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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屯門|3人非法集結罪成 2人囚17月15日、案發時14歲青年判入教導所

10.30屯門|3人非法集結罪成 2人囚17月15日、案發時14歲青年判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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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示威者侮辱警方、人數較警多 7 倍

暫委法官鄭紀航指,涉案集結有約 200 人參與,他們此起彼落地喊叫侮辱性言詞,包括「黑警死全家」,又使用污穢淫褻的字句侮辱警員及其家人,極具挑釁性,亦以光束照射正監視情況,或舉起警告旗幟的警務人員。

官指,警員多次要求移除蒙面物品,但示威者沒跟從及逗留現場,仍繼續侮辱警方。官續指,涉案被拆除的鐵欄至少十數個,有些放在行車道,干擾道路使用者,雖然涉案地點並非繁忙交通要道,但駕車者需要示威人士移開路障才能離開。

官續稱,示威者有計劃和預謀,攜帶手套意味預計使用暴力時,保護雙手避免受傷,亦有使用蒙面物品、護目鏡等,及以鐳射光束攻擊警方。加上示威者人數比警方多 7 倍,案發日亦是《禁止蒙面規例》司法覆核聆訊前一晚,破壞安寧及變為暴力事件的風險甚高。

官:不接納非法集結歷時短
重犯機會低非減刑因素

官引述求情指,被告吳顥筠修讀飛機維修高級文憑後,在理工大學就讀航空工程,因本案而休學。她過往一直服侍少數社群,為南亞裔學生義務補習,亦有做義工。辯方強調,無證據證明被告陳樂期的參與程度,應較同案 7 名認罪被告的判刑輕。

官指,吳顥筠穿黑衣、攜有噴漆及手套等,亦以黑衫蒙面,加上她在警誡下稱到場為「保護手足」。被告陳樂期同樣蒙面,亦攜有手套和泳鏡;案發時 14 歲男生有份拆除和搬動鐵欄。

官認為,3 人不單僅僅出現在現場,鼓勵其他非法集結者,更是積極參與其中。官亦不接納辯方求情所指,本案非法集結歷時短;又引述案例指,重犯機會低不是減刑因素、做義工非必定可獲刑期扣減。

官指更生中心等拘留期太短
不能反映罪責

兩名成年被告涉及的蒙面和管有噴漆,各囚 4 個月。至於非法集結罪,法官以 18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兩人審訊時承認部分案情,而將刑期下調至 17 個月 15 天,與上述蒙面和管有噴漆刑期同期執行。

至於案發時 14 歲男生,法官指他積極參與其中,認為更生中心和勞教中心拘留期太短,不能反映罪責,遂採納報告建議,將其判入教導所。

官指被告砌詞狡辯、絕不可信

不認罪被告為吳顥筠(現 24 歲)、陳樂期(現 28 歲),以及案發時 14 歲男生。控方由外聘大律師韋浩棠及曾思衡代表;吳由大律師熊雪如代表、陳由大律師許淑儀代表、案發時 14 歲男生由大律師郭憬憲代表。

3 人早前分別供稱,當日外出向候選區議員詢問洩漏事件、相約朋友調較控制器、以觀察者了解集會等。法官均拒絕接納,指 3 人辯解自相矛盾、強詞奪理、砌詞狡辯,絕不可信、也極不可靠。

法官指,案發時逾百人聚集,有人射鐳射光束、叫口號、設路障,而 3 名被告身穿深色衣物、蒙面,攜多樣裝備身處現場,惟一不可抗拒推論是參與非法集結。

9 人認罪 7 人判囚、2 人判更生中心

本案涉 12 名被告,他們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控罪指 2019 年 10 月 30 日,在屯門大興警察行動基地的公眾地方參與非法集結。

當中 9 人於開審前認罪,7 人被判囚 13 個月 15 日;其餘兩名案發時未成年被告,則被判入更生中心。

餘下 3 人不認罪受審,被裁定罪成,為吳顥筠(19 歲,無業)、陳樂期(23 歲,地盤工人)及14 歲男學生。他們另被控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吳另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DCCC746/2020、DCCC75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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