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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15歲女童非法性交等罪成 40歲男子囚3年9月 官稱有同類案底須加刑:冥頑不靈

與15歲女童非法性交等罪成 40歲男子囚3年9月 官稱有同類案底須加刑:冥頑不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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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15 歲女童認識 38 歲男子,並稱呼他為「契爺」,後來男子強逼女童與前男友分手,二人其後交往。該男子涉於天水圍住所內,在女童不願意的情況下與她性交;當對方提出分手時,又掌摑她及扯頭髮等。男子被裁定「與 16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及普通襲擊兩罪成,周三(10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監禁 3 年 9 個月。

法官郭啟安指,被告無視女童意願,在沒戴安全套下與她性交,形容是「霸王硬上弓」,利用對方年少無知,視其為洩慾工具。法官指,被告沒被控強姦罪應「額手稱慶」,又表示被告有同類案底,稱他沒有汲取教訓,「足見佢冥頑不靈,係不折不扣嘅性罪犯」,認為必須加刑,以儆效尤。

法官郭啟安判刑時指,被告現年 40 歲,2013 年與妻子離婚,兩名 17 至 18 歲的兒子由前妻照顧。被告聲稱在匈牙利從商 7 年,至 2020 年新冠肺炎爆發才留港居住。被告有 5 項案底,包括猥褻、藏毒、傷人,當中兩項屬同類性質的非法性交罪,曾被判感化令、社會服務令及監禁 4 至 6 個月。

官指辯方所呈案例屬同意下性交
質疑「避重就輕」

他指,本案事主與被告發生性行為前,已「說不」、以感到很累為由拒絕,惟被告無視對方意願,脫下其內褲,在沒戴安全套下性交。法官指辯方呈交的案例,均在事主同意下非法性交,與本案性質不同,質疑其「避重就輕」 。

官斥被告專橫跋扈
雖一度為情侶但一直以大欺小

法官續指,兩人年紀相距 22 年,事主在被告威脅下成為其女友,又指他們交往期間,被告仍有與他人交往,認為被告沒有重視、珍惜兩人關係,並非善類。法官指事主提分手時,遭被告掌摑、捏手臂,以及遭致電騷擾,指責「玩失蹤」,認為他並非真心視女童為忘年之交,而是利用其年少無知,視她為女伴及洩慾工具。

就「與 16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法官指被告沒有尊重女童,僅滿足一己私慾,形容他專橫跋扈及「霸王硬上弓」。他指兩人雖一度為情侶,但關係非對等,被告一直以大欺小、恃勢凌人,又指被告一度以強姦罪被捕,現被控非法性交,「佢應該可以額手稱慶」。

官指被告有同類性質案底
「係不折不扣嘅性罪犯」

法官考慮性交為時不久,雖然事主非情願,但沒有激烈反抗,被告亦沒使用不必要的暴力,又指雖然事主沒有因事件,導致嚴重抑鬱及心理創傷,但無疑會感到不快及不被尊重,量刑起點為 36 個月監禁。法官指被告在 8 年前有同類案底,當中 7 年不在港,即他回港一年後便重蹈覆轍,「足見佢冥頑不靈,係不折不扣嘅性罪犯」,認為他沒有汲取教訓,加刑至監禁 42 個月,以儆效尤。

至於普通襲擊罪,法官認為暴力程度非嚴重,事主僅頸部發紅,身心沒嚴重受傷,判處監禁 6 個月。法官將當中 3 個月分期執行,共判監禁 45 個月。

被控非法性交及襲擊兩罪

被告曾國成(現年 40 歲)被控「與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及普通襲擊兩罪,指他與 2021 年 9 月某日,在天水圍天悅邨悅華樓某單位,與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女童 X 非法性交;另被控於 2021 年 9 月 8 日,在上述單位及悅華樓 24 樓電梯大堂襲擊 X。

DCCC21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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