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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歲男涉拆毀「法輪功」街站 5 刑毀罪成 官斥私下執法、引憲法抗辯「強調奪理」

47 歲男涉拆毀「法輪功」街站 5 刑毀罪成 官斥私下執法、引憲法抗辯「強調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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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內地出生的中年男子,被指於 2020 年在旺角、天星碼頭等地方,清拆及撕毀「法輪功」街站的宣傳品,被控 5 項刑事損壞罪。周一(31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全部罪成,押後至 12 月 1 日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感化報告,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裁判官李志豪斥,辯方引中國憲法的「共同義務」作抗辯理由是「強調奪理」,認為被告明顯故意地作出破壞。官又反問,若按被告邏輯,為維護國家主權是否不論殺人、盜竊,也可用作抗辯理由?官又指,不論出發點有多崇高,私下執法既為國家帶來混亂,亦非社會之福。
辯方引中國憲法「共同義務」抗辯
官:明顯故意破壞、強詞奪理

被告作供時曾稱,「法輪功」的宣傳都是「抹黑、侮辱、煽動同分裂中國的工具」。他聲稱其行為出於愛國,不想有關物品「荼毒下一代」。辯方亦援引中國憲法中的「共同義務」為抗辯理由。裁判官指,被告明顯故意地作出破壞,批有關說法「強調奪理」,是合理化被告的行為。

被告又提及《國安法》規定,組織及個人都要維護國安,他「作為中國人、普通市民,便有義務作出上述行為,並無犯錯」。

裁判官指,若按被告的邏輯,他有權私行執法,作為公民義務以維護國家主權,反問「若有人對中央破口大罵,按其邏輯可私下執法,不論被告殺人、盜竊等,也可用作抗辯理由?」

官:不論出發點有多崇高
私下執法帶來混亂,非社會之福

裁判官指,認同公民有維護國家主權責任,但強調不論出發點有多崇高,執法行動是政府相關部門的責任,被告「私下執法」既為國家帶來混亂,亦非社會之福。

辯方指,被告沒有求情和任何申請。裁判官稱,考慮被告的行為「出於愛國,是值得尊重」,惟他的守法意識薄弱,逐下令為其索取感化報告,押後至 12 月 1 日判刑,期間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被告被控 5 項刑事損壞罪

被告胡愛民(47 歲,無業),他被控於 2020 年 12 月 13 日,在旺角豉油街及旺角惠豐中心門外,分別損壞 4 個及兩個拉起的橫額;他另被控於同年 12 月 19 日在黃大仙廣場外停車場損壞 19 塊展示發泡板、4 張橫額及 3 支旗幟;以及同年 12 月 20 日,在天星渡輪碼頭損壞一個電腦架及一支旗幟;及同日在旺角豉油街損壞 6 個拉起的橫額及一支旗幟,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而該財產屬於 3 名人士。

WKCC406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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