指當他看到一些帖文時,會轉發該些帖文以示認同,以及發洩情緒。
辯方求情:被告無隱瞞身分
社民連主席陳寶瑩、外務副主席周嘉發,以及「阿牛」曾健成到庭旁聽。辯方大律師關文渭求情指,被告在 3 個社交平台發文均使用真名,沒隱藏身分,因他不知道是犯法。被告在 7 個半月內,發布 145 則帖文,但扣除重覆內容,實際是發出 80 多則帖文,涉案字眼是被告轉發報道時的主題標籤(Hashtag),「想就住某一個新聞發表感受」。
辯方又指,約 37% 涉案帖文完全沒人回應,最多回應的帖文,為 2024 年 8 月 11 日轉發 5 年前一名女示威者被射爆眼的報道,獲 138 個讚好、7 次轉發;其次為同年 6 月 3 日、六四紀念前一日發出,提到「香港人係唔怕共產黨恐嚇的」、「八九六四天安門大屠殺」、「敏感日子就係殺人政權 殺人的日子」,有 57 個讚好和 4 次轉發。
官關注帖文提「開戰」涉暴力
辯方指,「新煽動罪」最高刑罰為 7 年監禁,根據終院「譚得志案」,「煽動罪可以好嚴重,可以好輕微,可以喺 3 個唔同級別法院審訊。控方選擇喺裁判法院檢控,好明顯佢哋都唔覺得係好嚴重嘅情況」,內容不涉暴力,亦沒證據顯示有人受到煽動。
總裁判官蘇惠德關注,辯方指帖文不涉暴力,但其實涉及「開戰」字眼?辯方回應,本案沒有起訴被告煽暴,又指被告提到「開戰」,只是預期會有戰爭發生,並非「打佢啦」這些暴力行為,又指 23 條下的「暴力」定義收窄,是指「香港特區以內的暴力」,但帖文只提到香港以外的打仗。
官:帖文涉大量謾罵、抹黑
借題大肆激起仇恨政權
裁判官判刑時引被告胞妹撰寫的求情信,指被告年輕時曾誤入歧途,經歷兩段婚姻,得到妻子的包容和幫助後改過自新﹐又指其極端思想是被社會運動激發,現深感後悔、深切反省。
裁判官指,被告有 9 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入屋犯法、藏毒、盜竊及傷人,最後一項定罪紀錄在 14 年前,因此量刑不會考慮該些日子久遠的紀錄。
針對辯方指,涉案帖文引起的關注度不高。官反駁指,互聯網是無疆界的國度,訊息瞬間便可以在虛擬世界散播,傳播力極高,以本案發布頻率而言,被告 7 個多月發布了 145 則帖文,相等於每月也有超過 20 則之多。加上,被告帳戶容許公眾人士隨意瀏覽,故瀏覽人數絕對不僅於有作出回應的網民。
官指,被告所發布的帖文部分是重重複複,「但當中涉及大量的謾罵、抹黑、以推翻中共政權為主調」,而帖文中語帶挑釁地提及開戰、制裁等行動,又指帖文轉載顯示「光時」的照片,提倡紀念反修例事件所引發的社會亂象、主張台獨等,內容涉及煽動分裂國家,以革命、破壞公共秩序的手段去實現其主張。
他續指,被告透過轉載不同的新聞,包括外交、經濟以及民生等議題,「借題大肆去激起人民對政權的仇恨、敵意和離叛」。
官拒納辯方指被告不知違法
針對辯方引述 47 人案內吳政亨部分,指該案法官就吳對法律無知而減刑,力陳對法律無知是一個減刑理由,指本案被告「真誠不知道」轉發有關帖文是違法。官反駁指,吳政亨獲得一名法律教授多番確認,才誤以為案中計劃不屬違法而犯案,但本案被告發布「光時」等內容,指相關字眼在「唐英傑案」已被裁定有分裂國家之意。
官又指,於 2020 年起法庭已出現多宗煽動案,煽動罪亦於 2024 年作出修訂,「在這情況下,被告根本不可能不知他的作為是觸犯法律,亦沒有出現涉及受他人誤導的情況」,故不認為被告可依賴對法律無知而獲減刑。
至於辯方指,沒證據顯示有人受到煽動,官指如有證據顯示,相關帖文成功煽惑他人,是一項加刑因素;如沒證據顯示帖文煽惑他人,只代表案件不具加刑因素,並不構成減刑理由。
總括而言,官考慮整體案情、犯案手法和所有情況,以 18 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認罪減刑三分一,終判監禁 12 個月。
旁聽人士投訴遭職員拍攝
另外休庭期間,有兩名旁聽人士投訴遭司法機構職員拍攝,又指對方將電話交予他人,現場人士一度鼓譟。記者所見,女事主向一名掛著司法機構證件的男子高呼:「你做乜影我哋呀?你知法犯法呀」,男事主則指「Who are you? Give me your name! What is your ID?」(你是誰?你的名字是甚麼?身份證明?)
保安及警察其後護送雙方進入會見室討論,逾 10 名警察在門外守候。周家發一度指警員「成班差佬喺度做人盾做咩呀?法庭書記呢」,亦有旁聽人士指「你縱容佢哋妨礙司法公正、毀滅證據」。
判刑後,曾健成在庭上向裁判官提及事件,希望法庭跟進。裁判官指,法庭內不能拍照,屬刑事罪行,如果在審案期間拍攝,法庭有權介入,然而事件非發生在司法程序進行期間,建議事主向司法機構政務長投訴,「唯一可以做係去投訴,因為我不在場」。
事主王小姐、Marc 向記者表示聊天期間,看到一名司法機構職員把電話放在腰間拍攝他們,但當問及電話去向時,對方則指沒有帶電話。王小姐表示會考慮作出投訴,Marc 亦指已記下對方姓名。《法庭線》已就事件向司法機構查詢。
被控「新煽動罪」
被告周劍豪(57 歲,兼職展場雜工)被控違反《維護國安條例》第 24(1)(b) 條下「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指他於 2024 年 3 月 26 日至 11 月 12 日期間,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該等刊物,即在 Facebook、Instagram 及 Threads 發布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意圖:
(a)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b)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c) 煽惑他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
(d) 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控罪書指,案件由國家安全處調查及行動 Y3a 隊負責。
WKCC5000/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