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0 月 6 日、《禁蒙面法》生效後翌日,網民發起「反極權反緊急法大遊行」,5 人包括一名案發時 15 歲男生被控暴動,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上訴庭裁定上訴得直,發還原審重新考慮。
案件周四(4 日)在區域法院提訊,其中 2 名被告的代表大律師指,閱畢上訴庭判詞後,有意申請重開辯方案情。法官高勁修押至 9 月 4 日再訊,屆時由原審暫委法官高偉雄處理,並下令辯方在聆訊前 7 日,以書信通知法庭申請內容。5 名被告獲准繼續保釋。
5 人原審暴動無罪
使用蒙面物品罪成
被告依次為 15 歲男學生、李安翹(17 歲,女學生)、蘇雅賢(20 歲,女學生)、謝兆雄(22 歲,學生)、陳樂燊(25 歲,結他老師),均為案發年齡。他們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6 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及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眾人各被控一項「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指他們同日同地使用掛耳式口罩及半臉防毒面具。暫委法官高偉雄於 2021 年 12 月,裁定 5 人暴動罪不成立,使用蒙面物品罪成,分別判入更生中心、240 小時社會服務令及 10 星期監禁。
上訴庭判詞指,即使原審不能肯定被告曾掟汽油彈,但已裁定被告「有備而來」,也不是無辜途人,他仍可考慮被告有否協助,或鼓勵參與暴動。判詞認為,原審事實裁斷的疊加效應是壓倒性,無罪裁決有悖常理。
辯方有意申請重開辯方案情
李安翹、陳樂燊由大律師馮振華代表,餘下 3 人由大律師林國輝代表。馮振華指,閱畢上訴庭判詞,有意申請重開辯方案情,林國輝則指需時給予被告法律意見。
法官高勁修將案件押至 9 月 4 日再訊,屆時由原審暫委法官高偉雄處理。高勁修著辯方在下一次提訊前 7 日,以書信通知法庭申請內容,例如申請重開辯方案情、被告會否作供、會否傳召辯方證人等,方便法庭排期審訊,以及讓控方掌握情況。
高勁修另應控方要求,下令案發時 15 歲學生由每月向警方報到一次,增至每月報到兩次,其他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DCCC101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