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稱商人的 31 歲男子被指於 2021 年,向紫荊黨主席李山和一男子稱,可用近 47 萬元收購一間公司,藉以詐騙 19 萬元,被起訴一項欺詐罪。男子不認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周一(27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監 15 個月。
暫委裁判官鄭潤聰判刑時,指被告作供時大話連篇。被告曾指,他受「中央軍委辦公廳駐港人員」劉正宏及李山指示購入公司,稱是劉表示公司要價約 46 萬元,又指他曾給劉 20 萬元,用作購買公司的款項。官則質疑為何被告不將款項直接交給賣家,又指被告作供時除了一張照片,不能呈上其他紀錄,證明劉存在。
案情:被告受紫荊黨託購買公司
官總結證供及案情時指,被告 2021 年夏天加入紫荊黨,同年 9 月成為該黨辦公室副主任,而該黨當時想以免稅方式收取捐款,所以接納被告所說,購入慈善機構「共同走過有限公司」(下稱公司),並託被告處理收購事宜。
案情續指, 被告向該黨主席李山稱,公司的收購價是約 46 萬元,40 萬為收購價,6 萬多是公司帳戶內的餘額,該黨管理財政的汪韌,遂給被告約 46 萬收購公司。
案情:被告曾認挪用款項為父置業
案情指,收購公司後李山才得悉,原來收購價只是約 26 萬,遂與其他黨員與被告會面。
首次會面中,李山要求被告歸還當中約 20 萬的差價,但被告指該黨沒有證據能指控他。
隨後第二次會面,李山指顧及被告面子,要求被告草擬一份還款聲明,並以約 46 萬元購入公司了事;被告亦承認他將款項用於為父親置業,而最後未能敲定聲明內容。
官質疑購入公司款項
為何不直接給賣家
官分析證據時指,案中控方證人,即李山及汪韌等黨員證供可靠,接納被告與李山,在第二次會面中作出的招認是自願。
至於被告在作供時提到,購入公司的幕後金主是「中央軍委辦公廳駐港人員」劉正宏,他受劉及李山的指示購入公司。劉曾向他指,公司收購價是約 46 萬。而他及後將 20 萬購買公司的資金交給劉,但忘記於何時何地將款項轉交劉。
被告亦曾供稱,他早前曾將約 6 萬元現金交給公司的賣家「Justin」。官質疑為何不將另外 20 萬現金交給「Justin」,而是交給劉。而被告作供時,能清楚講出該黨各人階級,但不能講出將 20 萬交給劉的時間與地點。
官質疑被告證供前後不一
官反駁指,有關劉的資料,被告只提供一張相片,沒有其他通話紀錄、社交媒體紀錄等證明此人存在。
官另指,被告在錄影會面與庭上作供的說辭,有明顯出入。庭上被告曾提及,他與劉在「釘釘」的通話,已設定閱後即焚的功能,故不能提供予法庭,但被告被捕後,與警方錄取錄影會面時,指他與劉是在「微信」對話,雖被告曾向警方提供,與劉在微信的通話紀錄,但當中充滿亂碼,不獲警方採納。
被告亦曾提及,他在購買公司一事,為該黨墊支 1 萬元。但作供期間, 一時指該黨沒有向他償還款項,一時又指不知道該黨是否已還款項。官指,被告只是紫荊黨的新晉員工,月入只有 8,000 元,該黨要求被告墊資 1 萬元的說法,是匪夷所思。
辯方要求索社服令報告被拒
辯方求情指, 被告沒有案底,現年 31 歲,現時為兼職倉務員,月入約 5,000 元。辯方希望法庭能從輕發落,先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官回應稱,案件涉及違反誠信,必然要判處監禁。
另外辯方要求先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指被告從小從政,有大量義工工作經驗,報告可讓法庭了解當中內容,希望可以格外開恩。官則指與案無關。
官斥被告濫用信任
官隨後判刑指,被告於審訊中大話連篇,毫無悔意,濫用紫荊黨對他的信任,而且犯案時間長約 3 個月,時間不短,反映案件並非出於一時貪念,是有計劃行事。
官續指,案件令該黨形象變得尷尬,亦令該黨在財政緊張的情況下更為緊絀,遂判處被告 15 個月監禁,由於是經審訊後罪成,不會獲任何刑期扣減。
被控欺詐罪
被告李佳斌(31 歲,報稱商人)被控一項欺詐罪,指他於 2021 年 8 月 26 日與 2021 年 11 月 10 日之間,在香港藉欺騙,即向李山及汪韌聲稱收購「共同走過有限公司」,需港幣 468,410 元,並意圖詐騙,誘使汪韌做出行為,即將港幣 468,410 元給李佳斌,為李佳斌帶來利益,或對汪韌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即合共港幣 190,000 元。
ESCC23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