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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案|林景楠解釋一度欲轉新東參選 選舉主任供稱DQ何桂藍前政制局曾供料

47人案|林景楠解釋一度欲轉新東參選 選舉主任供稱DQ何桂藍前政制局曾供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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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周一(15 日)展開第 57 天審訊。認罪被告林景楠接受盤問時同意有考慮勝選機會等,擬由立法會進出口界轉至新東參選,後在初選表現不好,再宣布回到進出口界參選。林又解釋,因社會氣氛而以「敗壞」形容功能組別選舉制度。

時任新東選舉主任楊蕙心供述裁定何桂藍提名無效的過程,在辯方盤問下透露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曾提供兩則何的 Facebook 帖文,她要求何解釋帖文內容。她又同意,裁決理據是由他人撰寫,自己同意並簽署。

另外,辯方盤問時揭露,國安處警員用於網上截圖搜證的 FB 帳戶,曾在戴耀廷的專頁帖文下留言「唔犯法都等天收啦你!!!!!」。作供警員承認帳戶只有警員使用,但自己沒印象曾發留言,又同意法官指,該留言有可能激起他人進一步留言。審訊周二(16 日)續。

周一實時報道:
【實時更新】47人案|第57日審訊 林景楠接受何桂藍一方盤問
林景楠供稱提名何桂藍後
問區諾軒可否轉至新東參選

控方周一應辯方要求傳召林景楠,指他為本案的第五位證人。林由正庭門口入庭,戴上深藍口罩及穿西裝,入庭時向法官鞠躬。控方完成主問、相隔數秒後,何桂藍代表大狀 Trevor Beel 站立,指看來只有他提問。Beel 的盤問主要圍繞林往返參選功能組別。

在今年 1 月審前覆核中透露擬認罪的林,庭上確認同月向警方錄取兩份口供,提及在 2020 年 3 月受沈旭暉邀請參選功能組別,並指按當時的認知,是與初選無關。林庭上指,3 月曾與沈及其他人會面,而他決定參選進出口界。

林提問下同意,同年 6 月 18 日提名何桂藍參加新東初選,惟他其後問區諾軒可否轉到新東參選,又指區希望他留在功能組別,但「無好積極游說」。林稱區其後指示他,聯絡趙家賢準備程序。

Beel 引林 FB 帖文提「制度敗壞」
林:因社會氣氛用了「咁強硬」字眼

Beel 展示林於 6 月 20 日宣布不參選進出口界的 FB 帖文:

重要宣佈(布):面對制度敗壞,我決定‘不會’參選 2020 年立法會功能組別的進出口界選舉。

Beel  問帖中「敗壞」的意思,林解釋,「功能組別一直以嚟都係指定嘅,或者係合資格選民先可以投票,即係只屬於小眾。」Beel 問,林會否視自己為民主派?林稱,「如果要我去定義自己呢,我會定義自己係『非建制』囉。」又指據他當時所知,進出口界選民基本上是商會成員,且為建制派人士。

法官李運騰亦就「敗壞」二字,問只因選民是支持建制派人士?以同一邏輯,若地方選區有較多民主派選民,也視為「敗壞」?林則稱,「我覺得係因為以個選民個數字為一個諗法囉我當時。」

法官陳慶偉其後指,認為林指「敗壞」意思是指進出口界有不公平,因為選民大多來自建制派。林答稱「係㗎法官大人。」陳其後則笑著托頭問,法律界大部分選民都支持民主派,勝出的都是民主派,林又會否形容這個組別「敗壞」?

林則指,進出口界過去 4 屆、16 年來都在無競爭的情況下,由建制派人士當選,至於為何使用「敗壞」的字眼,「我相信係因為當時嘅社會氣氛我用咗一個咁強硬嘅字眼。」

林稱於初選「表現不好」後
7 月宣布轉回進出口界參選

Beel 指,林 6 月於 FB 宣布參選新東。林解釋,很多選民均表示未能在功能組別上投票給他,並同意當時認為在地方選區的勝算較高。李運騰則問,林為何選擇新東,指他支持何桂藍,即要與她競爭。

林解釋,「首先我想承認自己啲政治觸覺都幾差嘅」,又指他從小在新東長大,亦為新東選民,且他在新東所設的分店最多,常在店舖或不同區域與市民溝通。林又同意,他在新東初選表現不好,得票並非首 7 名。

