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4 銅鑼灣 | 被控擾亂秩序 前區議員李志宏罪成 官:區議員無權監察警方執法

5.24 銅鑼灣 | 被控擾亂秩序 前區議員李志宏罪成 官:區議員無權監察警方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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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5 月 24 日,有市民在灣仔及銅鑼灣參與反《國歌法》、《國安法》遊行,其中前沙田禾輋區議員李志宏被控「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周五( 15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裁判官劉綺雲指,李的行為蓄意挑戰警方,煽動在場人士使用暴力;又指區議員的職責不包括監察警方執法。案件押後至 7 月 28 日求情,期間李須還押。

今早被裁定「限聚令」罪名不成立的前區議員黃文萱,亦有到場旁聽。

案情指被告激動叫罵反抗

裁判官劉綺雲裁決時先覆述案情,指案發當日下午 4 時許,被告在軒尼斯道馬路與他人聚集。警方呼籲群眾返回行人路。被告突然坐在地上,指罵警員,並大叫被警察推落地,有人起哄。

隨後,在附近一帶的警方封鎖線,有 40 至 50 人聚集,當中有人身穿黑衣褲及戴防毒面具,高叫「香港獨立」、「黑警死全家」等口號。警方沒有驅散,只呼籲人們返回行人路。

接近 4 時 35 分,仍有約 50 人聚集,場面大致平靜。被告突然衝出,情緒激動地「怒嚎」,「手舞足蹈」,說「警察都是廢物」等,期間有人叫囂。及後有警員要求截查被告,被告手握拳頭伸出雙手說「警察都係垃圾,叫你拘捕又唔拘捕」。

警員要求將被告帶進封鎖線內搜查。被告激動反抗,指自己是行使區議員職責,監察警方行動。警方要求查身份證時,被告又稱「我點解要畀你」,大叫「警察屈我」。近 5 時被警方以「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拘捕。

官: 蓄意挑戰警方 煽動他人使用暴力

裁判官表示,所有控方證人誠實可靠,證供與片段沒有重要分歧。裁判官又指,被告的行為具「煽動性、侮辱性、挑釁性」,明顯是挑戰警方執法,意圖令現場人士對警方不滿。行為令在場人士更激動,令本來已經混亂的場面持續混亂,「已煽動在場人士」,並「有實質即時使用暴力的可能性」。而根據控方證人所說,被告作出上述行為後,令現場聚集人士增加至約 200 人。

官:區議員無權監察警方

對於辯方稱被告只是執行區議員職責,監察警方執法,裁判官指根據法例,區議員只是對政府提供意見,並無特權監察警方執法。即使被告當時真的希望監察警員執法,行為也超出合理範圍,明顯不是出於真誠,因此裁定被告罪成。

被告李志宏(25歲)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罪,指他於 2020 年 5 月 24 日,在銅鑼灣堅拿道東及軒尼詩道交界,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SCC 248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