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任富衛保險代理涉於 2021 至 2022 年間,分別收取 4 名客戶數萬元款項,協助偽造永久定居非洲、中國的證明文件,以申請提早領取強積金,遭廉署落案起訴「串謀詐騙」、「使用虛假文書」罪。其中 3 名客戶周三( 25 日)在區域法院認罪,准保釋候判。
案情指,其中兩人移居英國,因港府不承認 BNO 為有效文件,兩人訛稱移居內地,並偽造租約及工作合約作申請。3 名被告均呈上看似在律師樓填寫的聲明,惟律師確認未曾辦理相關聲明。3 人最後獲批合共約 163 萬元強積金。
3 人認罪、兩人不認罪受審
被告依次為時任富衛保險代理黃錦輝、麥國沛、顏漢偉、何遠文、李芷君,黃以外 4 人均為客戶,他們共被控 10 罪,包括 5 項「串謀詐騙」罪、5 項「使用虛假文書」罪。
麥國沛、顏漢偉及李芷君周二認罪,當中麥國沛承認 1 項串謀詐騙罪,指他於 2021 年 7 月 16 日與黃錦輝及他人串謀欺詐永明信託;顏漢偉承認 1 項使用虛假文書罪,指他 2022 年 5 月 16 日在律師陳錫恩面前簽署虛假聲明書,致永明信託不利;李芷君則承認兩項使用虛假文書罪,指她同年 3 月 28 日知道並使用一份虛假的僱傭協議等。
同案另外兩名被告不認罪押至周四受審,其中黃錦輝被控 5 項「串謀詐騙」罪及 3 項「使用虛假文書」罪;何遠文則被控兩項「使用虛假文書」罪。所有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認罪被告求情、判刑會押後處理。
案情:證永久離港可提早取回強積金
案情指,3 名認罪被告均為強積金計劃成員。永明信託有限公司(永明信託)為核准強積金受託人,而富衛人壽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富衛)的代理人,可推銷永明信託的強積金計劃及賺取佣金。強積金計劃成員可基於永久離開香港等理由,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
申請人須向受托人提交申請表,包括表明已經或將會永久離港的法定聲明、足以令受托人相信申請人在香港外地方居住的證據。
2021 年 3 月後,政府不承認英國國民護照(BNO)為有效文件,受託人不能依賴 BNO 作出申請。若申請人移居中國內地,能提供回鄉證、在內地的工作證明或租約,則可提早取強積金。
兩人以 BNO 移英不能作申請證據
案情指,被告麥國沛於 2021 年 6 月移居英國,並委託永明信託一名姓黃的中介人,協助辦理提早領取強積金申請。黃向麥稱不能以 BNO 作申請證據, 提議麥訛稱到內地定居,並作出相關虛假陳述,又指麥實際上毋需到內地居住,只需偽造租約,並要求麥繳付 1.5 萬元。
麥按指示偽造租約,填寫申請表格及法定聲明時,聲稱永久離港到惠州定居,惟沒填上作聲明的時間地點、監理聲明人士的資料及公司蓋章等,並將文件經黃轉交永明信託。2022 年 7 月,永明信託核准申請,向麥發放約 63 萬元強積金。
另一認罪被告李芷君於 2021 年 8 月移居英國,委託黃姓中介人協助提早領取強積金。黃提議李作出打算到內地定居的虛假陳述,並要求李支付 8,000 元。李按指示偽造內地工作合約,於填寫申請表格及法定聲明時,聲稱到東莞定居。永明信托於 2022 年 4 月收到李的申請,並向李發放約 85 萬元強積金。
案情指,兩人的申請文件均附上看似在律師樓簽署的聲明,惟該律師確認未曾辦理相關聲明。
被告申請附虛假律師聲明
另一被告顏漢偉的案情指,他於 2022 年 4 月在永明信託開設強積金戶口,黃姓中介人成為其強積金中介人。及後顏的妻子向黃支付兩萬元作報酬。同年 5 月,永明信託收到黃提交有關顏提早領取強積金的申請,當中夾附看來是顏在律師樓簽署的聲明。
永明信託基於上述資料核准顏的申請,並發放約 15 萬元強積金。惟文件上顯示曾處理文件的陳律師,指他沒有為顏監理過任何聲明,而聲明上的簽署日期,顏與陳律師均不在港。
案件涉 1 中介、4 客戶
黃錦輝被控 4 項「串謀詐騙」罪。控罪指,黃於 2021 年 8 月 1 日至 2023 年 8 月 4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劉媞茵、游智良、彭碧雅、陳嘉恒、曾嘉淇、李芷君及其他人串謀詐騙永明信託有限公司(永明信託),即不誠實地:
(i)在「基於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的理由而申索強積金累算權益的表格」中向永明信託虛假地表示劉媞茵會永久離港並定居非洲,而游智良、彭碧雅、陳嘉恒、曾嘉淇、李芷君,會永久離港並定居內地;及
(ii)致使永明信託批准劉媞茵、游智良、彭碧雅、陳嘉恒、曾嘉淇、李芷君,基於永久離港的理由而提早提取強積金累算權益的申請。
黃錦輝與麥國沛另涉一項「串謀詐騙」罪,指兩人於 2021 年 7 月 16 日至 2022 年 7 月 8 日犯案,向永明信託訛稱麥會永久離港並定居內地。
黃錦輝與顏漢偉,另被控一項「使用虛假文書」罪,指兩人於或於 2022 年 5 月 16 日,知道或相信某虛假文書屬虛假,即知道或相信一份日期為 2022 年 4 月 8 日,看來是在律師陳錫恩面前簽署的聲明書屬虛假,而使用該文書,意圖誘使永明信託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永明信託或其他人不利。
黃錦輝另與何遠文被控兩項「使用虛假文書」罪,指兩人於或於 2022 年 8 月 23日,知道或相信一份日期為 2022 年 7 月 8 日,看來是在律師陳錫恩面前簽署的聲明書屬虛假。兩人亦被指知道或相信一份日期為 2022 年 6 月 25 日的租約屬虛假。
李芷君涉及兩項「使用虛假文書」罪,控罪指她於或於 2022 年 3 月 28 日,連同黃錦輝,知道或相信一份日期為 2022 年 3 月 21 日,看來是在律師陳錫恩面前簽署的聲明書屬虛假,以及知道或相信一份 2022 年 2 月 20 日的僱傭協議屬虛假。
DCCC985/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