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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歲男被指多次破壞「法輪功」街站 被告作供:「天滅中共」字眼傷我尊嚴、是垃圾

47歲男被指多次破壞「法輪功」街站 被告作供:「天滅中共」字眼傷我尊嚴、是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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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內地出生的中年男子,被指於 2020 年在旺角、天星碼頭等地方,清拆及撕毀「法輪功」街站的宣傳品,被控 5 項刑事損壞罪,案件周四(4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

被告親自作供指,他案發前已多次投訴街站阻街,後決定自行清理,「希望維護香港城市的整潔」,惟控方指出他破壞後原地棄置物品,不能達清潔效果。他又指,黃大仙街站無視政府標語警告,惟控方指出標語實由停車場張貼,該處屬私人地方。

被告亦被指在天星碼頭將宣傳品掉到海中,他作供指內地的習慣是把不值錢的物品扔入海,惟控方指當時有人看管宣傳品,並非垃圾,被管反指宣傳品上有「天滅中共」的字眼,「很傷我尊嚴」,形容是「垃圾」。

案件押後至下周一(8 日)作結案陳詞。
被告:曾任《國安法》宣傳義工

裁判官裁定被告表證成立後,被告出庭以普通話作供。他供稱自己在內地成長、接受教育至中三程度,2011 年來港定居,過去以打散工維生,近年沒工作,依賴政府資助。妻子已過身,育有一名 13 歲女兒。

他又提及,曾擔任《國安法》宣傳義工,又稱曾在上水唱國歌時,被黑衣人襲擊。

被告:為維護香港整潔
控方:破壞物品後棄於原地

被問及在旺角豉油街破壞街站的原因時,被告供稱,他曾多次向不同政府部門投訴街站阻街,但指投訴無門,決定自行清理,「希望維護香港城市的整潔,做少少體力勞動」。

他供稱,「一定要把法輪功驅逐出香港土地,保護香港每一代,不被法輪功荼毒和煽動,保護香港一代代的希望,不成為『反叛國家』的工具」。

控方盤問被告指,他聲稱要清潔街道,但片段可見,他破壞宣傳品後把它們棄置於原地,不能達清潔效果。被告回應指,擔心人身安全,不能繼續清理,所以及早離開,避免衝突。他又不同意自己行為屬「搗亂」,認為是「清理」。

被告:法輪功宣傳「除了荼毒還是荼毒」

被告又稱,所有「法輪功」的宣傳都是抹黑、侮辱、煽動同分裂中國的工具,指內容沒根據,「除了荼毒還是荼毒」,會對社會造成不穩定因素。

他稱,「從良知出發」要保護香港下一代,「我不入地獄 誰入地獄」,所以犯案,惟強調沒有對人使用武力。

被告又提及《國安法》規定,組織及個人都要維護國安,他「作為中國人、普通市民,便有義務作出上述行為,並無犯錯」。《國安法》通過後,「法輪功」仍「越來越猖狂」,稱即使行為被視為不對,他仍不感後悔。

被告:法輪功無視政府警告標語
控方:警告標語非由政府張貼

至於「法輪功」在黃大仙的街站,被告批評「無視政府警告標語」,在政府用地掛上橫額,而政府一直不執法。所以他特意前往現場,而在拆下橫額後跑到馬路,是為了避免與「法輪功」成員糾纏,並尋找垃圾桶棄置。

控方質疑被告,如何得知該宣傳品未經批准。被告回應一般橫額均有編號,而「法輪功」的沒有,而且不相信政府會批准他們擺設街站。

至於被告提及的「政府警告」,控方指出標語實由停車場張貼,而非政府。被告從未就黃大仙街站作出投訴,該處屬私人地方。被告承認,在破壞街站前並無通知停車場,但稱自己當時正行使公民權利,當目睹違法行為,便會及時阻止。

被告:多次投訴無門、自行清理
控方:私下執法引社會混亂

被告又稱,曾多次向食環署投訴街站,更曾號召市民一同投訴,惟指食環與警方互相推卸責任。控方回應指,被告明知應向政府求助,卻自行處理。控方引述閉路電視片段指,被告手持噴漆塗宣傳品。被告回應指,該些是「污辱國家及 14 億人民的物品」。

控方又提及,即使被告認為有人犯法,他應向政府部門求助。被告回應指,若有人持刀傷人,應先行阻止而非向政府求助,控方反駁本案並無相關迫切性。

控方質疑,若每個人如被告一樣,感到受侮辱便私下執法,便會令社會秩序混亂。被告不同意,他又形容當時社會環境複雜,但現時社會安寧。

被告:「天滅中共」傷我尊嚴
控方質疑只因受侮辱犯案

被告被指在天星碼頭把宣傳品掉到海中,他解釋指,內地的習慣是把不值錢的物品扔入海。控方形容,案發時有 5 人看管物品,並非垃圾,而且街站義工曾阻止他。

被告則指,宣傳品上「天滅中共」的字眼,「很傷我尊嚴」,在他眼中便是垃圾。他不知道由誰看管相關物品。控方認為,被告只因感到受侮辱而犯案,與他所聲稱的保護下一代無關,他否認。

3 法輪功義工目睹案發經過

控方共傳召案發時在場的 3 名義工作供,他們分別供稱目睹一名中年男子用腳踢及推宣傳板,噴漆塗污橫額等,又把旗幟扯下扔入海,當中一名義工嘗試阻止時被推跌。

被告被控 5 項刑事損壞罪

被告胡愛民(47 歲,無業),他被控於 2020 年 12 月 13 日,在旺角豉油街及旺角惠豐中心門外,分別損壞 4 個及兩個拉起的橫額;他另被控於同年 12 月 19 日在黃大仙廣場外停車場損壞 19 塊展示發泡板、4 張橫額及 3 支旗幟;以及同年 12 月 20 日,在天星渡輪碼頭損壞一個電腦架及一支旗幟;及同日在旺角豉油街損壞 6 個拉起的橫額及一支旗幟,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而該財產屬於 3 名人士。

WKCC406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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