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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歲男涉與15歲女童非法性交、施襲兩罪成 辯稱事主為「契女」沒性關係

38歲男涉與15歲女童非法性交、施襲兩罪成 辯稱事主為「契女」沒性關係 官斥說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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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歲女童於 2020 年,透過前男友認識 38 歲男子,並稱呼他為「契爺」,及後男子強逼女童與前男友分手,二人之後交往。該男子涉於天水圍住所內,在女童不願意的情況下與她性交。男子亦涉在女童提出分手時,掌摑她及扯頭髮等。

男子被控與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及普通襲擊兩罪。被告辯稱他與事主僅為「契爺契女」,否認有性關係。經審訊後,法官郭啟安周二(28 日)在區域法院裁定兩罪罪成,被告還押至 5 月 10 日判刑。

法官批評,被告供詞乏善足陳,謊話連篇,拒絕接納。法官又指,其證言就像他的私生活和男女關係一樣,一片混亂。庭上透露,被告有 7 項案底,當中涉及非禮、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等。現正因另一宗傷人案還押。

法官頒下裁決理由書,指根據庭上證據,事主 X 稱透過她的前男友與被告相識。被告曾揮拳襲擊 X 當時的男友,並脅逼他們分手。X 擔心被告會傷害她的前男友,二人最終決定分手。最初被告與 X 仍以契父女的關係相處,但最終成為情侶,之後發生多次性行為。而當 X 提分手時,便會遭被告掌摑。

官裁定事主誠實可靠

法官裁定事主 X 誠實可靠,盤問下沒有動搖。法官接納 X 指,她是在被脅逼下,才與被告成為情侶。及後她向被告提分手時,每次均遭被告掌摑。而當 X 不回覆被告訊息時,被告會指責她「玩失蹤」。

法官認為,雖然二人未正式分手,但 X 明顯已不想與被告繼續情侶關係。而案發時,當被告提出想與她性交時,X 即時表示不願意,亦絕對合情合理。但被告沒有理會 X 的感受和意願,脫下其褲子,強行性交「霸王硬上弓」 ,符合 X 形容被告一貫專橫跋扈的性格。法官認為,X 描述她被性侵的背景和過程合情合理。

至於辯方批評 X,對性侵事件細節不時表示「不記得」,法官認為,辯方所依賴的細節近乎吹毛求疵,如被告身穿的衣服、動作及姿勢等。而 X 已清楚交代被告「夾硬」除下她的褲子及性交過程。

官:被告發「自願做愛證明書」予事主
屬極自私不知所謂

判詞續引述,X 事後收到被告發送的一張「自願做愛證明書」相片,法官認為若 X 的指控屬實,被告在強逼 X 性交後發出此「證明書」,便是「極度自私而且不知所謂」,完全不顧 X 的反應和感受,亦是「無私顯見私」的自我開脫行為。法庭確信被告當天對 X 性侵,而被告發送此照片絕非巧合。

針對普通襲擊罪的案情,X 曾向被告發送一張,頸上被人用力握過而留下紅印的相片,並說「我去報警啦拜拜」。法官指此照片必是在受襲後拍攝,如照片與被告無關,X 亦不會發給他,如不涉及非法行為,X 亦不會稱要去報警。

官:被告證言混亂
如他的私生活和男女關係一樣

至於被告供稱,他與 X 一直只是「契爺與契女」關係,否認與 X 有任何性關係,法官在判詞批評,被告證供一派胡言,大話連篇,其證言就像他的私生活和男女關係一樣,一片混亂。

法官批評他年近四十,仍是遊手好閒的無業遊民。他在庭上吹噓自己曾在匈牙利從商 7 年,但未能回答基本問題。他回港後亦沒有正職,不務正業,居無定所。法官引述二人 WhatsApp 對話指,對話可見 X 不想繼續與被告發展情侶關係,而被告庭上聲稱 X 是他的契女,只是他自欺欺人的托詞。法官批評被告證供可算乏善足陳,謊話連篇,拒絕接納。

被告曾國成(38 歲)被控於與 2021 年 9 月某日,在天水圍天悅邨悅華樓某單位,與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女童 X 非法性交;另被控於 2021 年 9 月 8 日,在上述單位及悅華樓 24 樓電梯大堂襲擊 X。

DCCC21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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