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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銅鑼灣|擾亂秩序罪成判囚7月 前區議員李志宏不服上訴 官擇日頒判詞

5.24 銅鑼灣|擾亂秩序罪成判囚7月 前區議員李志宏不服上訴 官擇日頒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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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5 月 24 日,灣仔、銅鑼灣「反國歌法、國安法」遊行,時任沙田禾輋區議員李志宏被指誣警推跌他及以粗言辱罵警員,受審後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成,判監 7 個月。李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周二(13 日)在高等法院審理。

上訴方指,當時沒有實際暴力或即時暴力威脅,群眾有不滿警員的情緒,不代表有相關風險。另原審以 8 個月為量刑起點,屬明顯過重,指此量刑起點超越部分非法集結案例。

律政司一方反駁,李曾激動質問警員,指他「志不在向警員表達不滿,而是製造混亂」;又指他作為區議員,不單無法提供協助,反而「添忙添亂」,或煽動他人衝擊警方防線,故量刑起點並非明顯過重。法官張慧玲聽畢雙方陳詞,擇日頒下判詞。
原審官指區議員無權監察警方

控方案情指,警方籲軒尼斯道群眾返回行人路時,李志宏突坐在地上指罵警方,大叫被警推落地。約半小時後,李突然衝出,激動「怒嚎」及「手舞足蹈」,聲言「警察都是廢物」。

有警員要求將李帶返封鎖線內搜查,李激動反抗、握拳叫警拘捕他,又稱自己正行使區議員職責,監察警方行動。期間數次有群眾起哄及增加人群,李其後被捕。

原審裁判官劉綺雲指,李的行為具「煽動性、侮辱性、挑釁性」,明顯挑戰警方執法,令本來已經混亂的場面持續混亂,遂裁定他罪成。

上訴方:李持續大聲說話
但無實際暴力發生

上訴方陳詞指,重點在於被告的行為,是否相當可能令社會安寧受破壞;並舉出案例指,控罪需要證明被告的行為導致相當可能的實際傷害,或相當可能對其他人有實際風險。

上訴方指,李當時沒有衝出「怒嚎」及「手舞足蹈」或指「警察都是廢物」,但同意他曾與警員爭論,質問對方他是否犯法。上訴方又稱,即使李曾大聲說話,僅維持約 25 分鐘,當時亦沒有實際暴力發生,警員曾確認這點。

上訴方:有不滿警員的情緒
不代表有即時暴力威脅

上訴方又認為,群眾有不滿警員的情緒,不代表有即時實際暴力威脅,兩者不一定掛勾,又形容李當時「得把口」。上訴方又指,李被帶走後,有警員繼續讓李發言,若有一觸即發的危機,警員不會容許他這樣做。

上訴方稱,李被捕後,立法會前議員譚文豪、黃碧雲等人曾到場了解,但他們的發言和平理性,如譚曾說「有個區議員朋友係裡面…想問佢咩情況」,以了解警方何時「放人」。上訴方又指,被告當時已被捕,帶到另一封鎖線,群眾其後的反應,不應算上被告的頭上。

上訴方續指,就李的意圖,雖然審訊時他沒有給予口供,惟片段等證據可見,李與警方爭論時,著他們「收手」,又反問警員他煽動甚麼,可見李是想向警方作出投訴,並非激使他人使用暴力。

判刑方面,上訴方認為,原審以 8 個月為量刑起點明顯過重。上訴方舉出鍾嘉豪涉非法集結一案,該案牽涉數百名示威者,且發生於高風險的日子和地點,上訴庭是以 6 個月為量刑起點,指本案的量刑起點超過非法集結案;亦不同意控方指李是假意監察警方、心有不軌。

律政司:李曾高呼「濫暴」 群眾有回應

律政司一方則指,李不單作出投訴,更曾說過「警員襲擊市民」、「警察都是廢物」等說話,惟當時李否認,指自己只有投訴警員胡亂施放胡椒噴霧,故原審認為這是「開脫性」的說法;且他沒有給予口供,未有經過盤問測試,屬「傳聞證供」。

律政司一方又播放當日片段,李被帶走後曾高呼「濫暴」,有群眾回應「濫暴可恥」。律政司指,警員當時並非容許李不斷發言,而是呼籲他冷靜,且群眾叫囂後,警方亦立即介入作出警告,可見李的行為會加劇緊張、混亂的情況,又指片段的拍攝者曾說「打得啦」,可見明顯有風險。

律政司續指,李曾情緒激動地質問警員,他有否犯法,若李只是作出投訴,毋須多番質問警員,指他「志不在向警員表達不滿,而是製造混亂」。被告高呼「濫暴」,明顯是向群眾發言,目的是煽動其他人。此外,群眾其後不斷高呼「放人」,可見李被帶走後,民眾亦聽到他曾叫囂,並由個別、單獨人士叫「放人」後,其他人一同加入,逐步升級。

律政司:李「添忙添亂」 量刑非明顯過重

就判刑方面,律政司一方指李根本故意挑戰警方,構成控罪,原審重申要判予阻嚇性刑罰,認為 8 個月的量刑起點不是明顯過重;且他當時為區議員,現場持續混亂,但他不單無法協助,反而「添忙添亂」,更或煽動他人衝擊警方,甚至可能演變成另一場暴動。

上訴方回應時稱,片段拍攝者曾說「打得啦」,但謄本顯示曾有一名不知名男聲說話後,群眾才喊「放人」,故未必與李有關。惟法官指,李曾高呼「濫暴」,反問「佢嗌完濫暴後,之後啲人嗌放人,點會話唔關佢事?」

受審後去年 7 月裁定罪成

上訴人李志宏(現 28 歲)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罪,指他於 2020 年 5 月 24 日,在銅鑼灣堅拿道東及軒尼詩道交界,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受審後去年 7 月裁定罪成,判囚 7 個月。

HCMA26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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