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 23 歲男子涉 2024 年 6 月至 2025 年 4 月,於 X 及 Instagram 發布共 118 則煽動帖文,及在 8 個公共地方張貼文宣等,控罪早前由「23 條」下的「發布煽動刊物」罪,改為《國安法》下的「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告周四(9 日)在區院承認控罪,押後至 7 月 20 日判刑。
案情指,被告透過發布文宣到社交媒體等方式,招攬他人加入於台灣註冊的「中華保台反共復國黨」,並發布「中華民國才是香港主權的合法擁有者」等帖文。辯方求情指,希望官將本案歸類為「情節較輕」,又指被告從小有智力問題,人際處事較弱,非出於政治理念犯案。
案情:被告鼓吹顛覆、招攬他人加入「復國黨」
被告陳浩騫承認一項「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陳由大律師梁麗幗代表,控方則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鄭穎愉代表。案件由法官陳廣池審理。
案情指,「中華保台反共復國黨」 (下稱「復國黨」)於 2023 年,在台灣成立及註冊成為政黨,旨在「驅逐赤虜共產,恢復中華⺠國」。
案情續指,陳浩騫在 2024 年 6 月 27 日至 2025 年 4 月 28 日期間,透過發布文宣到社交媒體、於多個公眾地方張貼實體文宣、郵寄文宣予「同道中人」,以及管有 28 個載有文宣的備妥待寄信件,鼓吹顛覆國家政權,以及招攬他人加入「復國黨」。
案情:於 X 發布 80 則煽動帖文
稱「推翻中共」、「反共復國」
就「發布文宣到社交媒體」方面,案情指,陳浩騫於 2024 年 6 月,開設社交媒體 X 帳戶。至 2025 年 4 月 24 日,該帳戶有 1,184 則帖文及 587 名追蹤者。
案情續指,陳在 2024 年 6 月 27 日至 2025 年 4 月 17 日期間,於 X 發布 80 則包括以下字句的帖文,例如:「中共殺人政權」、「推翻中共」、「結束中共」、「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 重返/回歸中華民國」、「反共復國」、「中華民國才是香港主權的合法擁有者」、「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就是中華民國,中共非中國」等。該些帖文亦載有陳展示「青天白日」旗的照片。
案情又指,80 則帖文中,有 7 則載有歌曲「願榮光歸香港」的影片、歌詞等,陳描述歌曲為「香港區區歌」、「中華民國香港區歌」等;有 38 則鼓吹及招攬他人加入「復國黨」,帖文包括「港人支持辛亥 2.0 復國革命」、「招募軍隊反共」等口號。
案情:於 IG 發布 38 則煽動帖文
案情指,陳浩騫於 2025 年 4 月,在 Instagram 開立帳戶。至 2025 年 4 月 24 日,該帳戶有 73 則帖文及 98 名追蹤者。
案情續指,陳在 2025 年 4 月 7 日至 24 日期間,在 Instagram 發布 38 則帖文,內容與上述 X 帖文相若,其中 6 則載有歌曲「願榮光歸香港」的影片、歌詞等、29 則涉及鼓吹及招攬他人加入「復國黨」。
案情又指,陳的帖文展示一疊標題為「港人支持中華民國 辛亥 2.0 復國革命 復國也是復香港」的 A4 紙,當中詢問網民有否興趣參與「紙張革命」,亦見他將該單張張貼到不同地方。另有帖文展示寫有「復國革命 辛亥 2.0 中華民國」字句的信封,稱可「匿名寄送」予網民。
案情:張貼文宣於 8 公眾地方
企圖將文宣寄往泰國
就「於多個公眾地方張貼實體文宣」方面,案情指,陳浩騫於 2025 年 4 月,以「復國黨」名義,張貼標題為「港人支持中華民國 辛亥 2.0 復國革命 復國也是復香港」的單張,在 8 個公眾地方,包括油麻地彌敦道某地方、黃大仙清水灣道某燈柱、石硤尾澤安邨巴士站等。