Beel 再展示,林於 2020 年 7 月 27 日宣布參選進出口界別的帖文,追問原因。李運騰亦問,為何林會返回自己形容為「敗壞」的制度參選?林指,因朋友繼續游說他,既然無人參加,且他有資格參加,故「試一試」。

林又補充,再參與進出口界並不容易,截至投票日之前才夠 10 提名票,又指自己當時「基本上無咩機會勝出」。另林在法官提問下稱,不曾出席過初選各區的協調會議。

時任選舉主任作供
稱官員有提言行影響聲明真確性

控方亦應辯方要求,傳召案發時任新界東選舉主任楊蕙心,其中 Beel 針對何桂藍遭取消參選資格(DQ)過程盤問。綜合楊口供,她在 1998 年加入政府成為政務主任,於 2020 年 7 月獲選管會主席委任為新東選區選舉主任。

楊在盤問下指,任選舉主任前,她曾任立法會功能界別及區議會選舉的助理選舉主任。Beel 再問,她獲委任後有否就其職務接獲指示。楊稱,提名期前,選舉事務處有向所有選舉主任發出手冊,解釋相關法例等。

Beel 續問,就《立法會條例》第 40(1)(b) 條,規定參選人聲明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楊有否獲取指示。楊稱記不清楚,但手冊應有提過選舉主任要根據法例要求工作。

李運騰澄清問題,指辯方大狀是問就該條例,政府有否指引或例子等說明何謂「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楊稱「無乜特別話好精確地講」,但在簡介會上,「相關官員都有特別提點我哋,參選人嘅言行呀會令我哋懷疑個聲明嘅真確性。」

楊供述 DQ 何桂藍過程
稱政制局提供帖文 當中兩則「有問題」

楊在 Beel 盤問下確認,於 2020 年 7 月 22 日接獲何桂藍提名表格,同月 25 日她向何發信,要求她回應兩條問題,均與第 40(1)(b) 條、何的 FB 帖文有關。

Beel 問,楊發信後要求何翌日下午 2 時前就回覆,是否正常做法?楊答,「其實都唔係一個唔合理嘅時間」,解釋指提名期至同月 31 日、時間不多等。

Beel 追問,楊向何提問了兩條問題,來自何的 FB  帖文,問她從何處取得?楊稱她收到何的提名表格時,有徵詢「選舉主任辦事處」同事、律政司、政制及內地事務局。

Beel 澄清,是問帖文何處得來。楊答,「應該係政制及內地事務局」。Beel 追問,當局是只給了楊兩則帖文,還是一堆文件?楊稱已忘記數量,但指均屬公開文件。Beel 再問,所以該堆文件中,何只有兩則帖文「有問題」(problematic)?楊同意。

楊:沒考慮候選人政治背景
引述何提及《國安法》抵觸《基本法》

被問到楊是否只向民主派發信就提名資格發問,楊稱她是「針對一啲參選人佢係公眾場合做過嘅言行,係引起我對佢是否有一個客觀嘅意圖懷疑佢係違反咗個聲明」,而沒考慮候選人政治背景。

另外,楊在盤問下,就不接納何桂藍的回覆為真誠(genuine)作出解釋。楊稱,何提到《國安法》抵觸《基本法》、衝擊法治及香港人的各種權利及自由。楊指,《國安法》已經加入第四條及第五條,保障香港公民的權利自由,以及維護法治的原則。

法官指若想指政府有秘密議程是誤導
辯方指秘密議程是法官用字

法官一度在楊避席的情況下提出關注,稱若 Beel 想指政府有秘密的議程(secret agenda),欲 DQ 所有民主派參選人,認為問題「問得太遠」,且是「完全誤導」(I think not only too far, but completely misleading),著 Beel 只問與案有關的問題。

被告席的何桂藍,一度走到被告席旁與律師對話。Beel 索取指示後稱,其當事人指,「秘密議程」的說法是由法官提出,而不是辯方所說。陳慶偉則表示,他使用這個字眼,而 Beel 當時同意。Beel 其後繼續盤問。

辯方、法官提問下
楊同意裁決理據由他人撰寫

Beel 展示楊向何發出的提名無效信件,問是由楊親撰還是第三方所寫?楊稱是「參考」了法律意見後發出的。Beel 、李運騰先後澄清問題,李最後加重語氣指,他不想再重問了,所以是有人草擬該文件,楊同意並簽署?楊同意。

庭上亦展示何回覆楊的信件:

問題二:在臉書上一項更新時間為2020年6月12日,以你及另外35人及二個政黨名義發表,題為「抗爭派立場聲明書」的貼文中,你們呼籲有意參與「初選」者,公開簽署聲明會「運用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權力,包括否決預算案,迫使特首回應五大訴求」(附件二)。你發表上述的聲明和言論,是否包括以下意思:除非特區政府回應你的訴求,否則你會(或你會聯同其他有同樣訴求並佔立法會過半議席的議員)否決所有政府向立法會提出的法案、議案及財政預算案?

