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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歲雙程證男認擲死家貓囚 2 月半 官斥手法殘暴

44歲雙程證男認擲死家貓囚 2 月半 官斥手法殘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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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 44 歲雙程證男子涉於今年 1 月,在家中將貓隻擲落地,令其全身多處骨折致死。被告周二(23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一項「殘酷對待動物」罪。

案情指,被告抱起貓隻時被抓傷而將其擲落地上,他自行報警處理,貓隻同日死亡。驗屍報告指貓隻部分腦袋暴露,全身多處骨折。辯方指,被告因一時激動犯案,事後他主動報案希望救回貓隻,又指他因本案令單程證申請受影響。

裁判官判刑時,斥被告手法殘暴,指貓隻由高處跳下不會受傷,但案發時經被告之手,短短幾尺已令貓隻死亡,可想其力度之大,強調法庭須傳達訊息,香港作為文明社會不容許任何人殘暴對待動物,終判囚 2 個半月。
案情:被告遭貓隻抓傷而擲其落地

案情指,被告於 2020 年持雙程證來港,與兒子同住,家中飼養一隻約 1 歲的家貓。在 1 月 28 日上午,被告與兒子爭抝應否繼續飼養家貓。被告因被貓抓傷,將貓隻擲走,他其後報警,家貓同日證實死亡。驗屍報告指貓隻部分腦袋暴露,下巴瘀傷,多處骨折。

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指,認為貓隻長大後會變得危險,故打算放走家貓,但兒子不同意而引起爭執。被告及後抱起貓隻時被咬和抓傷,情急下將貓隻擲到地上,令牠流血。

辯方求情指,被告初犯,案發前貓隻曾抓傷兒子,當日他被抓傷後因一時激動而將貓掟落地。辯方指,被告亦有飼養狗隻和龜,強調事件沒有預謀,亦無使用武器虐待貓隻,事後他主動報案希望救回貓隻;又指他現正申請單程證,因本案而令申請受影響。

官斥被告手法殘暴
發泄情緒將貓隻擲下

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指,本案情節嚴重,案發時被告用力將貓隻擲落地,斥其手法殘暴。裁判官指,貓隻抓人屬正常行為,不見得被告有嚴重傷害,他當時只需放手即可;又指貓隻由高處跳下亦不會受傷,但案發時經被告之手,短短幾尺擲下就足以令貓隻致命,可想而知被告當時使用力度之大,令貓隻全身多處骨拆,認為被告當時是發泄情緒。

裁判官指,須向公眾傳達訊息,香港作為文明社會不容許任何人殘暴對待動物。裁判官接納本案屬單次殘暴事件,被告沒使用武器,遂以監禁 4 月半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主動報案、初犯和認罪,終判囚 2 月半。

被告張明成(44 歲)被控一項「殘酷對待動物」罪,指他於 2023 年 1 月 28 日在深水埗福榮街一單位內,殘酷地對待,或因胡亂或不合理地作出作為,而導致一隻貓受到不必要的痛苦。

WKCC39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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