至於「郵寄文宣」方面,案情指,陳於同月企圖將一封實體郵件寄往泰國。該郵件載有 12 張紙,包括「復國黨」簡介、該黨秘書長「舍利子」(即台灣男⼦程凱⼒)的個人咭片、入黨申請書、廣港澳復興營志願入伍表格等。
針對「備妥待寄信件」方面,案情指,經搜查陳的住所就,發現他管有 28 個啡色信封,信封上寫有「中華民國 辛亥 2.0 復國革命」字句,也載有與上述郵件相同的文件。
案情:檢驗電話發現
與復國黨「程凱⼒」頻繁交談
案情指,陳浩騫於 2025 年 4 月 28 日被捕,他在警誡會面稱,開設 X 及 Instagram 的目的分別是「恢復中華民國統一」及對抗中共和光復「中華⺠國 」,又指自己欲加入「復國黨」,故以該黨標誌作為 Instagram 頭像,但他最後並沒入黨。
案情續指,警方檢驗陳的流動電話後,發現他透過 Line 與「復國黨」一名稱為「程凱⼒」的聯絡⼈頻繁交談,內容顯示陳屢屢主動提出到訪台灣參與「復國黨」的活動,進而索取信封、⾦錢及該黨申請書。陳也向對方展示他已張貼文宣的照片,及邀請對方幫忙找「同仁」參與「紙張革命」。
被告患癲癇症
控方提及陳浩騫的背景,指他現年 23 歲,患有癲癇症,在港接受教育至高中,曾任職兼職侍應,2025 年 4 月被捕後還押至今。
法官陳廣池指,辯方最大求情理由為本案屬「情節較輕」,關注控方有否回應。主控鄭穎愉指,沒進一步陳詞,並在官追問下稱,「我哋冇陳詞,唔代表我哋同意辯方說法」,希望官判刑時依賴事實,考慮本案的性質及嚴重性。
翻查資料,「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採用刑罰分級,情節嚴重可判處 5 至 10 年監禁,情節較輕則可判監 5 年以下。而案件轉介區域法院審理,法官可判處的最高刑期為 7 年。
辯方:被告從「程凱力」獲關注、認同感
非因政治信念犯案
辯方梁麗幗遂求情指,希望官將本案歸類為「情節較輕」,指本案不存在案發時「有人(執法機關)話佢(陳)聽係錯,但佢繼續鍥而不捨呢個行為」。
官關注反修例運動於 2019 年發生,惟陳於 2024 年才犯案。梁解釋,陳從小有智力問題,人際處事方面較弱,在學校遭他人排擠,加上他在 2019 年才 16 歲,「未有一個能力去做而家做咗嘅、唔好嘅事情」。
梁續指,國安法於案發時已立法,因此陳並非出於政治信念犯案,而是在此時間點認識到「唔係好啱、壞嘅人」,即自稱「復國黨」秘書長「程凱力」的人士,並從對方身上得到在現實生活及社會中未能獲得的關注、認同感及滿足感。
辯方:被告與「程凱力」對話 2 個半月
內容大多為單方面說話
官續關注,涉案的實體文宣由誰出資給列印。梁麗幗指,陳浩騫從「復國黨」的社交媒體下載後相關資料後,自行到影印店列印,又指陳案發時有工作,月薪約 3,000 元,認為陳或自資列印。梁在官追問下,確認陳曾向「程凱力」索取資金,但沒證據顯示陳確實收到金錢。
官另關注,案情提及陳與「程凱力」頻繁交談的程度。梁回應,兩人對話約 2 個半月,由陳展開對話,其中不少日子大多為陳向對方「講一堆說話」,而對方僅回覆「OK」或沒回應。官聽取雙方陳詞後,將案件押後至 7 月 20 日判刑。
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被告原被控「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其後被改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
經修訂的控罪指,被告陳浩騫(22 歲,報稱餐飲業服務員)於 2024 年 6 月 27 日至 2025 年 4 月 28 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DCCC1103/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