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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拆「法輪功」街站 男子刑毀罪成囚兩周、緩刑 30 個月 官:愛國不能為所欲為

涉拆「法輪功」街站 男子刑毀罪成囚兩周、緩刑 30 個月 官:愛國不能為所欲為
一名內地出生的中年男子,被指於 2020 年在旺角、天星碼頭等地方,清拆及撕毀「法輪功」街站的宣傳品,早前被裁定 5 項刑事損壞罪成。裁判官李志豪周四(12 月 1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被告監禁兩星期,緩刑 30 個月。

裁判官認為被告背景不構成重大求情因素,而他於審訊後被定罪,沒有悔意。根據報告,被告認為自己行為並無不當之處,可見他對守法沒有足夠的了解。雖然被告愛國值得尊重及表揚,但愛國並不能為所欲為,需判處阻嚇性刑罰,以防他重犯。而本案案情較輕,但亦涉及連環犯案。裁判官就每罪判被告囚兩周,5 罪同期執行,緩刑 30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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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歲男涉拆毀「法輪功」街站 5 刑毀罪成 官斥私下執法、引憲法抗辯「強調奪理」

47 歲男涉拆毀「法輪功」街站 5 刑毀罪成 官斥私下執法、引憲法抗辯「強調奪理」
一名內地出生的中年男子,被指於 2020 年在旺角、天星碼頭等地方,清拆及撕毀「法輪功」街站的宣傳品,被控 5 項刑事損壞罪。周一(31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全部罪成,押後至 12 月 1 日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感化報告,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裁判官李志豪斥,辯方引中國憲法的「共同義務」作抗辯理由是「強調奪理」,認為被告明顯故意地作出破壞。官又反問,若按被告邏輯,為維護國家主權是否不論殺人、盜竊,也可用作抗辯理由?官又指,不論出發點有多崇高,私下執法既為國家帶來混亂,亦非社會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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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歲男被指多次破壞「法輪功」街站 被告作供:「天滅中共」字眼傷我尊嚴、是垃圾

47歲男被指多次破壞「法輪功」街站 被告作供:「天滅中共」字眼傷我尊嚴、是垃圾
一名內地出生的中年男子,被指於 2020 年在旺角、天星碼頭等地方,清拆及撕毀「法輪功」街站的宣傳品,被控 5 項刑事損壞罪,案件周四(4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

被告親自作供指,他案發前已多次投訴街站阻街,後決定自行清理,「希望維護香港城市的整潔」,惟控方指出他破壞後原地棄置物品,不能達清潔效果。他又指,黃大仙街站無視政府標語警告,惟控方指出標語實由停車場張貼,該處屬私人地方。

被告亦被指在天星碼頭將宣傳品掉到海中,他作供指內地的習慣是把不值錢的物品扔入海,惟控方指當時有人看管宣傳品,並非垃圾,被管反指宣傳品上有「天滅中共」的字眼,「很傷我尊嚴」,形容是「垃圾」。

案件押後至下周一(8 日)作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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