(何桂藍)答:否。若當選,我將按《基本法》、《立法會條例》、《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及議事規則履行議員職務。

陳慶偉就何回答楊的第二條問題提問,指何答了「否」,假若何答「是」,會發生甚麼事?楊答,她會信納何將聯同他人為達訴求而否決《財政預算案》、「濫用」基本法。李運騰澄清,是指濫用(abuse)《基本法》,還是濫用《基本法》賦予權力?楊指後者。

楊其後確認她裁定新東 3 人提名無效,包括何桂藍、劉頴匡及楊岳橋,陳志全則未決定。另辯方展示楊的口供,顯示她曾就提名資格一事,向何桂藍、陳志全、林卓廷、鄒家成等 8 被告發信查詢。

國安警供稱
初選投票日前獲指示搜證

另控方傳召負責本案網上截圖搜證的國安處警員馮小敏作供。馮主問下確認,2020 年 7 月從網上下載文章、包括戴耀廷在《蘋果日報》發布的〈立會奪半 走向真普選重要一步〉文章等,並在截圖後列出編碼。

馮在 Beel 盤問下稱,在 7 月 11 日初選投票日之前,獲女督察的訓示,指要在網上進行「35+」 初選的調查搜證,審視有否違反《國安法》。

馮同意,她主要搜集 FB、網上文章及片段,就 FB 則主要撮取自戴耀廷的專頁。馮解釋,調查期間知道戴耀廷「算係初選嘅重要人物」,故著重此部分。馮同意,沒有向 FB 一方獲取帖文、向《蘋果》確認作者為戴本人,沒有檢查戴的裝置(device),亦無法確認影片有否被編輯。

國安處警員馮小敏
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周一(15 日)展開第 57 日審訊。控方傳召國安處警員馮小敏作供。
辯方揭警搜證用 FB 帳戶 在戴專頁留言「等天收」
法官:留言會激起他人? 國安警:無錯

在陳志全代表大狀馬維騉盤問下,馮確認自己不是唯一一名警員在網上搜證。馬問,是否記得「鄧奇」的名字?馮稱記得,稱是她截圖所用的帳戶,且會​​與其他警員共用該帳戶。

馬其後展示截圖,顯示「鄧奇」曾在戴耀廷的 FB 專頁帖文留言:「唔犯法都等天收啦你!!!!!」。馬問,馮有否留言?馮問,「我無印象。」馬又問,這個帳戶是否有警員共用,而不是其他人?馮稱,「無錯。」

法官陳仲衡則問,該留言是否除警員外,其他人或戴耀廷都看到?馮確認。陳追問,所以該留言有可能激起(provoke)其他人進一步留言?馮稱,「無錯。」

鄧漢其FB截圖
記者周一(15 日)中午翻查戴耀廷 FB 專頁帖文,發現其中一個留言的內容與庭上所顯示的留言一致,惟帳戶名稱為「鄧漢其」,到下午約 5 時該帳戶變成「無法閱覽」。
戴 FB 專頁有相同內容留言
留言者為「鄧漢其」 帳戶下午「無法閱覽」

記者周一中午翻查該帖文,是戴耀廷於 2020 年 7 月 14 日在專頁發出,指中聯辦對初選犯法指控不合常理。該帖文有逾 220 個留言,其中一個的內容與庭上所指的一致,惟帳戶名稱為「鄧漢其」。

在該帳戶的公開資料,聲稱曾在理工大學就讀,又顯示曾於 2020 年 5 月及 9 月兩度更改個人圖片,但沒法查閱曾否更改名稱。記者下午約 5 時再翻查該帳戶,變成「無法閱覽」,而該帳戶在戴耀廷專頁的留言亦消失。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周一在記者會被問及事件時稱,他回應指本案涉及審訊,不便透露詳情,重申警員是依法行動。

HCCC6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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