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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歲男子發布及偷拍兩前女友私密影像 判監49日、緩刑2年

43歲男子發布及偷拍兩前女友私密影像 判監49日、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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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曾任救護員的 43 歲男子,涉於 2021 年 10 月至 11 月期間,發布前女友的私密影像以及偷拍另一名前女友,經審訊後被裁定窺淫及未經同意發布私密影像等 3 項罪名成立,周二(8 日)於粉嶺裁判法院被判緩刑。

辯方求情指,被告工作表現良好,多次獲嘉許,案件令被告工作、家庭和名譽受影響,盼法庭能考慮監禁以外的刑罰。裁判官梁雅忻指,被告良好的工作表現,與私生活沒有太大關係,而本案經審訊後定罪,兩名受害人需出庭作供,又指被告所發布的影像,有多少人看過不得而知。考慮到案情嚴重性、事件對受害人的影響等判處監禁 49 日、緩刑 2 年。
辯方指被告曾「一生都係清白」
案件令工作、家庭、名譽受影響

辯方求情指,被告工作表現良好,獲多次嘉許,多名親友撰寫的求情信中也反映這一點。辯方又指,被告曾「一生都係清白」,案件令他工作、家庭、名譽受影響,盼法庭能參考香港以外各地區、國家的案例,即使社會服務令報告指被告不適宜判社會服務令,仍可考慮監禁以外的刑罰。

官:工作表現良好與私生活無關

裁判官表示,被告工作表現良好及多次獲嘉許,與私生活無關,又指本案經審訊後定罪,兩名受害人需要在庭上作供,庭上播放涉案影像時可見被告沒有尊重她們,也從受害人的即席表現可見二人對事件感到愕然和被背叛。裁判官又指,涉案影像「有幾多人睇到、睇過,不得而知」。考慮到案情的嚴重性以及案件對事主的影響,判處被告 49 日監禁,緩刑 2 年。

被告被控 3 罪 事主均為被告前女友

被告呂旭旺,案發時已婚、任職救護人員,涉於 2021 年 10 月兩次未經同意發布前女友 X 的私密影像,意圖或知道發布會導致 X 受到侮辱、驚嚇或困擾·,而 X 沒有對該項發布給予同意,及被告不理會 X 是否同意該項發布。

根據《2021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此罪行包含發布干犯窺淫罪或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所得的私密影像,以及未經同意下發布或威脅發布私密影像,最高刑罰為監禁 5 年。

被告另被控一項窺淫罪,控罪指被告於 2021 年 11 月 23 日,在九龍旺角太子西 1936 酒店 601 室內暗中拍攝 Y,而 Y 所處的地方,屬身處該地方的個人按理能被預期可能會裸露、露出私密部位或進行私密作為者,及 Y 處身於令人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被告不理會 Y 是否同意被拍攝。

KCCC252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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