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歲持雙程證女子涉以泰國一間大學的虛假畢業文件申請「優才計劃」來港,被控「安排使用虛假文書」罪。案件周四(9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再訊,被告獲准以 2,000 元簽保守行為兩年結案。
案情指,入境處接到被告申請後起疑調查,獲校方證實文件虛假,而被告稱在法律程序完結後,會離開香港。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39 歲持雙程證女子涉以泰國一間大學的虛假畢業文件申請「優才計劃」來港,被控「安排使用虛假文書」罪。案件周四(9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再訊,被告獲准以 2,000 元簽保守行為兩年結案。
案情指,入境處接到被告申請後起疑調查,獲校方證實文件虛假,而被告稱在法律程序完結後,會離開香港。
27 歲持雙程證男子,涉於上周五及六( 6 日及 7 日),在紅磡海逸君綽酒店房間內,連同 3 名不知名人士,非法禁錮一名男子,並勒索逾 68.5 萬粒泰達幣及 40 公斤白銀 ,合共總值超過 600 萬元。男子被控非法禁錮及勒索罪,案件周一( 9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提堂。裁判官曾宗堯押後至 4 月 20 日再訊,被告須還押。
持雙程證男子被指誘使入境處接受虛假的泰國皇太后大學畢業證書,去年 9 月被控使用虛假文書罪,周一(2 日)於沙田裁判法院再提堂。控方第三度申請押後,辯方反對指對被告不公,又指被告需到內地補牙等﹐若再因押後而留港,需付「十幾二十萬」酒店租金。
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回應「酒店嘅錢都係豐儉由人嘅啫」,又指若被告冀盡快離港,可提供論文等資料,「釋除控方疑慮⋯咪可以快啲甩身⋯早啲返屋企囉」。官押至 4 月 13 日再訊,被告續准保釋。
37 歲持雙程證男子被指於 2024 年,誘使入境處接受虛假的泰國皇太后大學畢業證書,被控一項「使用虛假文書」罪,周一(5 日)於沙田裁判法院再提堂。控方申請押後,指本案已完成蒐證,正等候律政司的意見。辯方則反對押後,指本案押後多次,期間被告都不可離開香港,為他及其家人的生活帶來極大困擾,另為被告申請更改保釋條件。
裁判官施祖堯最終批准押後案件至 3 月 2 日,並拒絕被告的更改保釋條件申請,被告需以原有條件,即每周到警署報到 1 次、不得離港等,保釋候訊。
一名持雙程證的 44 歲男子涉於 2025 年 8 月及 11 月,管有及使用香港專業進修學院和職業訓練局的虛假信件,意圖誘使入境處接受信件。他被控各兩項管有虛假文書罪及使用虛假文書罪,案件周五(2 日)於沙田裁判法院再訊。
控方申請押後案件,待索取律政司意見,案件押後至 1 月 30 日再訊,期間被告准以 2.5 萬元現金及 2.5 萬元人事擔保保釋。
一名持雙程證的 24 歲男子,被指 2024 年 5 月向嶺南大學訛稱 TOEFL(托福)成績達標,以取得社會科學學士學位。他早前承認一項「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罪,原定周三(31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判刑。
裁判官覃有方指,被告「出貓」對其他學生不公,斥「TOEFL 都唔駛考,咁大家都唔駛識英文啦」。官另引報告指,感化官考慮簽證問題,認為被告不適合執行社服令,故法庭傾向判監;惟考慮辯方盡力為被告求情,決定再為被告索取社服令報告,押至明年 1 月 21 日判刑。
52 歲內地男子涉於今年 9 月持雙程證來港後,在鰂魚涌透過網約車平台「高德」接客,有乘客發現司機操普通話,廣東話不流利,要求他出示身份證,期間發生爭執,被告之後棄車逃去。
涉案司機 10 月再入境香港時被捕,遭起訴「駕駛汽車以作取酬載客用途」、「違反逗留條件」等共 3 罪。他周五( 14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認罪,被判監 3 個月、停牌 12 個月。
49 歲持雙程證男子,涉於 11 月 4 日在中環長江集團中心淋紅油、襲擊保安,被控「刑事損壞」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他周一(10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兩罪,被判處監禁 14 星期。
案情指,被告進入上址,要求與長實集團管理層見面被拒後,往電梯大堂濺 3 罐紅油,之後掐保安頸及推其胸口。另外,涉案地址的業主上周五(7 日)向高等法院入稟,要求禁止被告進入上址,以及賠償案件帶來的損失。據司法機構網頁,有關案件將於周五(14 日)聆訊。
一名持雙程證到港的 39 歲男子,疑於上周六(12 日)在尖沙咀警署報案室內,襲擊另一名男子,被控一項「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案件周二(15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
裁判官陳志輝將案件押後至 7 月 18 日答辯,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38 歲持雙程證男子,涉以 5 萬元行賄香港理工大學專業進修學院一名講師,要求對方協助他入讀一個學位銜接課程。該男子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案件周一(1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被告暫毋須答辯。裁判官何慧嫻應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 12 月 30 日,以待索取控方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控方提出反對被告保釋,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批准被告保釋。
被告准以 5,000 元保釋外出,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居住報稱地址、一周到警署報到三次、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以及返回案發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